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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原交訴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交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政宏選任辯護人 蕭享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政宏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林政宏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等,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2款規定,於民國111年7月1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被告經本院調查及訊問後,被告自陳平常有喝酒習慣,幾乎每天都喝等語明確(本院卷第22至23頁),核與證人即被告之配偶謝美慧證稱被告經常喝酒、每天喝酒等語相符(本院卷第218頁),且被告前於110年間因酒後駕車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於緩刑期間即於酒後犯本件放火、殺人、酒駕等行為,足見其無力自制,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難以具保、責付等其他方式替代之,故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表示依其他證人所述,可證明被告個性溫和,平常不會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之事實,應無反覆實施之虞等語,然因被告係酒後情緒控制不佳而為本件放火等犯行,此舉已造成家人及鄰近居民恐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未能因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替代方式而降低,是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昆儒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傳坤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