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侵訴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115年度聲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 即被 告 楊重源選任辯護人 鄭嘉欣律師

戴紹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交付錄音光碟等事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偵訊光碟錄音內容;其取得之上開附表之內容,均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之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人刑事聲請狀意旨所載。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聲請交付附表所示錄音錄影光碟部分,經核聲請人已敘明其聲請理由如前,除關於證人A05、A04之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與其隱私有關資訊之錄音檔光碟內容均應隱匿,限制不予付與聲請人外,其餘錄音檔光碟內容,經核尚未見有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而有限制閱覽此部分卷證之必要。除其中附表所示依上規定,非被告行使防禦權所需之關乎第三人隱私之個人資料,均應隱匿,限制不予付與聲請人外,衡酌其聲請之錄音內容涉及被告防禦權及聲請人辯護權之行使,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聲請人聲請預繳納費用付與該等部分之錄音光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於準備程序與被告選任之辯護人確認,得以證人偵訊內容之錄音轉拷交付即可,併此敘明。

四、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及其辯護人所取得之上開附表之內容,均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之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筑安附表:

編號 得轉拷交付之警詢及偵訊光碟錄影、錄音內容(均須遮隱或移除證人之姓名、年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識證人身分之資訊) 一 證人A05之114年5月21日之偵訊筆錄之錄音。 二 證人A04之114年5月21日之偵訊筆錄之錄音。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