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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7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AD000-A10834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告訴代理人 許洋頊律師被 告 劉秩烜指定辯護人 蕭享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10年度侵訴字第6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即代號AD000-A108346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319號起訴被告甲○○分別對告訴人AD000-A108346(下稱A女)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規定被害人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而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訴訟參與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對聲請人A女分別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1次、同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1次、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共4次,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6號審理中,是被告被訴罪名其中強制猥褻罪及強制性交未遂罪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而聲請人為該案之被害人。又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其等對於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0頁),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黃柏仁法 官 鍾 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裁判日期: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