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00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周文亮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文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文本。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可知聲明異議必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對象。
二、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周文亮具狀聲明異議,雖於書狀內記載對雄檢信峰113執聲他1959字第1139078948號提出異議,然未提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具體文件(例如「執行指揮書」、「執行命令」或相關函文),以致本院無從審查受刑人係針對何一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異議,爰命受刑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聲明異議之對象即「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文本,以利審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