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張坤和
被 告 臺東縣警察局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國律師聯合公會(理監事幹部)
臺東律師公會(理監事幹部)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1年度自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自訴犯罪及附帶民事請求及聲請定暫時狀態書、聲請更改賠償金額數字書狀、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收文狀」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等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111年4月26日,以111年度自字第3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
(三)末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用,而本件復無於訴訟過程中支出送達或鑑定等裁判外訴訟費用,本院即無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金額,及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慧芬附件:
自訴犯罪及附帶民事請求及聲請定暫時狀態書聲請更改賠償金額數字書狀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收文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