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41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簡士揚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簡士揚與告訴人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前均係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下稱臺東監獄)收容人,被告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至113年1月11日止,在臺東監獄忠一舍16房內,意圖性騷擾,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趁告訴人不及防備之際,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觸碰其下體及乳頭,以此方式對告訴人性騷擾,因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11個犯行,均係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嗣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58、77頁及證物袋),揆諸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薇婷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陳偉達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日期 時間 方式 1 112年12月19日 12時9分8秒 張簡士揚以手觸摸甲男之下體 12時9分30秒 張簡士揚以手觸摸甲男之下體 12時13分 張簡士揚以腳觸碰甲男之下體 2 112年12月20日 12時26分 張簡士揚以手捏甲男之乳頭 12時26分52秒 張簡士揚以手觸摸甲男之下體 20時8分 張簡士揚以手捏甲男之乳頭 3 112年12月22日 12時18分 張簡士揚以手捏甲男之乳頭 12時20分8秒 張簡士揚以手觸摸甲男之下體 12時20分9秒 張簡士揚以手觸摸甲男之下體 4 112年12月24日 20時3分 張簡士揚以手捏甲男之乳頭 20時20分 張簡士揚以手觸摸甲男之下體 5 112年12月25日 20時9分 張簡士揚以手觸摸甲男之下體 6 112年12月29日 12時17分 張簡士揚以腳觸碰甲男之下體 7 112年12月30日 11時59分35秒 張簡士揚以手捏甲男之乳頭 11時59分39秒 張簡士揚以手捏甲男之乳頭 8 113年1月2日 20時33分23秒 張簡士揚以腳觸碰甲男之下體 20時33分36秒 張簡士揚以腳觸碰甲男之下體 20時33分53秒 張簡士揚以腳觸碰甲男之下體 20時34分 張簡士揚以腳觸碰甲男之下體 20時36分 張簡士揚以腳觸碰甲男之下體 9 113年1月5日 12時18分20秒 張簡士揚以腳觸碰甲男之下體 12時18分32秒 張簡士揚以腳觸碰甲男之下體 12時18分51秒 張簡士揚以腳觸碰甲男之下體 10 113年1月8日 12時4分 張簡士揚以手捏甲男之乳頭 12時14分 張簡士揚以腳觸碰甲男之下體 12時23分 張簡士揚以腳觸碰甲男之下體 11 113年1月11日 12時 張簡士揚以腳觸碰甲男之下體 12時14分 張簡士揚以手捏甲男之乳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