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智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曉菁選任辯護人 李容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66號、112年度偵續字第1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陳曉菁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陳曉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陳曉菁基於非法執行醫療業務、輸入禁藥之犯意,自民國111年4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月22日13時17分許止,在臺東縣○○市○○街000號住處,以為不特定人施打玻尿酸、水光針、抗衰老針或進行埋線等方式,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終因而獲有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不法利益;復於前開期間,未經核准即經由不詳網路賣家,自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性質屬禁藥之麻醉用藥品。嗣經警於111年8月22日13時17分許至15時許間,前往陳曉菁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性質均屬(預備)供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所用之物,而查悉全情。

(二)陳曉菁明知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之「Dr.PGA」商標,係由優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下稱本案商標權),並指定使用於化妝品等商品,亦明知商品包裝上之公司名稱,依商業習慣足為該商品即係所示公司授權、產製之證明,竟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優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即自民國110年間某日起,至112年3月29日為警查獲時止,先向不詳賣家購入數量不詳、侵害本案商標權,諸如「Dr.PGA 超導保濕晶露」、「Dr.PGA 保濕潔顏蜜」等仿冒商品而持有之;再於臺東縣○○市○○街000號住處,以網路連線、登入至己身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beauty661999」後,利用賣場功能向不特定人公開陳列以販賣該等仿冒商品,併為該等仿冒商品確係授權、產製自優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優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嗣經警據報各:1、於111年11月4日10時5至13分許間,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得告訴代理人林欣儀律師用以蒐證購入、交付如附表二編號8至11所示之物;2、於112年3月14日13時14至43分許間,前往陳曉菁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物,而查悉全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曉菁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二)證人林碧慧、林欣儀各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11年8月22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5月2日FDA藥字第1120002358號函、財政部關務署113年12月3日台關業字第1131031862號函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攝影時間:111年8月22日、111年8月25日)100張、扣案證物照片27張、陳曉菁與美容客人對話紀錄截圖影像17張。

(四)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111年11月4日)、商標單筆詳細報表、Dr.PGA產品防偽方式說明、優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製作合約書、「蝦皮購物」網站賣場內容、交易網頁列印資料、訂單詳情、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訂單付款、出貨資料、優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銷退貨明細表(客戶別)、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各1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均已認罪,合意內容為:(一)被告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6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被告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8、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檢察官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藥事法第82條第1項,醫師法第28條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本文、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本文、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

五、附記事項:

(一)想像競合被告「事實及理由」欄一、(一)所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輸入禁藥罪、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及「事實及理由」欄一、(二)所犯商標法第97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均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應從較重之輸入禁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二)數罪併罰被告本件所犯各罪,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緩刑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其本件所犯均已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緩刑宣告前提要件,爰依該款、第2項第4款規定,暨檢察官與被告之協商合意,俱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之期間,併命其應履行如主文所示之負擔。

(四)沒收

1、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併係(預備)供其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所使用之物等節,均經本院認定在前,皆核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暨檢察官與被告之協商合意,俱予宣告沒收。

2、次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8、9所示之物,均係侵害本案商標權之物品等情,同經本院認定無訛,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俱予宣告沒收。至其餘如附表二編號5至7、10、11所示之扣案物,經核均與被告「事實及理由」欄一、(二)所犯未具重要關連,亦非屬侵害本案商標權之物品,則其等沒收與否應已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暨檢察官與被告之協商合意,皆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指明。

3、又查被告因「事實及理由」欄一、(一)所載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犯行,終獲有6萬元之不法利益乙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在卷,是該款項自核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暨檢察官與被告之協商合意,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判決,且有前述得上訴之事由者,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馮興儒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金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佳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醫師法第28條前段: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97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第1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附表一 附表二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1 美容床 1張 陳曉菁 1 Dr.PGA 超導保濕晶露(15ml×5) 15套 陳曉菁 2 Dermashine Plus Cream 1罐 陳曉菁 2 Dr.PGA 保濕潔顏蜜(200ml) 1罐 陳曉菁 3 麻舒痛乳膏 1罐 陳曉菁 3 Dr.PGA 保濕潔顏蜜(500ml) 1罐 陳曉菁 4 愛麗霜乳膏 2罐 陳曉菁 4 Dr.PGA 超導保濕晶露(1,000ml) 2罐 陳曉菁 5 樂淨凝膠 1支 陳曉菁 5 Dr.PGA 超導保濕晶露(15ml×5) 1套 陳曉菁 6 5c.c.空針 1批 陳曉菁 6 Dr.PGA 超導保濕晶露(1,000ml) 2罐 陳曉菁 7 針頭 1批 陳曉菁 7 Dr.PGA 面膜 10盒 陳曉菁 8 無菌旋塞 13個 陳曉菁 8 Dr.PGA 保濕潔顏蜜(500ml) 2罐 林欣儀 9 1c.c.空針 4支 陳曉菁 9 Dr.PGA 保濕潔顏蜜(1,000ml) 1罐 林欣儀 10 止血寧 3支 陳曉菁 10 NS.C 24H面膜 3盒 林欣儀 11 1c.c.空針(已拆封) 2支 陳曉菁 11 無商標贈品 5件 林欣儀 12 安命活源注射液 25包 陳曉菁 備註: 編號1至4、8、9所示,均為侵害本案商標權商品。 13 沙林注射液 8包 陳曉菁 14 靜脈輸液管 5包 陳曉菁 15 頭皮針 22支 陳曉菁 16 維他命注射液 10支 陳曉菁 17 維他命C注射液 8支 陳曉菁 18 治敏健注射液 5支 陳曉菁 19 胺美樂S注射液 1罐 陳曉菁 20 力化肝注射液 4瓶 陳曉菁 21 針頭(19G) 19支 陳曉菁 22 針具(已拆封) 1批 陳曉菁 23 愛服多樂 17支 陳曉菁 24 愛服多樂專用稀釋液 20支 陳曉菁 25 美容儀 1組 陳曉菁 26 美容客戶諮詢表 1本 陳曉菁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