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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原易字第 1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易字第1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國慶指定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03號、113年度偵字第2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國慶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張國慶與A000000000004(年籍資料詳卷,以下簡稱A女)素不相識,於民國113年(起訴書誤載為112年,應予更正)4月27日20時許在址設臺東縣○○里鄉○○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新太麻里門市偶遇A女,並與A女攀談聊天。復於同日21時20分許,張國慶從上址超商跟隨A女至臺東縣太麻里鄉之太麻里曙光園區,A女則於該處搭設個人帳棚,張國慶則停留於帳篷外草地上,至翌(28)日凌晨2時30分許該處開始下雨,張國慶竟基於強制之犯意,趁A女出帳篷收拾衣物之際,強行進入A女帳篷內,並施以強制力將其身體壓制A女,以此強暴方式迫使A女忍受其進入帳篷內。嗣A女極力反抗後,張國慶始離開帳篷。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張國慶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監視器影像截圖暨刑案現場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欲躲雨,即違反告訴

人A女之意願,壓制A女身體並強行進入A女帳篷,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自由之意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暨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職業為房務人員,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7,000元至2萬8,000元,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㈠公訴意旨認被告另同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尾隨A女至帳篷,

以此方式對A女盯哨、守候,足以影像A女身心安全,因認被告所為,尚同時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等語。

㈡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

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所稱「反覆」或「持續」,係謂非偶然一次為之,應將時間長短、行為次數、行為樣態、事態經過、被害人反應及加害人回應等各個向度統合以觀,為個案具體之適當評價。

㈢查本案被告雖跟隨A女自統一超商至太麻里曙光園區,惟被告

與A女素不相識,係在統一超商偶然相遇,且本案事件過程時間跨度未及半日,亦無其他被告持續、反覆對A女實施跟蹤騷擾之跡證,與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第1項所謂之「反覆」或「持續」尚屬有間,自無從認被告有跟蹤騷擾之犯行,難為有罪之認定,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強制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本案扣案物安全帽1頂,僅為被告隨身攜帶之物,與本案被告實施強制行為無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金鴻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又菱、林鈺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