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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附民字第 1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 告 許○○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被 告 楊美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陳報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2日,以110年度訴字第5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

(三)末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用,而本件復無於訴訟過程中支出送達或鑑定等裁判外訴訟費用,本院即無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金額,及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蔡政晏法 官 陳偉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茗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附件: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陳報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