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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侯凱中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75號),聲請解除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侯凱中准予解除限制住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侯凱中因戶籍地已售出,無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而聲請人戶籍地之買方希望聲請人遷移戶籍,惟因遭限制住居故不能變更戶籍,爰聲請解除限制住居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是否解除、變更該替代原羈押手段之處分,屬事實審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應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三、經查,聲請人因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以111年度聲羈字第74號裁定羈押,聲請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抗告駁回,又因羈押期間將至,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偵聲字第60號、第61號裁定聲請人延長羈押2月,嗣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於112年1月13日以112年度偵聲字第2號、第3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東縣○○市○○路000巷0號,而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中等情,有前開各該裁定、起訴書在卷可查(見聲羈字卷第67頁,偵抗字卷第27頁至第33頁,111年度偵聲字第60號卷第41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3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訴字卷第5頁至第14頁)。聲請人經具保後經傳喚均能遵期到庭,是若解除聲請人限制住居,應就後續審判及執行不生影響,且經本院電聯承辦檢察官,其表示可以解除限制住居等語(見112年度聲字第269號卷第29頁),足認已無繼續限制住居之必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葉佳怡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裁判日期: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