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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易更一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旺雄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以113年度易字第171號諭知不受理判決,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旺雄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惟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行(見本院卷第118頁),本院認為綜合被告在偵查、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