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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交附民字第 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原 告 林玉敏特別代理人 劉音秀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絢良律師被 告 蕭婷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等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法 官 葉佳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