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72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謝清彥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對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庚字第69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清彥於民國112年6月8日收受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60號判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卻於同日以112年度執庚字第693號指揮書執行之,其餘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程序律師申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而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112年4月11日收受本院112年度東簡字第60號判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佐,嗣該判決確定後,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於同年6月8日將112年度執庚字第693號指揮書送達予受刑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佐,是並無受刑人所指同日收受判決及該執行指揮書乙情,被告執此向本院聲請異議而主張檢察官之指揮不當,應有誤會,則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確定判決內容指揮執行,即為112年度執庚字第693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同難認有何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刑事聲明異議,程序律師申請狀」所載之內容,實與112年度執庚字第693號指揮書無涉,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