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侯凱中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律師被 告 侯壽松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律師被 告 鍾斌全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簡燦賢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32號、112年度偵字第1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乙○○於民國110年間為臺東縣金峰鄉公所(下稱金峰鄉公所)諮詢顧問,丙○○為乙○○之父,丁○○為名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名碁公司)負責人,並由名碁公司承攬金峰鄉公所發包之「東64線7K+100~7K+700、6K+300~6K+600道路災修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標案(下稱東64線設計監造採購案)。其等均知悉金峰鄉公所即將於000年0月間發包「東64線7K+100~7K+700、6K+300~6K+600道路災修工程」(下稱東64線工程),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乙○○、丙○○均明知其等無法決定或影響東64線工程之決標,仍共同意圖為其等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月至110年4月6日晚間8時23分前某時許,透過不知情之丁○○向煜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煜峰公司)之負責人甲○○佯稱:可支付費用使煜峰公司得標東64線工程等語,致甲○○陷於錯誤,同意於得標簽約後支付費用。嗣於110年5月7日,煜峰公司投標東64線工程,經評選委員依法評定合格通過而得標,並於同年月20日與金峰鄉公所簽訂東64線工程契約。乙○○、丙○○均明知煜峰公司得標東64線工程與其等無涉,仍使不知情之丁○○持前詞,向甲○○催討得標之費用,藉以取信甲○○,甲○○於110年7月14日至同年月18日提領並將現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交與丁○○,並由丁○○於110年7月20日轉交與丙○○,再由丙○○交與乙○○,因而詐得300萬元既遂。
二、丁○○明知乙○○、丙○○係令其以得標東64線工程為由向甲○○索取之金額為500萬元,竟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甲○○佯稱:得標費用共計1,000萬元,除得標應給付之500萬元外,尚須於工程完成後支付500萬元等語,至甲○○限於錯誤,誤認除前開得標之500萬元外,尚須於完工領取報酬後支付500萬元(下稱尾款500萬元),嗣因東64線工程土地取得問題而於111年2月9日終止契約,甲○○未交付此部分500萬元而未遂。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證人廉詢陳述之證據能力被告乙○○之辯護人、被告丁○○之辯護人就證人甲○○、王翰德、辛○○、己○○、庚○○、丁○○、丙○○之廉詢供述;被告丙○○之辯護人就證人乙○○、甲○○、戊○○之廉詢供述之證據能力予以爭執,本院審酌證人甲○○、王翰德、辛○○、己○○、庚○○、丁○○、丙○○、乙○○已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因認上開證人廉詢供述並無「必要性」,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定得例外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自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使用。
二、傳聞證人所述聽聞自實際體驗者所為陳述,屬傳聞證據,倘若實際體驗者(即原始陳述者)已死亡、因故長期喪失記憶能力、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等因素,致客觀上不能到庭陳述並接受詰問,而到庭之傳聞證人已依人證程序具結陳述,且具備特別可信性及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不可或缺之必要性,或經當事人同意,法院復認具備適當性時,基於真實發現以維護司法正義,本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5之相同法理,例外得作為證據,賦予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1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乙○○之辯護人主張證人戊○○轉述證人甲○○所述部分無證據能力,而依上開說明,證人戊○○此部分供述屬「傳聞供述」,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5所定得例外作為證據之情形,自無證據能力。至證人戊○○就其本人親自體驗經歷之事實所為之證述,非屬「傳聞供述」,此部分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乙○○之辯護人固爭執證人甲○○、王翰德(除前開「傳聞供述」外)、辛○○、丁○○、丙○○偵訊陳述之證據能力,惟就上開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均經檢察官告知具結義務,而其等經具結之證詞並無證據顯示係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之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形下所為,被告乙○○之辯護人固爭執上開證人之偵查中供述之證據能力,然卻未釋明各該證人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核與前開規定不符,自屬無據。
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乙○○之辯護人固爭執被告丙○○本院羈押、延長羈押訊問、聲請交保訊問、被告丁○○於本院羈押、聲請交保訊問時陳述之證據能力,然依前揭規定,上開陳述既均係向本院法官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證據使用,被告乙○○之辯護人爭執上開陳述之證據能力,自屬無據。
五、就證人壬○○於廉詢及偵訊時之陳述,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訴字卷二第106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六、除本院前開論及部分外,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丙○○、丁○○以外之人於偵訊時之陳述,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被告丙○○、丁○○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45、228、339至340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之規定,認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七、卷內所存其他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本院於審判期日並以提示或告以要旨等法定調查方式予以調查,復經當事人對之表示意見,故認上開經本院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均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乙○○辯稱:500萬元是我服務的費用,服務包含幫助地方、公所裡面的包商及處理土地糾紛等的勞務費用,是要協助廠商讓廠商早做準備,越早準備越好準備服務建議書,資料準備充足,對廠商可以得標越有利,請為無罪判決等語。其辯護人則以:被告乙○○未施用詐術,未透過被告丁○○向告訴人甲○○表示支付款項是要向鄉公所人員行賄之用,是被告丁○○自行推測、感覺及為取信廠商之詞。且告訴人係經計算後有利潤、也不想管自己是被騙或要給鄉公所之人,並未陷於錯誤等語,為其辯護;被告丙○○辯稱:我是受被告乙○○所託,代為向被告丁○○收受交給被告乙○○的錢,否認這是賄款,否則我不會去代收,請為無罪判決等語。其辯護人則以:被告丙○○僅受被告乙○○之託,代為受收告訴人託被告丁○○要拿給被告乙○○之財物,並轉交給被告乙○○,未過問被告乙○○金錢交付之事由,無詐欺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等語,為其辯護;被告丁○○辯稱:有明確告知告訴人得標就是支付500萬元,尾款500萬元,係提供告訴人技術支援之對價,且是以告訴人有盈餘才須支付,請為無罪判決等語。其辯護人則以:尾款500萬元,係因東64線工程含有特殊工法,煜峰公司於施工過程中有很多技術問題須解決,被告丁○○之名碁公司可提供技術支援,期使煜峰公司節省成本創造盈餘。告訴人同意於工程完成驗收後有盈餘再給付,若無盈餘就不給付,屬被告丁○○與告訴人合約之民事法律關係等語,為其辯護。經查:㈠名碁公司承攬金峰鄉公所發包東64線設計監造採購案;東64
