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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君豪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29日114年度簡字第5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47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原定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一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5年2月27日下午3時宣判,惟因前開宣判日期為國定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程序耗費及當事人之奔波勞頓,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將本案原宣判期日變更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法 官 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