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劉世鴻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複製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世鴻主張同案被告賴春貴、證人黃明國、黃明安、黃金義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又就黃明國、黃明安、黃金義於偵查中具結之陳述,依筆錄記載乃複製貼上被告之陳述,雖經具結,然具結後未有供述,與證人具結後始陳述親身見聞之規定不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故聲請調閱賴春貴、黃明國、黃明安、黃金義偵查中所有歷次警詢與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及錄影光碟等語。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案件之卷宗及證物,係據以進行審判程序之重要憑藉,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予以限制外,自應使被告得以獲知其被訴案件卷宗及證物之全部內容,俾能有效行使防禦權。復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本項前段所稱之影本,在解釋上應及於複本(如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又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固定有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之規定,惟付與卷宗或證物影本,以所聲請之卷宗或證物確實存在於該案卷內或經扣案,始有付與可能,倘該案卷內並未發現該聲請付與之證據資料,客觀上自屬無從付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由本院112年度原選訴字第4號審理中,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及錄影檔案,係為確認賴春貴、黃明國、黃明安、黃金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是否具證據能力,為聲請人行使其防禦權所需,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於繳納相關費用後,應予准許複製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又准許複製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應限於本件訴訟審理行使防禦權使用,且為免相關人隱私資料遭揭露,爰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或將依法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至聲請人另聲請複製並交付證人黃明國112年2月13日警詢錄音錄影光碟部分,因卷內未存有證人黃明國該次警詢錄音錄影光碟,且經本院電聯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警員李浩,其覆稱:(是否能檢送證人黃明國112年2月13日警詢光碟)經詢問本件承辦人杜育丞表示,若分局電腦查無,那就是沒有,所有的光碟都已檢送法院等語(見原選訴字卷第147頁),是聲請人所欲聲請之證人黃明國112年2月13日警詢錄音錄影光碟部分既未存於卷內,本院無從付與,自亦無從准予複製,是就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昆儒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仲騏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之錄音及錄影檔案 1 民國111年11月21日被告賴春貴警詢筆錄(第一次) 2 111年11月21日被告賴春貴警詢筆錄(第二次) 3 111年11月21日被告賴春貴警詢筆錄(第三次) 4 111年11月21日被告賴春貴偵訊筆錄 5 111年11月22日被告賴春貴偵訊筆錄 6 111年11月24日被告賴春貴偵訊筆錄 7 111年12月1日被告賴春貴偵訊筆錄 8 111年12月16日被告賴春貴偵訊筆錄 9 112年1月11日被告賴春貴偵訊筆錄 10 111年11月21日證人黃明國警詢筆錄 11 111年11月21日證人黃明國偵訊筆錄 12 111年11月21日證人黃金義警詢筆錄 13 111年11月21日證人黃金義偵訊筆錄 14 111年11月21日證人黃明安警詢筆錄 15 111年11月21日證人黃明安偵訊筆錄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等
裁判日期:202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