線工程則於110年4月23日公告公開招標,並於同年5月7日決標由煜峰公司得標,煜峰公司於同年月20日與金峰鄉公所簽約,嗣因土地取得問題而於111年2月9日終止契約等情,有東64線設計監造採購案決標公告、東64線工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契約書及工程資料、金峰鄉公所111年2月14日金鄉財字第1110001742號函及所附解約協調會議會議紀錄可佐(見偵一卷第21至25頁,偵二卷第39至43、51至61、131至132、153至155頁,偵六卷第503至505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乙○○、丙○○所涉犯罪事實一部分⒈被告乙○○對於:其於110年間為金峰鄉公所諮詢顧問;就東64
線工程向告訴人要求工程款之一定比例費用;被告丁○○向其告知告訴人只願給付500萬元;被告丁○○於110年6月至8月間,分別交付200萬元(其中80萬元以被告乙○○對被告丁○○債務抵銷)、代告訴人轉交之300萬元與被告丙○○,再由被告丙○○轉交與其,金額合計為500萬元之客觀事實不爭執(見訴字卷一第158至159、216至217頁);被告丙○○對於:曾為被告乙○○收受被告丁○○代告訴人轉交之300萬元;曾簽發500萬元收據與被告丁○○之客觀事實不爭執(見訴字卷一第175頁,訴字卷二第160至161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之供述(見偵五卷第109至113頁,訴字卷一第43至45、47至49、52至56頁)、證人即告訴人甲○○之證述(見偵一卷第135至143頁,訴字卷一第342至352、364至366、369至370、378至380、388頁)大致相符,並有被告丙○○簽名之收據影本、煜峰公司及捷峻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捷峻公司)臺灣銀行存款明細、甲○○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現金簿影本、煜峰公司及捷峻公司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等在卷可佐(見偵一卷第67、103至105、111至113、189、195至197頁,偵二卷第1
45、149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⒉被告乙○○、丙○○係透過不知情之丁○○向甲○○傳遞「得標與支
付費用具有關聯性」之不實訊息以施用詐術⑴證人即被告丁○○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一開始就是乙○○來
找我,要求廠商交付款項來得標等語(見聲羈卷第35頁),於112年4月12日偵訊時結證稱:110年2月左右乙○○有說得標東64線工程廠商要付3.5%,那時候金額是用總補助金額2億幾千萬算完是800萬元,乙○○就說抓1,000萬元。乙○○要請我去接洽廠商時,我估算施作成本和利潤,有跟乙○○反映要降為500萬元,乙○○也同意等語(見偵五卷第111頁);於本院審理證稱:我承攬東64線設計監造採購案在進行設計時,甲○○不知道從什麼地方知道訊息,所以有先來詢問我是不是有在做這個橋樑工程的設計,當時我說我有承攬這個工程的設計。後續在工程招標之前,乙○○有跟我說鄉公所會採用最有利標的方式來決標,請我看看是不是有對這個工程有興趣的廠商來進行邀標,因為甲○○有先來表達過對這個工程有意願投標,所以有把這個訊息告訴甲○○。(乙○○請你去找一些廠商投標的時候,他有告訴你說如果要得標要不要另外付出什麼代價嗎?)有,會採用最有利標得標,我當初的印象得標的代價是用3.5%,那時候換算,好像有講到金額大概是7、800萬的費用,是能夠得標的代價。我第一次跟甲○○講是用得標代價1,000萬元,後來甲○○有反映太高,我有跟乙○○說明,乙○○也同意降成500萬元,就是後續工程得標、簽約之後要支付的費用等語(見訴字卷二第44至45、47至48、53、59至60頁)。證人甲○○於111年9月15日偵訊時結證稱:丁○○說作這個工程要另外給1,000萬元,丁○○是說1,000萬元是「裡面的人要的」。(【提示廉政署筆錄第10頁上方】你在筆錄內容有說丁○○會把這1,000萬元拿去鄉公所裡面的人,有何意見?)這是我說的沒錯等語(見偵一卷第135至137、143頁);於112年4月14日偵訊時結證稱:丁○○一開始在我要投標時就跟我說要得標要付1,000萬元。丁○○有講說1,000萬元要給鄉公所的人。丁○○說「你們就得、拿到了」是說我得標就要付500萬元的事情等語(見偵五卷第125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丁○○當時是說公所的人要錢,我說我要有賺錢,沒有賺錢就沒有。(妳當時跟廉政官說丁○○當時有跟妳說要承攬的話,妳需要支付1,000萬元元給鄉公所裡面的人,他有這樣講過嗎?)是有,但我說要有賺錢才有等語(見訴字卷一第346頁)。依上開證人之證述,本件於東64線工程招標前,被告乙○○即透過證人丁○○向證人甲○○傳遞「得標東64線工程須支付費用」之訊息,以表示欲得標須支付費用之意。
⑵又依證人丁○○於本院審理證稱:5月20日甲○○簽訂完合約之後
,依照甲○○的承諾,就應該要支付500萬元給侯氏父子,可是甲○○都一直沒有支付,說資金籌措有困難。丙○○也有一直催促我要跟甲○○拿錢,我都認為這個事情,本來得標後他們之間自己去處理就好了,可是因為甲○○都不付錢,丙○○也催促得很急,我就跟甲○○說要不然你們約個時間,你們直接自己去談到底要怎麼支付,所以才會約甲○○6月9日到丙○○家裡,直接去跟丙○○談她這個錢到底要怎麼、何時支付。談完之後,後來應該是丙○○要求的第一筆的要給的費用,要在6月18日支付,而甲○○到了時間還是籌不出錢來,因為都催促地很急,我也沒辦法,所以就拿自己的錢墊付了200萬,其中有三筆是乙○○跟我的借款,金額是80萬,另外拿了120萬的現金,總共是200萬,交給丙○○。因為甲○○一直說這個錢到底怎麼分的,她也一直質疑這個事情,我跟甲○○說整個過程我沒有拿到一塊錢,我只是被要求去做這個事情,後來這200萬她也拿不出來,所以我就有代墊了這筆款項給丙○○收執,也同時請丙○○開立一張500萬元的收據,因為所有的500萬都是要交給他們的,我沒有拿到一塊錢,所以開立收據是要給甲○○看,證明整個錢我都沒有取得。因為這是甲○○本來就有的承諾,所以丙○○當天有開了一張500萬元的收據給我,我有拿給甲○○看,後來甲○○也知道這個500萬的部分,所以也開了一張500萬的支票,跟我說500萬就是我代墊的200萬,以及她應該還要支付300萬元的擔保等語(見訴字卷二第53至54頁)。證人甲○○於111年9月15日偵訊時結證稱:東64線工程簽約後,我有跟丁○○去丙○○家中。是丁○○帶我去的,總共有我、丙○○、丁○○3人,丙○○說要拿錢,丁○○帶我去證明說我還沒有拿錢給丁○○,於是我開了500萬元的支票,丁○○後來又跟我收300萬元現金,收完之後還給我500萬元支票等語(見偵一卷第137至139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得標之後,有一次鍾技師帶我去丙○○家,證明我的錢沒有拿出來。(為什麼妳要去丙○○的家?)就是得標了,他說要拿500萬,我拿不出來。(妳在丙○○家的時候,丙○○有請妳一定要把錢拿出來嗎?)有講,我那時候錢拿不出來啊等語(見訴字卷一第349至350頁),是證人甲○○得標後,即由被告丙○○持續透過證人丁○○向證人甲○○傳遞「已得標東64線工程,即應支付費用」之訊息,催促證人甲○○支付約定之500萬元,更曾由證人丁○○帶同證人甲○○至被告丙○○家中說明付款時間,足見得標與支付費用具關連性。
⑶參以被告丙○○與證人丁○○如附表一編號20、23至25所示之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丙○○向證人丁○○催款時表示「避免我方失信」、「約好明天要送給對方」等語;證人丁○○與證人甲○○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證人丁○○向證人甲○○表示「他是跟我說有一些要給人的部分」、「他應該有要給別人的,有一些一定要處理的」等語,是被告丙○○係透過於對話中彰顯證人甲○○交付之款項要再轉交他人,使證人丁○○促使證人甲○○交付款項,以此表示被告丙○○尚須支付款項交與使證人甲○○得標之人,故請證人甲○○儘速支付。
⑷且依證人甲○○於112年4月14日偵訊時結證稱:戊○○有問鄉長
