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65號聲 請 人 林依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徐聖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2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2號被告甲○○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被害人,爰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等語。
二、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7點定有明文。又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上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亦有明定。所謂其他案件之被害人,係指法院如審酌其受損害之權益、行使其他訴訟上權利之必要性、為確保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之立法理由亦有釋明。
三、經查,被告甲○○經檢察官認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而提起公訴,業據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進行準備程序,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定以113年9月13日宣判,經本院核閱本案卷宗無訛。被告被訴涉犯前開罪嫌,並非上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所定「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等案件類型,復考量本件案件進行進度以及前揭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之立法理由,是聲請人以本案之被害人身分聲請訴訟資訊獲知,與規定不符,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毅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