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04號聲 請 人 林子齊被 告 林榮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9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附之聲請狀所載。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固有明訂。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包括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以訓誡或不受理之判決,即同法第316條所列之擬制撤銷羈押之原因,凡經發生此等免除具保責任之事由者,具保人即不再負保證之責,亦據立法理由明載。惟查,被告林榮貴雖因起訴前業已死亡,經本院以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然經本院遍查卷證,未見被告如聲請意旨所載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自無發還之理,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毅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