壬○○有沒有拿到錢,鄉長說沒有拿到等語(見偵五卷第127頁),證人戊○○於111年9月15日偵訊時結證稱:我跟甲○○去開會時有碰到鄉長壬○○,我有問壬○○說我們有給300萬元,壬○○說他不清楚、不知道,壬○○有說他沒有在拿錢,我們就沒有再問了等語(見偵一卷第167頁);於111年11月1日偵訊時結證稱:在今年(按即111年)9月份,因為耳聞有人在調查這件事,丁○○就請我去辦公室,跟我說這1,000萬元是上面要的,並不是丁○○要的,丁○○也有這樣跟甲○○講,但這次是丁○○找我去講而已。我得標之後某次開協調會遇到壬○○有跟他提我們有給300、200這樣,但從壬○○的眼神、反應看起來壬○○不知道,壬○○只有笑一下說他沒有拿錢等語(見偵四卷第175至177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提示偵三卷第184頁戊○○廉詢筆錄】廉政官問你「甲○○如何確定鄉長壬○○有拿到500萬?」,你回答說「我們都不確定丙○○有沒有將500萬拿給壬○○,我有曾經在東64線工程解約前,在金峰鄉開會的時候有跟壬○○暗示我們有給300萬,但壬○○告訴我不知道,而且沒收到錢」,有這樣的事情嗎?)應該有,有講就有,壬○○的反應就是好像不知道這個事情等語(見訴字卷一第404頁),考量我國社會風氣,確實不乏存有以向公家機關人員輸送不法利益,藉以換取工程得標機會想法之人,相類新聞亦時有所聞,若非被告丙○○、乙○○透過證人丁○○向證人甲○○施用詐術,傳遞「得標東64線工程須支付費用」之訊息,以建立「得標東64線工程」與「支付費用」之關聯性,證人戊○○自無須向東64線工程招標機關之首長即金峰鄉鄉長壬○○詢以是否收到300萬元之款項,以表示煜峰公司於得標東64線工程後已依約支付得標費用之意,足見被告丙○○、乙○○確實透過證人丁○○向證人甲○○施用詐術。
⑸又依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擔任東64線工程的評選
委員。在110年東64線工程投標前,曾與丙○○在體育場見面,丙○○有提到一個叫做「王母娘娘」的,希望能夠關照吧,然後我對丙○○說對於工程的部分還是以專業為判斷。是我們自己的專業,自己評斷。評選時沒有人告知我們要打幾分,也不允許有任何人告知我。(會有誰知道你是評選委員?)這個流程只有機關才知道,機關選評選委員的時候,如果承辦人呈報上去參考名單,就是鄉長、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會勾選名單,之後會送到主辦人這邊來,大致上,沒幾個人會瞭解。(丙○○怎麼會知道你跟這件工程有關係?)這個我不曉得等語(見訴字卷二第11、15、17至18頁)。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東64線工程開標結果出來前,丙○○有打電話聯繫過我,說有這個工程,說我可能會當評選委員,因為那時候我還沒受聘,主辦單位當時還沒有給我開會通知單。丙○○第一次是晚上打電話,我說那麼晚了就沒有回應,第二次是隔天早上8、9點丙○○來我住家附近講,意思是關照一下一間廠商。我沒有因為丙○○拜託而讓該廠商得標,我跟丙○○說如果我有當評選委員,我會依照規定、專業辦理。丙○○有講一個特定廠商,丙○○說是一間「煜峰」。我們評選沒有誰給壓力說要打幾分。分數是依主辦單位給我們的服務建議書、評選須知及需求,跟我們的專業判斷。(就本件東64線工程,你說你當時還沒有接到正式的通知,就接到丙○○的電話,請問真正知道評選委員的備選名單的人會是誰?)應該是主辦單位,一般人不知道。當時丙○○找我,我覺得有點訝異等語(見訴字卷二第27至29、33、35至36頁),而被告丙○○所持用之手機:0000-000000號,分別於110年4月6日20時23分10秒、20時26分26秒發話給證人己○○、庚○○等情,有被告丙○○與證人己○○、庚○○之通聯記錄明細檔可佐(見偵五卷第35頁),且與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侯壽於110年4月7日傳送「兩位先生 我已經拜訪完畢OK」予丁○○,在時間上符合。堪認被告丙○○於110年4月6、7日間,即已藉由接觸嗣後經選為東64線工程評選委員之證人己○○、庚○○,偽以能控制或影響東64線工程之得標結果,實則依證人己○○、庚○○上開證述,煜峰公司得標與否,係評選委員會本其專業判斷之結果,與證人甲○○是否支付費用無涉。
⑹復依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們找委員之後,會再
公開到網路上嗎?)整個案子確定決標之後,決標公告會公佈評選委員的名單。(你們找的本件的委員會成員,是在什麼時候找齊的?)我們在簽招標文件的時候,連同評選委員也會簽給首長,而首長會去勾選,勾選完畢之後,我們就逐一通知鄉長勾選的委員,看是否有意願參與評選。是鄉長勾選後才會發通知給鄉長勾選的委員。(委員名單出來之後,你們開始要把這個標案放到網路上,讓人家能夠投標,那這個時間間隔大概是多久?)我們公告之後,就會詢問鄉長勾選的這些委員。(委員確認的時間,是晚於你們這個標案在網路上公開的時間嗎?)我們就先公告,公告之後就會詢問委員有沒有意願參與。標案在網路公開時,委員名單不會一起公布在網路上,到決標公告的時候,在系統上我們會填寫委員的資料,在公開之前,委員的名單要保密,只有機關首長和承辦人知道等語(見訴字卷二第330至332頁),核與金峰鄉公所113年3月22日金鄉財字第1130004351號函復略以:
㈠本案簽辦招標時一併請機關首長勾選核派數位委員名單,並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因上網公開招標後其評選時間已確認,開始逐一詢問各委員擔任意願直至委員數足夠,其實際成立時機為110年4月28日。㈡正式公文通知其擔任評選委員為評選會議開會通知單,其時間為110年4月28日。㈢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因本採購之保密性,兩次公開招標時均未公開委員名單,直至確定決標後於上傳決標公告時一併公開委員名單,其時間為110年5月10日(該函誤植為113年)等情(見訴字卷二第229至230頁),及政府電子採購網招標查詢資料顯示,東64線工程係於110年4月23日公告公開招標,並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2分58秒方傳輸含證人己○○、庚○○之評選委員名單乙節相符(見訴字卷二第513至520頁),是被告丙○○於東64線工程評選委員尚未公開、甚至是評選委員會成立前,即能以不詳方式知悉應當保密之評選委員人選,且聯絡之,並向證人丁○○告以已與證人己○○、庚○○聯絡完畢,益徵被告乙○○、丙○○為向欲投標東64線工程之廠商傳遞其等能影響東64線工程之得標結果之不實訊息,而為足以使他人信賴被告乙○○、丙○○可控制或影響東64線工程得標結果之積極作為。
⑺綜上,被告乙○○、丙○○先推由被告乙○○令證人丁○○於東64線
工程招標前,向證人甲○○傳遞得以支付500萬元得標東64線工程之訊息,並由被告丙○○以先行接觸評選委員己○○、庚○○之方式,彰顯其等能影響東64線工程之得標結果,於煜峰公司得標東64線工程後,持續以工程既已得標,要將款項再行轉交予他人以免失信,向證人甲○○催促支付費用等手段,佯裝東64線工程得標與支付費用具有關聯性,以此方式施用詐術,堪以認定。
⒊證人甲○○確實因被告乙○○、丙○○施用上開詐術後,陷於錯誤
,而交付300萬元⑴證人甲○○於112年4月14日偵訊時結證稱:我不可能為了提早
知道標案訊息支付1,000萬元,標案的訊息都有可能會變,要等到公告才能去計算,也不是為了如果日後抗爭會有人去排除而支付1,000萬元,是講說有得標還有驗收有盈餘之後支付。丁○○在電話中說「他應該是有要給別人的」意思是這個錢有要再給別人,但是我不知道那個人是誰。丁○○說「我請丙○○出來說,讓你確定這條錢是不是他拿去」用意我有點忘記了,但是丁○○確實是有說要拿丙○○寫的收據印一份給我,丁○○是說他一毛錢都沒有拿。又丁○○說「我一塊錢沒跟你們拿、這錢都是他們拿去」,也是跟我保證丁○○沒有拿錢,丁○○有說要給公所的人。如果我知道錢是給丁○○、乙○○、丙○○父子留著,我就不會給了。(綜合上述,你當初的念頭是認為得標必須花這筆錢打點有權決定工程案的人,是嗎?)是要去打點一些人但是我不知道是誰等語(見偵五卷第125至127頁),顯見證人甲○○係須支付費用予能使其得標之人,而支付費用,若收受款項之人係無從決定或影響東64線工程得標與否者,則不願支付費用。
⑵參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提示偵二卷第139頁通
訊監察譯文】丁○○講到「如果妳有困難,沒關係,我直接叫丙○○出來說,讓妳確定這條錢是不是他拿去的」,為什麼丁○○會講到丙○○?)當時他有講到他的話,這個工程我就不想做了,因為我是施工的工作而已,他講到他們那些,我就不想做了,當時我這樣講,因為我做工程是等於做工而已,我們不需要介入他們那一些人,做工程要實實在在。(丁○○告訴妳說他要叫丙○○出來讓妳確定這筆錢是不是他拿去的,意思是妳交出去的錢,他會交給丙○○嗎?)我也不知道,我有講如果當時有講他們,這個工程我就不想標了,我有這樣講,我們實實在在做,不需要跟他們那些。後來在催錢的時候,我錢拿不出的時候才知道錢有要給丙○○。(妳一直提到如果知道工程跟他們有關,妳就不會想要標,原因為何?)因為我們是做工程而已,他們不是做工程的,他們會跟人家揩油和勒索。(所以如果妳知道丁○○要把錢拿給丙○○他們,妳就不會去標這個工程?)對。(妳的意思是被揩油的機率會比較高?)對等語(見訴字卷一第354至355、387至388頁),是證人甲○○若能知悉得標之費用係由被告乙○○、丙○○收受,而非能決定或影響東64線工程得標與否之人收受,則證人甲○○甚至不願參與東64線工程投標,益見證人甲○○係因被告乙○○、丙○○透過證人丁○○施用詐術,佯稱得標費用係交予能決定或影響東64線工程得標與否之人收受,方陷於錯誤交付300萬元。
⑶又證人甲○○於111年9月15日結證稱:丁○○當時有跟我說這個
