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原侵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侵附民字第2號原 告 BR000-A109104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BR000-A109104A(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原 告 BR000-A109104B(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黃○義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侵訴字第16號),經原告3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