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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桂青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5號),聲請裁定解除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桂青准予解除限制住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桂青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惟經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裁定被告限制住居於臺東縣○○市○○路000號,然被告為上址沙龍店之店長,須在該處工作始有收入以供應生活,且本案業經檢察官起訴,實無限制住居之必要,為此聲請准予解除限制住居等情。

二、查本件被告係因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以111年度聲羈字第25號裁定被告限制住居於臺東縣○○市○○路000號,對被告限制住居等情,業據本院查明屬實,並有刑事裁定可佐。嗣本件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期間尚能遵期到庭,若將被告解除限制住居,應無審判或執行之困難,故認已無繼續限制住居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傳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