工程要給1,000萬元,但我不知道要給誰。我買標單時,有算有沒有這個利潤,我抓材料費、工資,因為我有做過類似工程,所以會算利潤。(【提示詳細價目表】這是你計算的單子嗎?)是等語(見偵一卷第135頁),此與證人甲○○製作之詳細價目表上載明:項次九、廠商利潤管理費(約7%計),複價10,000,000等情相符(見偵一卷第121頁),是證人甲○○受證人丁○○告以得標須支付費用後,尚須待取得標單資料,計算工程成本確認利潤,並於利潤扣除須支付之得標費用,確認煜峰公司仍有利潤後,才能決定是否同意依證人丁○○之要求支付費用,足證證人甲○○係認為得標與支付費用具關聯性,故須先行計算成本,確認支付費用後仍有相當盈餘。
⑷又依附表一編號23、24所示之110年7月14日、同年月15日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丙○○向證人丁○○催促支付費用,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由證人丁○○向證人甲○○持續催促支付費用,且向證人甲○○表示「阿你就没有...我處理事情,我已經搞成這樣,阿你們就得(標,未說出口,改稱)你們就巳經拿到了,我無緣無故惹了這個事情,你這件事情不處理好我設計費就領不到阿,我現在是卡在這耶」等語,是證人丁○○顯係依被告丙○○之指示以得標一事要求證人甲○○支付費用。而證人甲○○隨後將其於110年7月13日自煜峰公司帳戶提領之100萬元、於同年月14日自證人甲○○之帳戶提領之105萬元、於同年月15日自捷峻公司帳戶提領之100萬元(見偵一卷第189、195至197頁,偵二卷第14
5、149頁),其中合計300萬元交由證人丁○○於110年7月20日轉交與被告丙○○,已如上述,亦與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110年7月19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示,證人丁○○向被告丙○○表示已取得款項,並將於隔日(即110年7月20日)交付被告丙○○相符。足徵證人甲○○已誤信得標與支付費用具關聯性,故於證人丁○○受被告丙○○指示向證人甲○○催收款項時,並告以證人甲○○已得標之意後,證人甲○○方交付款項。
⑸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
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決意旨參照),證人甲○○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起訴書記載妳是為了得標,才答應給丁○○錢,有這回事嗎?)沒有等語(見訴字卷一第362頁),惟與甲○○歷次所述及前開客觀事證不符,且其為上開證述後又於同次審理改稱:(丁○○在開標前有沒有跟妳說如果要得標,要付1,000萬跟鄉公所的人打點?)有。(意思是這1,000萬是要用來打點鄉公所的人,他應該有這樣跟妳講?)有講。(妳後來是何時知道這筆錢是要交給丙○○、乙○○父子?)是事後得標後要拿錢,出事情才知道,一開始不知道,如果知道,我就不要了。(妳事後怎麼知道這筆錢沒有拿給公所的人?)我是事後才知道,之前如果知道,我就不會標這個工程了等語(見訴字卷一第364至367頁),顯見證人甲○○係認知「得標」與「支付費用」具關聯性,足認證人甲○○確實陷於錯誤,就其證述並非為得標才答應給證人丁○○費用乙節,尚無從排除係證人甲○○因其所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而就案情避重就輕之詞,難認可採。
⑹綜上,證人甲○○係因被告乙○○、丙○○施用上開詐術後陷於錯誤,而交付300萬元乙節,應堪認定。
⒋被告乙○○固以前詞置辯,然此與證人甲○○已明確證述不可能
因提早知悉標案訊息支付1,000萬元,且須待公開閱覽時,方得計算成本、盈餘,而同意支付費用,亦非為避免日後他人抗爭工程須排除而支付1,000萬元等情不符,足見證人甲○○未於公開閱覽前知悉東64線工程之具體資訊,更遑論得提前知悉並據以準備投標所需之資料,而被告乙○○亦未提出其讓證人甲○○提前知悉東64線工程標案資訊之事證,以實其說。且東64線工程嗣後因土地取得問題終止契約乙情,已如上述,益徵被告乙○○所稱費用包含處理土地糾紛等的勞務費用等語,顯係臨訟卸責之詞,殊難憑採。又被告丙○○辯稱僅係受被告乙○○之託收受款項等語,與如附表一所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丙○○積極指示證人丁○○,且有為本院前開認定於000年0月間拜訪證人己○○、庚○○之行為,佯裝能影響東64線工程得標結果不符,尚難憑採。
⒌綜上所述,被告乙○○、丙○○透過不知情之證人丁○○,向證人
甲○○傳遞支付費用與東64線工程得標具關聯性之不實訊息,實則東64線工程得標與否係由評選委員會本其專業決定,與被告乙○○、丙○○索取之費用無涉,以此方式使用詐術,致證人甲○○陷於錯誤,誤認煜峰公司得標東64線工程與支付費用具關聯性,而支付300萬元,是被告乙○○、丙○○所涉詐欺取財犯行,應堪認定。
㈢被告丁○○所涉犯罪事實二部分⒈被告丁○○之供述⑴被告丁○○於本院羈押訊問時自陳:乙○○當初跟我說的是收取3
.5%的費用,計算的金額大概是7、800萬元,所以我估1,000萬元,有先跟廠商說,後來因為核撥的金額只有2億元,工程的內容也隨著物價調整,有調高,所以乙○○降為500萬元,和廠商講的1,000萬元在協議過程中,因為我個人的貪念,所以我沒有降低,我是跟甲○○說1,000萬元,在計算過程中有跟乙○○反映,也有降低為500萬元,而和廠商維持1,000萬元,是我個人的貪念等語(見聲羈卷第34頁)。
⑵被告丁○○於111年9月29日廉詢時自陳:乙○○來找我說因為東6
4線工程工法較特殊,壬○○會採最有利標辦理,要我找廠商來做這個工程,我問了3個廠商,只有甲○○願意承作。我跟乙○○回報甲○○有意願承作,乙○○表示他有協助爭取經費的工程,廠商如果想要順利得標,就要付3.5%約7、800萬元的費用,乙○○當時並沒有明確告訴我這3.5%費用要給誰。我就取
3.5%約7、800萬元的整數1,000萬元,跟甲○○說要得標並承攬東64線工程要1,000萬元,甲○○說金額太高沒有答應,後來我跟乙○○說能否降低費用,乙○○說可以降到500萬元,但我沒有跟甲○○說降到500萬元,我還是請甲○○先付500萬元,尾款500萬元等工程結算有盈餘再給付就好。我還跟甲○○說工程期間我會盡力協助技術人力支援,甲○○聽完後,有依照施作項目計算成本,認為有利潤可賺,約於000年0月間答應我願意給1,000萬元。我當初是跟甲○○說給1,000萬元才能順利得標東64線工程,也才能順利施作等語(見偵四卷第38至
39、44至45頁)。⑶被告丁○○於111年10月11日廉詢時自陳:我向甲○○提說要給鄉
長壬○○1,000萬元的次數有2次,都是在我的辦公室,一次只有我跟甲○○談,甲○○有反映1,000萬元太貴,所以之後我才跟乙○○說可不可以降到500萬元。第二次甲○○跟戊○○有一起來我辦公室,當時甲○○已經從公開閱覽文件看到圖說上的施作工項數量,所以我才看到甲○○在一張A4白紙上粗略估算工程所需費用,因為甲○○說1,000萬元太貴,為了讓甲○○同意給錢,所以我當時加開條件說得標之後先給500萬元,剩下500萬元等工程驗收付款有利潤之後再給,甲○○才同意,我當時就有跟甲○○及戊○○說這1,000萬元就是要給鄉長壬○○及乙○○,作為甲○○可以順利承攬的對價。甲○○知道1,000萬元是透過乙○○、丙○○轉交給壬○○,因為甲○○剛得標時,我要求甲○○給500萬元,就有給甲○○看丙○○簽收的領據,也有帶甲○○去丙○○家要求給500萬元,所以甲○○都知道乙○○、丙○○父子就是要幫忙轉交錢給壬○○等語(見偵六卷第270至271頁)。
⑷被告丁○○於111年10月11日偵訊時自陳:(甲○○認知中,這筆
1,000萬元最終就是要去打點公務員的?)是,我認為甲○○應該有這認知。但甲○○是否有認知道部份是要給我,我不太清楚。1,000萬元本來就有部分要由我獲得。我那時是跟甲○○說工程有盈餘再從中給500萬元,我會提供技術支援讓甲○○順利完工,意思是後面這500萬元有我可以運用調整的成分,但我們沒有明講說我會自己收下。但甲○○是否有從中察覺我不確定等語(見偵四卷第125頁),後稱:甲○○不可能會誤認這1,000萬元是給我的,我明確表示是要給侯氏父子的等語(見偵四卷第125頁)。
⑸被告丁○○於111年11月2日廉詢時自陳:我印象中甲○○有計算
東64線工程可以獲得利潤是2,500萬元,這是甲○○依據工程圖說包含施作項目及數量估算,與後來正式招標文件的大項估算的結果不會差太多。這2,500萬元是單純承攬東64線工程能獲得的工程利潤,所以應該不包含要支付給鄉長的1,000萬元。(所以,甲○○一開始實際評估東64線工程所得利潤為2,500萬元,因此才同意給付1,000萬元給你去處理鄉長壬○○等人?)是,而且扣掉1,000萬元後,甲○○還有1,500萬元的利潤,這樣比較合理等語(見偵四卷第188至189頁)。⑹被告丁○○於112年1月4日廉詢時自陳:(據你前次筆錄稱,因
一開始甲○○不願給付1,000萬元,所以你加開條件表示,得標簽約後先給500萬元,等工程驗收付款有利潤之後再給後面的500萬元,是否正確?)是。(據你前述,乙○○同意調降費用為500萬元後,你有沒有向甲○○表示透過乙○○打點壬○○的費用改成500萬元?)沒有,我只有跟甲○○說這1,000萬元分成兩個時段給,一段是得標簽約後先付500萬元,剩下的500萬元等工程驗收後,有盈餘再給。(所以扣除乙○○要求的500萬元,其餘的500萬元是你自己要的還是會分給乙○○及丙○○?)是我自己要的等語(見偵五卷第20頁)。
⑺被告丁○○於112年4月12日偵訊時自陳:我要拿的是留待驗收
完成的500萬元,我在一開始就有跟甲○○說後面的500萬元是我在工程期間付出的技術支援費用,我是想讓公司的獲利增加,但這個500萬是有盈餘再付等語(見偵五卷第105頁)。
