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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原交易字第 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交易字第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晉國選任辯護人 蕭享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75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晉國犯過失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張石山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之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晉國於民國112年2月18日19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北向行經臺東縣長濱鄉省道台11線

83.6公里處時,本應注意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且依當時夜間雖無照明,惟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與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環境情狀,要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該路段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即以時速82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因而反應不及,撞擊站立在車道上之張石山,致張石山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臉部骨折、右側鎖骨骨折、骨盆及髖臼粉碎性骨折合併骨盆環不穩定型破碎及脾臟破裂、肺部嚴重挫傷合併呼吸衰竭之傷害,雖經送醫救護,仍終受有下肢肢體、認知、語言及與人溝通傳達等功能嚴重減損,迄今生活無法自理之重傷害。嗣陳晉國肇事後留在現場,並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何人肇事前,即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晉國各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時之供述。

(二)證人張惠玲於本院審判期日時之證述。

(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適用本表當事人姓名:陳晉國)、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意見書、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病情說明書各1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合意內容為:被告犯過失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張石山支付新臺幣5萬元之損害賠償。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檢察官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284條後段、第62條本文、第41條第1項本文、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附記事項:

(一)刑之減輕查被告肇事後留在現場,並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何人肇事前,即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為肇事者而接受裁判乙情,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適用本表當事人姓名:陳晉國)1份存卷可考,已合於自首之要件,使本件過失傷害犯行易於發覺並節省訴訟資源,爰依刑法第62條本文規定,減輕其刑。

(二)緩刑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其本件所犯已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緩刑宣告前提要件,爰依該款、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暨檢察官與被告之協商合意,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之期間,並命其應履行如主文所示之緩刑負擔。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判決,且有前述得上訴之事由者,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許莉涵提起公訴,檢察官康舒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春梅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後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