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延祐
謝宗宇上列被告因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延祐、謝宗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法 官 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美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