惟於同次偵訊時亦自陳:我並沒有跟甲○○說1,000萬元已經降為500萬了,但是我有說這是我在過程中的技術支援。(這500萬元你沒有跟甲○○說要降價,是為了讓你自己後面取得?)是。(對於詐欺是否坦承?)前面的500萬元我也是受害者。後面的500萬元我承認等語(見偵五卷第107至109頁)。
⑻依被告丁○○上開供述可知,被告丁○○係先向證人甲○○告以得
標東64線工程之費用為1,000萬元,因證人甲○○表示金額過高,遂與被告乙○○討論後,被告乙○○同意降低得標東64線工程之費用為500萬元,而被告丁○○此時已知悉被告乙○○令其向證人甲○○轉達得標東64線工程之費用為500萬元,仍向證人甲○○表示得標費用為1,000萬元,僅係就尾款500萬元之支付期限,延後至工程驗收付款而有利潤時支付,是被告丁○○已知悉並無得標另須支付尾款500萬一事,仍以得標東64線工程為由向證人甲○○要求支付尾款500萬元,且向證人甲○○表示1,000萬元(含尾款500萬元)係交予他人收受而非被告丁○○自行收受,自屬施用詐術。
⑼至被告丁○○上開供述固曾提及會於東64線工程期間提供技術
及人力支援等語,然依上開供述之脈絡,毋寧係因證人甲○○應金額過大猶豫之際,作為使證人甲○○同意「支付1,000萬元以得標」之誘因,並非表示證人甲○○支付被告丁○○500萬元,作為技術支援之對價,否則被告丁○○自無須向證人甲○○表示1,000萬元均係由他人收受,而可明確表示得標費用為支付他人500萬元,其餘尾款500萬元則係支付與被告丁○○作為提供技術及人力支援之對價,由證人甲○○依其自由意志決定同意與否。
⑽綜上,被告丁○○未向證人甲○○明確告以得標費用已降低為500
萬元,仍稱得標費用為1,000萬元,僅係尾款500萬元可於工程驗收付款而有利潤時支付等語,係向證人甲○○施用詐術,欲使證人甲○○誤認尾款500萬元屬得標費用1,000萬元之一部。
⒉證人甲○○之證述⑴證人甲○○於111年9月15日偵訊時結證稱:丁○○說作這個工程
要另外給1,000萬元,丁○○是說1,000萬元是「裡面的人要的」。(【提示廉政署筆錄第10頁上方】你在筆錄內容有說丁○○會把這1,000萬元拿去鄉公所裡面的人,有何意見)這是我說的沒錯等語(見偵一卷第135至137、143頁),於112年4月14日偵訊時結證稱:丁○○一開始在我要投標時就跟我說要得標要付1,000萬元。丁○○有講說1,000萬元要給鄉公所的人。丁○○說「你們就得、拿到了」是說我得標就要付500萬元的事情。如果我知道錢是給丁○○、乙○○、丙○○父子留著,我就不會給了。(綜合上述,你當初的念頭是認為為了得標必須花這筆錢打點有權決定工程案的人,是嗎?)是要去打點一些人但是我不知道是誰等語(見偵五卷第125至127頁)。是依證人甲○○上開證述,可知證人甲○○所認知之1,000萬元是交給能使其得標之人,並非未交給被告丁○○。
⑵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我有跟丁○○說要有賺錢才會
給丁○○好處,因為丁○○是設計監造,權力很大,因為我們做了以後,很多事情都要拜託丁○○,丁○○也要請人來做。(這個工程是橋樑工程,有點複雜,妳方才說這個案件在臺東可能只有你們公司可以做,所以,妳在這個案件是不是有編列技術勞務的費用?)有。(所以要找專業的廠商來處理?)對。(如果找人來處理這些事情,是不是要付錢?)要付給鍾技師,我拜託他。(所以丁○○有跟妳說在施工期間,他會支援妳技術、能力,讓妳的工程順利完成,如果有賺錢,才會跟妳拿,對不對?)對等語(見訴字卷一第345、363頁),惟於同次審理經檢察官提示相關筆錄後證稱:丁○○當時是說公所的人要錢,我說我要有賺錢,沒有賺錢就沒有。(妳當時跟廉政官說丁○○當時有跟妳說要承攬的話,妳需要支付1,000萬元元給鄉公所裡面的人,他有這樣講過嗎?)是有,但我說要有賺錢才有。(丁○○當時告訴妳的意思是錢他自己收著,當作他的報酬,還是錢是要另外再給別人?)我不知道,我是同丁○○講的。得標之後丁○○有說要先付500萬元。丁○○有說過1,000萬要給鄉公所的人,丁○○說要去處理,我不知道怎麼處理等語(見訴字卷一第346至347、351至352、372頁),且參以證人甲○○就過往與被告丁○○工程合作之過程證稱:在其他工程裡面,也有過需要支付一些費用讓丁○○去處理。(也是像這樣子事先講大概需要多少錢處理嗎?)費用也是有講。(投標前就先講嗎?)施工中有問題。(以前遇到的都是施工中的時候,就是有什麼問題需要去處理,也是需要多支出費用?)對,拜託他處理,他要請人家等語(見訴字卷一第378至379頁)。是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係因被告丁○○提供技術支援而支付費用乙節,顯與其於偵訊及本院同次審理時證稱被告丁○○表示得標費用為1,000萬元不符,亦與其證稱過往與被告丁○○之合作模式,係施工中遇到問題拜託被告丁○○處理後支付費用相悖。且依證人甲○○製作之詳細價目表上載明:項次九、廠商利潤管理費(約7%計),複價10,000,000等情(見偵一卷第121頁),尾款500萬元若屬施工過程之技術、人力支出費用,其性質應屬施工之成本,然證人甲○○未將尾款500萬元列為其施工過程中應支付之成本,而係列為廠商利潤管理費即應支付之得標費用,顯見尾款500萬元非屬被告丁○○之技術支援費用,而計入成本。從而,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尾款500萬元為被告丁○○之技術支援費用等語,顯屬迴護被告丁○○之詞,尚難為有利被告丁○○之認定。
⒊又依證人戊○○於本院審理證稱:(【提示偵三卷第185頁戊○○
廉詢筆錄】廉政官有問你「你與丁○○有沒有討論過東64線工程的事情?」,你回答說110年6月你有接到名碁公司的員工來電,這跟你方才說你不會主動去找丁○○是一致的,這樣你有回想起來嗎?)嗯。(你說「我又問丁○○為什麼東64線工程會跟丙○○、乙○○有關係,丁○○就告訴我一開始是壬○○交代他去找廠商,而且要收1,000萬的處理費,後來不知道為什麼得標後壬○○就告訴丁○○以後對口就是找丙○○和乙○○,所以之後才變成丙○○和乙○○去要處理費」,是這樣子嗎?)應該是等語(見訴字卷一第420至421頁),被告丁○○亦曾向證人戊○○告以1,000萬係東64線工程之處理費,未區分出尾款500萬元,益徵被告丁○○係將尾款500萬元作為東64線工程之部分得標費用。
⒋參以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證人甲○○不願給
付費用,並向被告丁○○稱「阿你現在就說,咱當時都是我們兩個說的,我又沒說跟誰說的,我不是說等領錢嗎?我現在真的有困難啦」,被告丁○○即告以「等領錢...等領錢是後面你那一部份,那條(錢)你看怎樣那是你的事情,問題是這條錢先拿去給人家了,是你先向我借來轉一筆給人家欸捏」,足見被告丁○○斯時向證人甲○○索取要交與被告丙○○之費用,與證人甲○○領取東64線工程報酬後須支付之尾款500萬元,係出於同一原因即得標東64線工程之費用。故證人甲○○希望於領取東64線工程報酬後方支付,被告丁○○覆以「領錢是後面你那一部份」,即指尾款500萬元部分亦為得標東64線工程之部分費用,僅支付期限係證人甲○○領取東64線工程報酬後,證人甲○○仍須於得標東64線工程後即支付部分費用,顯見被告丁○○以「尾款500萬元係東64線工程之部分得標費用」向證人甲○○施用詐術。
⒌被告丁○○固辯稱尾款500萬元,係提供證人甲○○技術支援之對
價等語,然依前揭說明,被告丁○○顯係將尾款500萬元作為得標費用之一部,告以證人甲○○;至其所稱有盈餘才須支付尾款500萬元等語,仍無解於其施用詐術,使證人甲○○認知之尾款500萬元係作為東64線工程得標費用。是就被告丁○○上開所辯,均不足採。
⒍綜上所述,被告丁○○明知被告乙○○令其向證人甲○○傳遞東64
線工程之得標費用為500萬元,仍自行向證人甲○○告以尾款500萬元係作為東64線工程之部分得標費用,合計1,000萬元之不實訊息,以此方式使用詐術,致證人甲○○陷於錯誤,同意支付含尾款500萬元之得標費用,嗣因東64線工程終止契約,證人甲○○未交付尾款500萬元而未遂,是被告丁○○所涉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應堪認定。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乙○○、丙○○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乙○○、丙○○、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惟依前揭說明,被告乙○○、丙○○係共犯犯罪事實一之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鍾斌係獨自犯犯罪事實二之詐欺取財犯行,均非三人以上共犯之,公訴意旨容有未恰,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審理時告以刑法第339條之罪名(見訴字卷二第377頁),使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此部分表示意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乙○○、丙○○就犯罪事實一所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乙○○、丙○○利用不知情之丁○○為犯罪事實一之詐欺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二已著手為詐欺取財之行為,嗣因告訴
