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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自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自字第4號自 訴 人 張坤和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市中華店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及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自訴。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本文、第2項、第37條第1項本文、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準用第

303 條第1 款,第273 條第6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㈠本院核自訴人甲○○(下稱自訴人)提起本案自訴,並未依法

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前開規定,法定必備程式顯然有缺。至自訴人雖自陳其具合格且執業中之律師資格等語,然經本院以自訴人之姓名及身份證字號查詢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均查無符合條件之律師,有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詢資料2份在卷可佐,難認自訴人所述屬實,故本件必備法定程式有欠缺。

㈡又自訴人雖具狀對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市中華店

(下稱本案被告)提起本案自訴,但本案自訴人所提刑事自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且地址僅載「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8樓」址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登記地址,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佐,及被告陳報「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東中華門市」之店址等節,難謂已提供足資聯繫本案被告之地址,亦無從僅憑此特定本案被告之人別。

三、綜上所述,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本案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第320條第2 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附表補正資料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及其最新戶籍謄本(除死亡、遷出國外、變更姓名、戶籍遷入時間及受監護輔助宣告之記事勿省略外,其餘涉及被告、被告家人或他人之個人資料請勿提供)。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