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AD000-A110456(姓名年籍詳卷)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AD000-A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共同代理人 李美慧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AD000-A110456A(姓名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家庭生活困難,具有低收入戶資格,目前實無實力再支出本案訴訟費用。又相對人之妨害性自主犯行,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非相對人所能否認,聲請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必有勝訴之望;且如未經貴院裁定准予假扣押,恐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固有明文,惟觀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未能準用,從而不得透過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訴訟救助。經查,本院受理111年度侵訴字第2號相對人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聲請人提起本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復經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及聲請訴訟救助,然揆諸前揭說明,訴訟救助既非納入前開條文準用之列,則聲請人聲請針對假扣押部分之訴訟救助即與法條規定不合,應予駁回。另聲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無庸繳納裁判費用,自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昱維法 官 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