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易字第14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嚴惠美選任辯護人 李美慧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嚴惠美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嚴惠美於民國113年3月12日12時許,至址設臺東縣○○市○○街0號之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急診室,其明知黃京葦係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當日之急診醫師,為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所規定依法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竟基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朝黃京葦丟擲血氧偵測器、吼叫、並不聽從醫師之指示拒絕離去,並對黃京葦辱稱:「王八蛋」、「沒有醫德」等語,足以貶損黃京葦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而以上開行為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
二、案經黃京葦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傳聞證據,均經被告嚴惠美、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俱無違法、不當取證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得作為證據使用。另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於審判期日,依各該證據不同之性質,以提示或告以要旨等法定調查方法逐一調查,並使當事人表示意見,本院亦查無法定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禁止之情形,故認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罵「王八蛋」、並與當日醫生黃京葦發生紛爭,惟否認有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及公然侮辱犯行,被告辯稱及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伊當日因病至醫院,因情緒激動故而講話音量較大,且未即刻離開醫院,但伊並無施用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且王八蛋等語,伊並非對王京葦所為之侮辱,僅係單純情緒之宣洩,故無涉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云云。
經查:
(一)被告於113年3月12日12時許,至上開之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急診室就醫,且告訴人即證人黃京葦係當日之急診醫師,為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所規定依法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於就醫過程中因細故與證人黃京葦發生紛爭,且多有言語上之衝突,證人黃京葦命被告離開急診室,惟被告並未立即離去,嗣後再與證人黃京葦有言語之衝突,並於離去時出口「王八蛋」等情,業據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3至61、81至8
7、125至148頁),此部分核與證人即當日急診醫師及告訴人黃京葦、證人即當日護理師張珮綾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本院卷第127至141頁),並有刑案現場測繪圖、刑案現場照片、被告嚴惠美之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急診病歷、被告嚴惠美之急診處方明細、被告嚴惠美之急診護理紀錄、被告嚴惠美之拒絕治療志願書、被告嚴惠美之自動出院志願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勘驗筆錄各1份在卷可佐(偵卷第43、45至49、51、53至61頁,本院卷第39、85至86頁),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
(二)被告有無「扔擲血氧機」及出口「沒醫德」乙節,證人王京葦於審判中證稱:嚴惠美在醫療之過程中,有自行將夾在手指上的血氧機往床腳的位置做丟擲,且有對伊出口沒有醫德、王八蛋(本院卷第127至128頁)等語,此部分核與證人張珮綾於審判中證稱:在治療過程中,因被告主訴呼吸喘,所以有為嚴惠美帶上血壓機,但是嚴惠美過程中情緒激動,有丟擲血氧機,並出口王八蛋、沒醫德(本院卷第136至137頁)等語,是被告於斯時確有「扔擲血氧機」及出口「沒醫德」之事實,堪可認定。
(三)被告辯稱及其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出口「王八蛋」等語,並非當面對黃京葦出口,而是一邊離去時自言自語出口「王八蛋」等語,僅係單純自言自語、情緒之宣洩,而無侮辱黃京葦之主觀犯意云云。查被告與證人黃京葦發生言語衝突,其內容詳如附表勘驗筆錄內容所載。觀其言語對話之過程語句、文義前後順序,被告出口:「王八蛋,你以為你誰呀你,你是醫生…欺負人」顯係針對證人黃京葦所為之,是縱然斯時被告確為轉身離去,然此並無礙本院認被告該等言語,係對證人黃京葦所為之。故而被告出口「王八蛋」等語,顯非僅係單純宣洩其不滿之情緒,或僅單純自言自語,而無侮辱證人黃京葦之主觀犯意。
