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宋重申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不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聲明異議之判決如附表所示,本人要求將前揭判決文還給聲明異議人,由其審視是否有此刑案,且已執行完畢之情事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僅載明請求補發裁判書及裁判書之案號等語,並未敘明係就檢察官之何項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亦未具體指明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不當之處,核非屬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之範疇,自應予駁回。惟聲明異議人如欲補發他案裁判書,得另行填寫聲請補發裁判書狀,並敘明案號、其與案件之關係,依法向承辦法院聲請補發,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附表:

編號 裁判案號 1 本院111年度聲字第508號裁定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106號判決 3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原上易字第29號判決 4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25號判決 5 本院109年度原易字第115號判決 6 本院111年度原簡上字第3號判決 7 本院110年度原簡字第24號判決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