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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東簡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東簡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國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國權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水梨參顆及橘子參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鄭國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乘告訴人鄭素雲所有之物品無人看管之機會,恣意竊取他人所有物品,衡其所為,實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食用或祭拜用)、手段、竊盜標的之種類、數量與財產價值,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前有詐欺、偽造文書、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違反動物保護法等前科,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亦未返還或賠償告訴人,暨其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臨時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以被告責任為基礎,本於罪刑相當之比例原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本案竊取告訴人所有之水梨3顆及橘子3顆,核屬被告犯罪之所得,未經扣案,亦未歸還告訴人,且依卷內資料,並無被告賠償告訴人之事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本院自應予以宣告沒收,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以澈底剝奪被告之不法利得,杜絕僥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趙雨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840號被 告 鄭國權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鎮○○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國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2日21時20分許,在臺東縣○○鎮○○路000號鄭素雲開設之水果攤,徒手竊取水梨與橘子(價值共計新臺幣350元)各3顆得手後離去。嗣經鄭素雲發現其攤位上水果短少,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鄭素雲訴由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國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素雲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畫面光碟1份及現場照片14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之水果6顆,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林靖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靜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3-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