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 告 李旭明被 告 張才祐
張萬欽謝淑媛
張軒瑜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張才祐、張萬欽、謝淑媛、張軒瑜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渝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