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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1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 告 謝易妏被 告 張萬欽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