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王素娟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被 告 楊岱諺
○○○○○○○00000○○○○○之單位服役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東交簡字第3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原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分為113年度東交簡字第303號,然於113年11月12日原告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本院認不宜為簡易判決處刑,改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19號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而本件原告於113年11月11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聲請移送民事庭,有113年11月12日調查筆錄在卷(見東交簡字第303號卷第42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