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自字第3號自 訴 人 張坤和被 告 臺東律師公會(理監事幹部)
全國律師聯合公會(理監事幹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臺東縣警察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均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犯罪及附帶民事請求及聲請定暫時狀態書、聲請更改賠償金額數字書狀、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收文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前章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本文、第2項、第37條第1項本文、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1、自訴人張坤和提起本件自訴時,因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乃經本院於111年3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2、本院補正裁定業於111年3月8日,寄存送達於「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美和派出所」;3、自訴人迄未按本院補正裁定所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考,是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至為灼然,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慧芬附件:
自訴犯罪及附帶民事請求及聲請定暫時狀態書聲請更改賠償金額數字書狀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收文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