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7號自 訴 人 張坤和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市中華店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自訴犯罪事實及附帶民事聲明請求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書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提起自訴(111年度自字第4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亦有附帶民事聲明請求之書狀在卷可稽(附民卷第7至13頁),依照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尹 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