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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2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被 告 江讓翔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54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江讓翔為案情所需,聲請自費交付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警詢錄音錄影及現場監視器影像檔案之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4號被告江讓翔傷害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轉拷交付卷附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乃攸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及辯護人之辯護策略,目的核屬正當,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法 官 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之錄音及錄影檔案 1 警詢錄音錄影檔案(檔案名稱:江讓翔第一次筆錄) 2 監視器影像檔案(檔案名稱:1_02_R_000000000000、3_04_R_000000000000)

裁判日期:202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