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11年度刑補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異議狀所載。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
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 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 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 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 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甲○○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其書狀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爰逕以決定駁回其請求。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