人甲○○未交付500萬元而未能得逞,核屬未遂,應依法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東64線鄉道通暢與否對於當
地居民影響甚鉅,而東64線工程即係為修繕因颱風受損之臺東縣金峰鄉主要道路之東64線鄉道,而東64線工程終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經費,本應由金峰鄉公所與得標廠商攜手合作,共同促使工程順利完工,以促進當地居民之福祉及周遭往來車輛之交通安全,而被告均知悉此情,竟為謀求一己私利,被告乙○○、丙○○明知其等無法影響或決定東64線工程係由何人得標與否,仍佯裝得以影響或決定東64線工程之決標,透過被告丁○○向告訴人傳遞此不實訊息,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詐得金額高達300萬元;被告丁○○亦透過向告訴人轉達前開不實訊息之機會,乘機謀求己身利益,另向告訴人索取500萬元,然因告訴人未交付而未遂。渠等所為惡性非輕,自應予嚴懲。又考量被告乙○○、丙○○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乙○○固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然尚未實際履行等情,兼衡被告乙○○自陳從事商業,月薪3萬元至5萬元,須扶養2名未成年小孩,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戶役政資料所示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等情(見訴字卷一第17頁);被告丙○○自陳已退休,須扶養妻子,收入來源是前妻的教師撫恤金,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戶役政資料所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等情(見訴字卷一第15頁);被告丁○○自陳為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月薪約15萬元,須扶養罹患乳癌的母親,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戶役政資料所示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等情(見訴字卷一第19頁)。暨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紀錄(見訴字卷二第295至296、299至307、311至314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丙○○就犯罪事實一所詐得之300萬元,係由被告乙○○收受並支配等情,業據被告乙○○、丙○○供承在卷(見訴字卷一第216頁,訴字卷二第114至115、126、160至161、174頁),且未據扣案,應依前開規定,於被告乙○○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就前開犯罪事實一,係與被告乙○○
、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為之。因認被告丁○○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㈡訊據被告丁○○固坦承依被告乙○○、丙○○之指示向甲○○告以可
支付費用換取得標東64線工程,並代甲○○交付300萬元與被告丙○○之事實,惟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行,辯稱:係被告乙○○、丙○○積極介入工程、與鄉長壬○○關係密切,才會認為被告乙○○、丙○○可以代表鄉長,固被告乙○○、丙○○告以可讓甲○○得標,才會相信並轉述給甲○○,並未與被告乙○○、丙○○具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等語,其辯護人則以:被告丁○○係誤認被告乙○○、丙○○可代表鄉長,此可自被告乙○○、丙○○自稱爭取東64線工程、與鄉公所關係密切、被告乙○○得以事前知悉東64線工程採取最有利標之招標方式、證人辛○○證稱鄉長指示要附和被告乙○○的話、被告乙○○、丙○○可提前知悉保密之評選委員名單並聯絡評選委員、曾在被告丙○○家中多次招開工程會議、被告丙○○傳送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可見被告丙○○背後應有他人而非被告乙○○、被告丁○○傳送通訊軟體LINE訊息向被告丙○○報告東64線工程、被告丁○○曾於偵查中自白行賄即係誤認錢係交與能影響工程之人、名碁公司請款過程受到刁難等情,可認被告丁○○並未故意虛構而係表達主觀上之認知並未施用詐術,與被告乙○○、丙○○亦無犯意聯絡等語,為其辯護。從而,本件應審究者厥為,被告丁○○是否知悉被告乙○○、丙○○無法影響或決定東64線工程得標,而有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經查:
⒈被告丁○○依被告乙○○、丙○○之指示向甲○○告以可支付費用換
取得標東64線工程,並代甲○○交付300萬元與被告丙○○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開有罪部分貳、一、㈡。
⒉依下列證據,足認被告被告丁○○主觀上並不知悉被告乙○○、
丙○○無法影響或決定東64線工程得標⑴依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
丙○○於110年1月至同年0月間多次與被告丁○○相約見面,被告丙○○更於同年4月7日向被告丁○○表示「兩位先生,我已經拜訪完畢OK」等語,而此處所指「兩位先生」,業據本院前開有罪部分貳、一、㈡、⒉、⑸認定係評選委員己○○、庚○○;如附表一編號11至14所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示,煜峰公司於同年5月20日與金峰鄉公所簽訂東64線工程契約後,被告丁○○即多次向被告丙○○反映有關東64線工程契約之相關問題,更於同年5月31日向被告丙○○反映「要麻煩你,公所到今天還沒有給契約書」等語;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丙○○有參與其所稱之「協調會」,且能指示被告丁○○與金峰鄉公所之文書往來方式;如附表一編號20、25所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丙○○以「避免造成我方失信」、「約好明天要送給對方」等語,向被告丁○○表示被告丙○○尚須將款項轉交他人之意,以催收款項。綜合上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丙○○於東64線工程招標前即多次與被告丁○○相約見面,且於評選委員名單公開前即能聯繫評選委員己○○、庚○○,而被告丁○○亦須向被告丙○○反映東64線工程契約之相關問題,被告丙○○復以款項要交與他人向被告丁○○催收款項等情,被告丙○○展現充分參與東64線工程之姿態,所為確實足使被告丁○○信賴被告丙○○得以介入東64線工程。且參以附表二編號3、5、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丁○○向證人甲○○索取費用,並表示費用係要交與被告丙○○再行轉交他人,益徵被告丁○○主觀上認知被告丙○○得影響東64線工程得標與否。
⑵又依本院前開有罪部分貳、一、㈡、⒉、⑹認定被告丙○○於東64
線工程評選委員公開前,即得以知悉並聯絡評選委員己○○、庚○○。證人辛○○於偵訊時結證稱:東64線工程除名碁、煜峰、昱城公司的人員外,還有在鄉長室跟乙○○接觸或討論東64線工程,是壬○○找我過去的。乙○○是鄉公所的諮詢顧問,有來鄉公所關切東64線工程案,壬○○都會要我去鄉長室報告進度。乙○○有催促過進度,例如招標前或評選會議,乙○○有表達過要鄉公所快點招標或辦理評選。壬○○就附和乙○○的話要我盡速辦理。我的部分乙○○只有關心這個東64線工程等語(見偵一卷第347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乙○○有去過金峰鄉公所,有關切東64線工程。當時乙○○是公所的諮詢委員,也是親民黨黨團幹部,所以乙○○是來說可以協助我們公所可以爭取經費等語(見訴字卷二第325至326頁),證人壬○○於廉詢時證稱:在東64線工程決標簽約後,我有和丁○○、侯氏父子一起在丙○○住家見面討論如何有效率地進行工程,希望丁○○監督好工程,向侯氏父子請益公所應該注意的事項等語(見偵三卷第11頁),及被告丙○○出具之收據載明:「茲收到『東64橋梁工程』相關費用計現金500萬元整無誤,後續工程執行依程序配合。立據人:丙○○。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等情(見偵一卷第67頁),是自被告丙○○事前得知悉理應保密不為外人所知評選委員資訊,被告乙○○為東64線工程曾數度前往金峰鄉公所關切,事中鄉長壬○○更曾於被告丙○○住家與被告討論東64線工程事宜,隨後被告丙○○出具之收據載明收到費用後工程執行依程序「配合」,似表示收到費用前,工程即無法配合進行等情,確足使被告丁○○信賴被告乙○○、丙○○參與東64線工程程度甚高,能影響東64線工程之得標結果。
⑶又被告丁○○供稱:因證人甲○○遲未付款,遂先以其對被告乙○
