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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偵聲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偵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鎮宸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36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鎮宸自民國壹佰壹拾叁年肆月貳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於偵查中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於偵查中聲請撤銷羈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