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張石山訴訟代理人 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晉國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以113年度原交易字第87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張石山業於113年11月21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交易字第87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張石山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李宛臻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