○之債務80萬及現金120萬元,交付與被告乙○○收受等語(見訴字卷一第227頁),核與證人乙○○之證述相符(見訴字卷二第156頁),則若被告丁○○主觀上係與被告乙○○、丙○○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當知悉被告乙○○、丙○○無從影響或決定東64線工程之得標結果,其得亦無從影響被告丁○○之東64線設計監造採購案經費,而無須於證人甲○○未付款時先行墊付之,益見被告丁○○信賴被告乙○○、丙○○能影響東64線工程之得標結果無訛。
⑷且被告丁○○於111年9月15日偵訊時即供稱:被告乙○○告訴我
需要得標廠商提供500萬元給被告乙○○處理本案,作為讓廠商得標的費用,我就將被告乙○○的要求告訴證人甲○○。我的認知是500萬元是得標的代價。侯氏父子跟我說他們跟金峰鄉公所很好可以主導工程。(做上述行為前,知道自己是在做行收賄的違法行為嗎?)我知道,我也很無奈。承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語(見偵一卷第71、75頁),並於本院羈押訊問時,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見聲羈卷第33至34頁),是被告丁○○依其主觀上之認知,坦承其所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而該罪之法定刑,遠重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若被告丁○○自始即知悉被告乙○○、丙○○無法影響或決定東64線工程得標,而與被告乙○○、丙○○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衡諸常理,自無須承認法定刑遠重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逕承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是,由此可見,被告丁○○並不知悉被告乙○○、丙○○無法影響或決定東64線工程得標。
⑸綜上,被告丁○○主觀上並不知悉被告乙○○、丙○○無法影響或
決定東64線工程得標,應堪認定。⒊被告丁○○主觀上既不知悉被告乙○○、丙○○無法影響或決定東6
4線工程得標,自難認被告丁○○主觀上具詐欺取財之犯意,而與被告乙○○、丙○○共犯詐欺取財罪,自無從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相繩,被告丁○○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尚非無據。
㈢綜上所述,本件依卷存事證尚無法使本院就被告丁○○此部分
被訴犯嫌,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心證,檢察官復未能提出其他足以嚴格證明被告丁○○主觀意念之積極證據,揆諸前開說明,基於罪疑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本應就此部分為被告丁○○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丁○○上開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於盼盼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薇婷、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童毅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編號 被告丙○○與被告丁○○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出處 1 (2021年1月22日) 丙○○:早上10點鐘 見面如何 丁○○:早上東河開會,下午5點去找您,可以嗎? 丙○○:OK 偵四卷第57頁即偵六卷第451頁 2 (2021年3月5日) 丙○○:今天是否有空見見面如何 丁○○:我11:50去找您,方便嗎? 丙○○:OK 偵四卷第58頁即偵六卷第452頁 3 (2021年4月7日) 丙○○:兩位先生 我已經拜訪完畢OK 丁○○:(OKAY!貼圖) 偵四卷第59頁即偵六卷第453頁 4 (2021年5月9日) 丙○○:何時見面 丁○○:星期一下午與您約時間 丙○○:OK 偵四卷第59頁即偵六卷第453頁 5 (2021年5月10日) 丙○○:可以見面了嗎 丁○○:我5:40去找您 丁○○:抱歉,6點到 偵四卷第59至60頁即偵六卷第453至454頁 6 (2021年5月11日) 丙○○:今天撥個時間我們再見面一次OK 丁○○:我今天不在台東,明天下午可以嗎? 丙○○:OK麻煩你 偵四卷第60頁即偵六卷第454頁 7 (2021年5月12日) 丙○○:空了嗎 丁○○:還在成功 丁○○:今天下午查核 丙○○:回台東再聯絡OK 丁○○:(OKAY!貼圖) 丁○○:抱歉,回到台東比較晚了,明天再和您約時間。 偵四卷第60至61頁即偵六卷第454至455頁 8 (2021年5月22日) 丁○○:請問晚上大概時間? 丙○○:17動動到我家喝茶 好嗎OK 丁○○:好,可是文件還沒有打好 偵四卷第61至62頁即偵六卷第455至456頁 9 (2021年5月23日) 丁○○:明天上午9:30,會准時到公所 丙○○:OK 偵四卷第62頁即偵六卷第456頁 10 (2021年5月24日) 丙○○:你們到期你們先開吧 以免耽擱時間 丙○○:順利吧 丁○○:順利,下次見面再向您回報 偵四卷第62頁即偵六卷第456頁 11 (2021年5月26日) 丁○○:今天才剛修正完契約封面,今天就要廠商開工,不會太惡質嗎? 偵四卷第63頁即偵六卷第457頁 12 (2021年5月27日) 丙○○:今天應該是第四天了吧 丁○○:公所用印完,今天才會給 偵四卷第63頁即偵六卷第457頁 13 (2021年5月28日) 丙○○:狀況如何 偵四卷第63頁即偵六卷第457頁 14 (2021年5月31日) 丁○○:要麻煩你,公所到今天還沒有給契約書 偵四卷第64頁即偵六卷第458頁 15 (2021年6月1日) 丙○○:有關這件事情說明如下 在協調會中 說明很清楚 如果需要處理的請當場打電話 2 為減輕金峰鄉染疫區的壓力所有文書 全部用郵寄的方式處理ok 偵四卷第64至65頁即偵六卷第458至459頁 16 (2021年6月5日) 丁○○:星期一去找您 偵四卷第65頁即偵六卷第459頁 17 (2021年6月7日) 丙○○:鍾兄 剛才那種說法 讓人 相當不愉快 言而無信 有空撥個時間 我們聊聊OK 丁○○:收到 偵四卷第66頁即偵六卷第460頁 18 (2021年6月8日) 丙○○:有關王母娘娘的事 明天要再見面是不是要做一次沙盤推演 撥個時間OK 丁○○:今天不在台東,明天再約時間 丙○○:希望在跟王母娘娘見面前 我們先走林作業OK 丙○○:沙盤推演 偵四卷第66至67頁即偵六卷第460至461頁 19 (2021年6月9日) 丙○○:幾點見面 丁○○:下午到公司再約時間 丁○○:我5:40左右去找您,方便嗎? 丙○○:OK 偵四卷第67頁即偵六卷第461頁 20 (2021年6月15日) 丁○○:上次您說50的事,可以延到星期五嗎?真的有困難。 丙○○:只有這麼辦 但後面的如何處理 也給個方案避免造成 我方失信 麻煩你 偵四卷第68頁即偵六卷第462頁 21 (2021年6月22日) 丙○○:沒有看到你的申請文 丁○○:早就申請出去,公所說還要向縣府撥款,已經退回我們的請款 丁○○:5月20日已申請 偵四卷第68至69頁即偵六卷第462至463頁 22 (2021年7月9日) 丁○○:7/7再申請設計費,昱城公司已經轉給公所 偵四卷第70頁即偵六卷第464頁 23 (2021年7月13日) 丙○○:鍾老弟 明天14日 剛好滿1個月 方便處理了吧 丁○○:我還沒拿到,我再催一下 偵一卷第367頁即偵四卷第70頁即偵六卷第464頁 24 (2021年7月15日) 丙○○:鍾老弟 今天14號了 麻煩你了 丁○○:晚一點和您聯絡 偵一卷第368頁即偵四卷第71頁即偵六卷第465頁 25 (2021年7月19日) 丙○○:東西可以拿到手了吧 今天星期一 丙○○:約好明天要送給對方 丁○○:明天會交給您 偵一卷第365頁即偵四卷第71頁即偵六卷第465頁附表二編號 被告丁○○與甲○○之通訊監察譯文 (A:丁○○;B:甲○○) 出處 1 (2021年7月9日17:14:09) A:老闆娘。 B:嘿。 A:所有都領回去了嗎? B:還没匯。 A:不是說下午三點前會匯進來。 B:應該還没。 A:沒關係妳再確認,下禮拜三前要給人家。 B:要怎麼那個。 A:妳確認完,匯到我戶頭也可以。 B:匯款好了。 A:不行耶,匯款會不會有帳目的問題。 B:看你啊。 A:下星期一我再跟他確定一下,也不能造成妳困擾,到時有帳目的問題。 B:看你覺得怎樣比較妥當。 A:下星期一我再跟他聯絡後看怎樣轉給他 B:好。 偵二卷第135頁 2 (2021年7月13日11:41:27) B:喂。 A:喂,董娘。 B:嘿,鍾技師。 A:再麻煩你一下,上次跟你說明天的那個,他說要拿現金啦,他說上次也是拿現金,這次沒辦法轉。 B:你說怎樣? A:他說上次也是拿現金給我的啦,他說這樣他沒辦法轉啦,他說你們公司配給他的帳,這樣他沒辦法處理啦,你拿現金,明天再拜託你拿現金給我。 B:用現金喔。 A:嘿阿,可能分筆領。 B:還沒捏,950的我早上問還沒來欸。 A:950還沒來,為什麼? B:我早上打去問說還沒到。 A:你問一下啦,不然我明天一定要給捏,那就說完了欸。 