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3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志良
陳江標
陳威瑜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18號),被告於偵查或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299號),並判決如下:
主 文王志良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江標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威瑜共同犯侵占漂流物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1.第6列之「基於」,補充為「分別基於」。
2.第7列之「徒手搬運如附表二所示林木」,補充並更正為「分別於前開期間,徒手搬運紅檜漂流木」。
(二)增列證據:被告陳江標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狀中所為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63頁)。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志良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被告陳江標、陳威瑜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
(二)陳江標、陳威瑜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陳江標、陳威瑜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3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恣意撿拾如起訴書所載國有紅檜木而侵占之,侵害國家對森林主產物之管理,所為當有不該。復考量被告3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侵占標的之材積與價值、贓物業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東分署知本工作站領回,兼衡被告3人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王志良前有侵占、施用毒品、竊盜、違反森林法等前科,陳江標前有施用毒品、轉讓禁藥、侵占前科,陳威瑜無前科紀錄,暨王志良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漁夫,家庭經濟狀況小康,陳江標於警詢時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以商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陳威瑜於警詢時陳稱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漁夫,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以被告責任為基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院分別審酌陳江標、陳威瑜之犯罪傾向、犯罪態樣、各犯罪行為間之聯繫(2次犯行時間相隔非久)、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及矯正受刑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查本案被告3人侵占如起訴書所載重量之漂流木紅檜,業已實際發還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東分署知本工作站,有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臺東分隊物品發還領據1紙在卷可稽(偵卷第117頁),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又菱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趙雨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918號被 告 王志良
陳江標
陳威瑜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志良於民國113年7月底至8月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下稱A車),前往臺東縣富岡漁港及海堡附近,發現因天然災害而由鄰近之國有林班地沖刷至上開地點之如附表一所示林木,其明知上開森林主產物殘材係屬脫離主管機關管領之漂流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漂流物之犯意,先使用鏈鋸將該等林木裁切至可搬運大小,後使用絞盤將之拖拉至A車後離去,並將之放置於不知情之宋清志(涉犯侵占漂流物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管領之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以此方式將如附表一所示林木侵占入己。
二、被告陳江標與其子陳威瑜於113年2月至5月間、同年7月底至8月間,由陳威瑜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B車),一同前往臺東縣富岡漁港及海堡附近,發現因天然災害而由鄰近之國有林班地沖刷至上開地點之如附表二所示林木,其明知上開森林主產物殘材係屬脫離主管機關管領之漂流木,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漂流物之犯意聯絡,徒手搬運如附表二所示林木至B車後離去,並將之放置於不知情之宋清志管領之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以此方式將如附表二所示林木侵占入己。
三、嗣經員警於113年8月22日18時許,接獲民眾檢舉稱本案土地堆置大量漂流木,遂偕同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東分署知本工作站人員到場鑑定,並扣得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林木,而悉上情。
四、案經行政院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東分署委託林弘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志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其於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時、地,將附表一所示林木以絞盤拖拉至A車後,將該等林木堆置於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事實。 2.證明其知悉所撿拾之附表一所示林木,均未符合撿拾規定之事實。 2 被告陳江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其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時、地,將附表二所示林木徒手搬運至B車後,將該等林木堆置於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事實。 2.證明其知悉所撿拾之附表二所示林木,均未符合撿拾規定之事實。 3 被告陳威瑜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其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時、地,將附表二所示林木徒手搬運至B車後,將該等林木堆置於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事實。 2.證明其知悉所撿拾之附表二所示林木,均未符合撿拾規定之事實。 4 證人宋清志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佐證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為其所管領之事實。 5 證人即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東分署知本工作站技正林弘基於警詢時之證述 附表一、二所示林木均係山區豪雨沖刷而下之漂流木、所有漂流木均未符合撿拾規定等事實。 6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現場照片60張、刑案現場照片8張 佐證附表一、二所示林木堆置於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事實。 7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東分署東知字第1137440503號函暨編號113-04保七總隊第九大隊臺東分隊查獲來源不明紅檜漂流木案價格查定書、每木調查明細表各1份 佐證附表一、二所示林木之價值之事實。 8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東分署東管字第1147210807號函、東管字第1147211014號函各1份 1.佐證臺東縣富岡漁港及海堡並非該署可得支配管領之範圍之事實。 2.佐證附表一、二所示林木均不符合撿拾要件之事實。
二、
(一)核被告王志良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嫌。
(二)核被告陳江標、陳威瑜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嫌。被告陳江標、陳威瑜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陳江標、陳威瑜就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沒收: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林木,雖係被告王志良、陳江標、陳威瑜犯罪所得之物,然業已合法發還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東分署知本工作站,有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臺東分隊物品發還領據1份附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至告訴暨報告意旨固認被告王志良、陳江標、陳威瑜另違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嫌。惟查,附表一、二所示林木均係被告3人在臺東縣富岡漁港及海堡附近撿拾,為已脫離主管機關持有及管領之漂流木,並非被告3人砍伐而來之樹木,且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附表一、二所示林木係經被告3人砍伐竊取而得,是被告3人所為自與上開違反森林法之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報告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郭又菱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靜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樹種 重量 1 紅檜 403.3公斤 2 紅檜 54.5公斤 3 紅檜 119.9公斤 4 紅檜 119.9公斤 5 紅檜 196.2公斤 6 紅檜 163.5公斤 7 紅檜 425.1公斤 8 紅檜 163.5公斤 9 紅檜 403.3公斤 10 紅檜 87.2公斤 11 紅檜 87.2公斤 12 紅檜 43.6公斤 13 紅檜 152.6公斤 14 紅檜 163.5公斤 15 紅檜 261.6公斤 16 紅檜 185.3公斤 17 紅檜 76.3公斤 19 紅檜 337.9公斤 20 紅檜 370.6公斤 21 紅檜 87.2公斤 22 紅檜 32.7公斤 23 紅檜 54.5公斤 25 紅檜 98.1公斤 26 紅檜 152.6公斤 27 紅檜 119.9公斤 28 紅檜 283.4公斤 29 紅檜 141.7公斤 30 紅檜 141.7公斤 31 紅檜 65.4公斤 32 紅檜 65.4公斤 33 紅檜 130.8公斤 34 紅檜 130.8公斤 35 紅檜 98.1公斤 36 紅檜 109公斤 37 紅檜 98.1公斤 38 紅檜 109公斤 39 紅檜 65.4公斤 40 紅檜 43.6公斤 41 紅檜 43.6公斤 42 紅檜 21.8公斤 43 紅檜 43.6公斤 44 紅檜 163.5公斤 45 紅檜 272.5公斤 46 紅檜 54.5公斤 47 紅檜 65.4公斤 48 紅檜 21.8公斤 49 紅檜 54.5公斤附表二:
編號 樹種 重量 18 紅檜 54.5公斤 24 紅檜 98.1公斤 50 紅檜角材一批 1024.6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