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原 告 陳書琦 (即陳建安之承受訴訟人)
陳貞儒 (即陳建安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州 (即陳建安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勲 (即陳建安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余佳桓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台東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洪堯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書琦、陳貞儒、陳建州、陳建勲為原告陳建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建安(已歿)因被告余佳桓等過失致死案件,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於112年2月1日委任原告陳書琦為訴訟代理人後,已於112年5月4日死亡,此有民事委任狀、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在卷可按(本院卷第61、141頁)。經本院函請原告陳建安之繼承人提供繼承系統表並盡速聲明承受訴訟,復經書記官以電話聯繫,原告陳書琦僅表示陳建安未結婚生子,繼承人僅有兄弟姊妹即原告陳書琦、陳貞儒、陳建州、陳建勲等語,又查其等均未拋棄繼承等節,有本院112年5月17日東院漢刑日111附民155字第1120007149號函文暨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及111年度附民字第155號民(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本院卷第143、145、147、195頁)。茲因當事人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原告陳書琦、陳貞儒、陳建州、陳建勲承受原告陳建安之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傳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