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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原訴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7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志偉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90號、第4623號、第5008號、第5098號、第5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志偉因妨害兵役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等
裁判日期:202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