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 告 陳繪竹被 告 賴奕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對賴弈謀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主張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請求係以被告賴奕謀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致其權利受到侵害,故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賴奕謀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被告上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第39號判決被告免訴,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件請求自應以判決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渝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