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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4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67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被 告 王正元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轉拷同案被告涂清文、涂孫枝美、高秀玲在調查站訊問時之偵訊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原選訴字第3號被告王正元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轉拷交付卷附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乃攸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及辯護人之辯護策略,目的核屬正當,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昱維法 官 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尹 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之錄音及錄影檔案 1 涂清文111年11月29日第一次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錄音及錄影檔案 2 涂清文111年11月29日第二次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錄音及錄影檔案 3 涂孫枝美111年11月29日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錄音及錄影檔案 4 高秀玲111年11月29日第一次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錄音及錄影檔案 5 高秀玲111年11月29日第二次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錄音及錄影檔案

裁判案由:交付錄音光碟
裁判日期: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