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孝麒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孝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