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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偉民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訴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楊偉民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偵卷第97頁),本院復聽取檢察官、告訴人意見後(本院卷第15頁、第17頁),依被告之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裁判日期:202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