B:還沒到那個還沒到。 A:我沒辦法給人家延了,這跟他借拜託人家調的欸,這不是人家欠我們的捏,禮拜三一定要給,他跟我說禮拜三一定要給他啦,我沒辦法再延了啦。 B:好。 A:這是人家借我們周轉的,暫時借我們的,沒有算利息的,我一定要還人家啦,不可以開玩笑,拜託一下。 B:好。 偵二卷第135頁 3 (2021年7月13日21:22:56) B:喂 A:喂老闆娘,那個事情先不要管他啦,事情還沒那個…不是他想到怎樣就怎樣,大家要按部就班,先不用管他們這個東西啦,照後面程序,你明天幾點可以過去我那裏 B:也是傍晚好嗎?後天啦?今天、明天、後天,一天不要這麼多,啊我不同地方,後天啦,後天你再過來好嗎?晚上啦 A:阿不然你明天可以先…他那邊自己本身也要應付一些,他是跟我說有一些要給人的部分 B:我明天禮拜三嘛,禮拜四,我今天有準備那個阿,明天後天三天嘛,不同地方 A:安捏沒關係啦,明天如果你有部分你就先那個啦,因為明天…他應該有要給別人的,有一些一定要處理的 B:阿你那張(500萬的票)要拿來喔 A:好我知道,0K B:晚上安捏好嗎,同一個時間 A:上面那個你那個啦齁,然後你就開一個... B:有我有準備明天後天三天,就你說的這樣 A:對阿,另外你就用一張200,然後再100... B:現在喔,沒關係你來再說啦 A:好啦 偵二卷第137頁 4 (2021年7月14日18:38:31) A:董娘。 B:鍾技師。 A:我現在過去妳那,回來了嗎? B:正要回去。 A:我差不多再15分鐘到。 B:我正要回去。 偵二卷第137至138頁 5 (2021年7月15日20:34:41) A:喂老闆娘 B:鍾技師喔 A:抱歉現在才回台東 B:你去哪 A:我去找人,安捏我等下過去你那邊,還是明天 B:你要來,有阿,有準備阿,你(500萬)票要拿來啊. A:我知道,你不就要還要另外開一張200的給我我拿500的回去還你 B:沒有啦你這個…剩下的改天才那個…嘿阿 A:你也是要給我,這筆錢是我先拿去的捏,你…真的沒有給你賺到... B:我知道啦鍾技師,重點我現在真的很困難阿…(不清楚)多300萬出去,甚麼都不做,多300 A:不是吧,這件事不是我沒有幫你做,我一毛都沒有賺你的捏,所以你也是要對我負責阿 B:我知道啦,這給你的,...(不清楚) A:這不是給我的,這工作真的不是要給我的,我可以拿簽名的給你看,我一塊錢沒有跟你拿啦這錢都是他們拿去的,說好就是這樣 B:我知道啦 A:沒辦法啊,無緣無故跟這個事情牽扯一起,我也很痛苦阿 B:阿現在這個就先給你啊,剩下的另外再去領錢啊,我們不是這樣說嗎 A:不是另外去領錢,你這東西不要...這不是公司的錢捏,當初從頭到尾你都跟我說是,你那條要拿回來的時,你這條,這500這個東西要拿回來給我用… B:有困難啦,真的有困難啦,我真的有困難啦,我不會給你那個,如果有我早晚也是要給你的啦,我跟你說實話 A:不是啦,這條錢我真的從頭到尾... B:我不是說會領錢嗎 A:阿你何時... B:我趕快去...等到領錢 A:不是這條錢我公司要用,我不是一天到晚沒事放錢在公司啊 B:大家都很忙捏,我現在自復工...(此指另案「東56線OK+880~1K+280工程」) A:不是啦,如果今天這件事情我有賺到你一點錢,還是甚麼的,我當然都吞下去,這個事情真的是你們東拿去西的事情,阿你不夠我暫時先借你的阿,對不對,這大家要說清楚的 B:我知道啦,我們當時說也没有說拿這麼多啦,没說一次拿這麼多,我正經跟你說我有困難,阿現在就等領錢,我不是這樣跟你說嗎 A:不是啦,如果你有困難,沒關係,我直接叫丙○○(台音)出來說,讓你確定這條錢是不是他拿去的,你如果有問題… B:沒有啦,我是跟你說的,我沒有跟他說啦,我沒有找他們啦 A:沒有啦,原本講就大概就是這樣子處理嘛,原本公事不在後面,後面所產生的這個東西,我不是有跟你說過,後面那個說有甚麼事情又甚麼事情,所以又多了一百嘛 B:沒有這你們兩個說的,我沒有再跟他們,如果有再跟他們,我也不要捏 A:阿你就没有...我處理事情,我已經搞成這樣,阿你們就得(標,未說出口,改稱)你們就巳經拿到了,我無緣無故惹了這個事情,你這件事情不處理好我設計費就領不到阿,我現在是卡在這耶 B:怎麼會領不到? A:我的設計費到現在還沒領欸 B:設計費還没領...阿你不是,我是不知道你們領到錢了沒,我是不知道啦 A:現在就是一個卡一個阿,我現在難苦是難苦這裡,我無綠無故,當然你說...(不清楚),但是這件事情在...(不清楚)以前,你說我無緣無故把你們兩個牽在一起 B:阿也還没開工,現在如果危評過,趕快開工趕快做,今天已經… A:沒有啦董娘,你還是得要寫一個東西給我啦,你如果不要說死也沒關係,但是這個東西大家總是要有個憑證啦 B:阿要怎麼那個,我問你要怎麼那個? A:你開個票,你不要押日期,我就跟你說你不要押日期,你就開一個...確實...因為我們這個東西 B:沒關係你來再說,要開何時,你要讓我有領錢...開何時 A:好啦我先過去你那再說啦 B:好啦你來再說啦,你有要來嗎? A:好啦我現在過去啦,這個也是明天要拿去給別人阿,這300是跟人家借的阿 B:我知道啦,鍾技師,真的是有困 【監察門號IMEI:0000000000000000】 【基地台:臺東縣○○市○○路0段00號16樓頂】 偵二卷第138至139頁 6 (2021年7月26日14:59:13) A:喂老闆娘,兩件事情 B:鍾技師喔 A:第一,你們那個危停(註:危險性工作場所停工審查)送去復查了沒 B:喔要開會了喔 A:已經送去了? B:嘿送去了,說這禮拜就會開會了 A:他會通知喔? B:嘿他會通知,都過去了 A:好啊,我了解了,第二件事情,董娘,你的票」我的票跟那個,你要先給我啊,你那個東西還是得要給我啊 B:沒有啦鍾技師,我跟你說現在每樣漲價都漲這麼高,這個工作有沒有賺錢都還不知道捏 A:董娘,這個事情跟有沒有賺錢 B:現在我很困難耶,說實話,每樣都漲價漲這麼高 A:董娘我先跟你說個事情,我從頭到尾我都沒有賺你的錢耶,這個東西我是拿去先借你的欸 B:還沒做歛,鍾技師,我們都還沒做耶(此指東64線7K+100~7K+700、6K+300~6K+600道路災修工程) A:不是還沒做,不是,這個東西你就要先給人家阿,這是我先拿去借你的捏 B:阿不是拿去了嗎,有拿安捏去,先拿安捏,剩下的就等領錢啊 A:就跟你說不是拿給我...(不清楚),對不對,這200你總是要開個證明給我啊 B:沒有啦,說真的,現在我也很困難啦 A:我不是...(不清楚) B:等領錢,領錢之後我再那個 A:你總是要先給我一個...比如你先開一個票不押日期還是說你寫一個…(不清楚),不然最少你借據要先給我啊 B:甚麼給你? A:我不是有拿一張借據給你? B:謀啦,阿現在就先拿安捏去,剩下的(就等)錢,我不是跟你說等領錢 A:不是拿這樣啦,你最少借錢…(不清楚)你總是要寫個借據給我吧 B:謀啦現在就拿這樣去啊,咱就說等領錢,我就跟你說現在我也很困難阿,每樣漲價漲這麼高 A:董娘我跟你說一件事,我不是要賺你的錢,我一毛錢都沒有賺你的 B:我知道啦,就是要等領錢啊 A:不是阿,這條錢是你拿去借...(不清楚),錢是我先借你的嘛,難道你不用先拿借據給我還是其他的?…(不清楚)這跟那個東西、跟你領錢就沒關係嘛,這是程序問題啊 B:謀啦,現在我們每樣都是跟你說的,鍾技師,每樣都是跟你說的啦,你說你怎樣,咱就咱兩個講欸、跟誰講歎,你那...現在阿甘曼(台音)在吵不要做捏 A:董娘,我拿丙○○寫,我也可以傳過去,看他...是不是那500萬是拿給他的 B:我知道,我就跟你說... A:...(訊號不清楚)我根本就沒有賺到你一毛錢啊 B:阿你現在就說,咱當時都是我們兩個說的,我又沒說跟誰說的,我不是說等領錢嗎?我現在真的有困難啦 A:等領錢...等領錢是後面你那一部份,那條(錢)你看怎樣那是你的事情,問題是這條錢先拿去給人家了,是你先向我借來轉一筆給人家欸捏 B:我知道, A:這兩件事是不一樣的捏 B:我知道啦,現在是說咱就拿這樣給他,剩下等領錢,我現在自復工錢都沒領捏 A:…(不清楚)你跟他的部分,那是你跟他的部分嘛,對謀,問題是這200是我先轉一筆給你的捏 B:嗯啊不是說我就等領錢再給你嘛,等領錢,齁抱歉啦說真的,復工說要領錢都沒錢可以領耶 A:那就沒錢可以領了阿 B:復工那邊阿,說公路局錢沒來啦,說公路局沒錢啦(此指「東56線0K+880~lK+280工程」),現在真的很困難,票開這麼多出去,等領錢啦,我也跟你說抱歉 A:我也很冤枉,今天一件事情搞這樣…好啦沒關係啦沒關係啦 B:抱歉啦 A:不是啦我跟你說...(不清楚),這 件事情我從頭到尾也沒賺到你一毛錢…(不清楚) B:我知道啊,我就說等領錢啊 A:我拿那個丙○○寫的收據印一份給你,我跟你說,從頭到尾我就沒賺你的錢…(不清楚)是我先拿錢,錢不夠,先拿去借出去的,然後300這200…(不清楚),200是我跟你說,自頭到尾就是我要拿出去的…(不清楚)轉出來,所以300現在拿去用了...(不清楚)跟⼈家說一個月就要還人家了,時間到了就要還人家,人家也沒有賺你一毛錢,這跟好朋友借的 B:我知道啦,不是說等領錢嗎?現在真的很困難啦,現在領錢也沒錢可以領阿,說要等下個月,抱歉啦,現在不是說要叫我開工了不是嗎 A:不是啦,你那個東西甘有要開工?,你若沒有要開工...你就說要辦危停(註:危險性工作場所停工審查)阿,危停的公文不是給他了嗎 B:有啦現在就是說要辦開工,我聽我們瀚德說要辦開工 A:沒人跟我說欸,你看要辦還是沒要辦阿...(不清楚) B:想說要辦晚一點再來辦阿,可是七月了 A:…(不清楚)過的話你就一定要做,嘿阿。 B:可是颱風期欸 A:若過...(不清楚)你就一定要做啊,你不能說颱風期,颱風就沒來啊 B:沒有,那個水很大捏,7、8、9都颱風期間,水很大捏 A:好啦,你危停(註:危險性工作場所停工審查)先過再說啦 B:抱歉啦鍾技師。 【基地台:臺東縣○○市○○路0段00號16樓頂】 偵二卷第139至1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