(四)按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之不法構成要件中,強暴、脅迫、恐嚇乃例示規定,均屬妨害醫事人員意思自由之方法,並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作為補充概括規定加以規範,考諸刑法分則類似立法方式之構成要件解釋,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應解為與該例示構成要件相同,以具有妨害他人意思自由之不法內涵之行為態樣者為限。然本於該條項規定於106年5月10日修正時,就具應刑罰性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手段增設「恐嚇」、「其他非法之方法」,乃立法者為完善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保障,則行為人所為,是否該當「其他非法之方法」,其判斷自應綜合行為人對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之整體言行舉止,程度上是否已達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與否之意思自由,非能僅擷取行為人之片段言行,或前後逐一割裂審查,而認其個別言行不至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意思自由,或僅屬醫療法之行政裁罰事項,致失修法本旨,始能杜絕日益滋長之醫療暴力事件。查:
1.證人黃京葦於審判中證稱:當日伊為急診室醫師,該急診室之秩序為伊所負責管理指揮,嚴惠美為事實欄所載之行為,必然先處理嚴惠美之情緒,不可能任由其大吼大叫而不理會去處理其他病人,其之行為已經影響到伊進行醫療業務(本院卷第132至133頁)等語。基於以上事實認定,被告因故不僅對執行醫療業務之告訴人出言「王八蛋、沒有醫德」等語,且不聽從命其離去之指揮又有扔擲血壓機之客觀行為,雖各次言行經單獨審查,或未達「強暴」、「脅迫」之強度,或與「恐嚇」之要件不符,或僅構成醫療法第106條第1項之行政裁罰事由,然綜合評價被告前後所有言行,其對證人黃京葦出言侮辱、不聽從指揮及扔擲血氧機等,客觀上顯已左右告訴人執行醫療業務之意思自由甚明。
2.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縱然有事實欄所載之客觀情狀,亦僅係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或未達刑法制裁程度之單純擾亂秩序之行為云云,然被告之客觀行為,已達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此與「單純構成公然侮辱或未達刑法制裁程度之單純擾亂秩序之行為」顯屬有間。
(五)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所稱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參照)。復觀之上開憲法法庭判決之理由,尚強調負面性言論必須對他人之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從而直接貶損其平等主體地位始足構成刑法之「侮辱」,如果只是侵犯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非刑罰保障之法益,不得以公然侮辱罪相繩。又被告所出口之「王八蛋」、「沒醫德」等語,循其整體脈絡無非為嘲弄、攻訐告訴人而已,難認有何促進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綜上,被告所為侵害告訴人名譽之行為,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非僅對告訴人主觀名譽感情造成一時難堪,表意內容又無任何正面價值,經權衡並無優先於告訴人名譽權為優先保護,應屬刑法上「公然侮辱」行為無訛。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
(三)被告就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各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社會一般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構成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論以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出口侮辱告訴人,並以事實欄所載之非法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影響整體醫療環境,實屬不該;再衡酌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審判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狀況、生活情狀(本院卷第146頁)等一切情狀,暨檢察官、告訴人對論罪科刑之意見(本院卷第141、147頁)、並考量被告之犯罪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興儒提起公訴,檢察官許莉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渝晏附錄論罪科刑法條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1F急診內_00000000000000.avi 12:30:00-12:39:23 急診室醫生及其餘醫事人員與被告對話(期間被告與醫護人員多有爭執,但並無看到被告有扔擲血氧機之客觀事實) 12:39:23-12:45:59 被告離開現場,影像中僅有急診室醫醫事人員 ( 光碟無擷取到12:45:59~12:50:00 這段期間之影像,故無法勘驗) 3.2之檔案結束在12:45:59 1F急診內_00000000000000.avi 12:50:30 嚴:沒關係,你要這樣態度。 12:50:32 醫:如果你不想出去… 12:50:34 嚴:我不想聽你講話,你不要跟我講話。 12:50:35 醫:那請你出去呀,這裡是我的醫院。 12:50:36 嚴:我喜歡在這裡站不行嗎? 12:50:39 醫:那就報警。 12:50:40 嚴:報警你報呀。 12:50:42 醫:可以呀。 12:50:43-12:50:48 嚴:我站在這裡有什麼不對嗎?我站在這裡有什麼不對嗎?警衛,我站在這裡不行嗎? 12:50:49 醫:你會妨礙我看診。 12:50:51 嚴:不是,我要拿藥,他不給我開藥啦。 12:50:54 醫:我剛剛已經用藥物治療你了。 12:50:55 嚴:我花了200多塊…我要… 12:50:55-12:51:06 醫:請你去胸腔內科開藥,你的病需要胸腔內科追蹤,結果你都沒有去,從2月到現在,一次都沒去。 12:51:07 嚴:又怎麼樣呢?你幹嘛…我現在是到急診室,你不 是這樣… 12:51:10 醫:因為我也幫你治療了呀。 12:51:11 嚴:你不可以用這種態度跟病人講話。 12:51:12 醫:你也不可以用這種態度跟醫生講話。 12:51:15 嚴:你是誰呀你…你是誰呀你。 12:51:17 醫:你才誰耶你。(上開對話均為被告面對醫生時所 述) 12:51:18 嚴:王八蛋,你以為你誰呀你,你是醫生…欺負人。 (被告轉身離去時出口) (被告朝影像右側方向即急診室自動門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