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重源選任辯護人 鄭嘉欣律師
戴紹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8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利用醫療機會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A08為臺東縣某醫院(詳卷,下稱本案醫院)之醫師,代號BR000-000000之成年男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男)則為其病人,兩人於民國114年2月18日14時30分至16時許,在本案醫院診間,進行心理治療預約特別門診(由醫師自行約診)。詎A08分別對A男為下列行為:
㈠其竟利用該醫療機會,先基於性騷擾之犯意,於同日15時30
分至同時45分治療結束前,在本案醫院診間,先擁抱A男,而乘A男無防備且不及抗拒之際,將A男之衣物上掀,經A男制止而停手,未料A08接續前開犯意,再突伸手隔著褲子碰觸A男下體之身體隱私處,而對A男為性騷擾得逞。
㈡又因A男曾在門診期間向A08提及母親來訪臺東之居住問題之
困擾,A08遂提出可出借閒置空間借予A男使用,並作雙方諮詢空間使用。A男於該日門診結束及批價領藥後,方知A08出借空間乃其位於臺東縣某處之本案醫院宿舍(地址詳卷,下稱本案宿舍),供A男使用。A08與A男遂於同日16時許,2人各自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由A08在前引領A男一同前往本案宿舍,於同日16時16分至16時48分許,A08向A男介紹宿舍內部空間及設備後,2人正一前一後欲離開該處,A08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背A男之意願,在本案宿舍客廳電視櫃前,背對A男向後伸手隔著褲子碰觸A男之下體,經A男拒絕後停手,然當2人移動到本案宿舍門邊時,A08接續前開犯意,突將A男拉往客廳之沙發上,脫下自己之褲子,不顧A男之掙扎,強吻A男耳朵,並按壓A男之頭,強逼A男跪在地上、在沙發上為其口交,再以其手指伸向A男之肛門,經A男推拒而未插入,期間,因A男發出嘔吐聲,A08停頓半晌後,又將A男之頭往下壓,再次命A男為其口交,以上開方式為強制性交,然A08尚未射精,即因其於同日手機設定接送小孩鬧鐘響起,A08遂停止上開行為,兩人各先後騎乘機車離開該宿舍,A男並保有A08交付之該醫院宿舍鑰匙。
二、案經A男通報臺東縣政府社會處,該處再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因證人等之證言,有相關個人資訊,是本判決關於告訴人A男及證人賴○○、高○○之姓名均加以隱匿,並分別簡稱為B男及C女,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㈠證人A男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A08(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A男於警詢時所為證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86頁、第96頁),審酌證人A男於警詢時所為證述與其嗣後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大致相同,顯無「特信性」、「必要性」之情況,當逕以其審判中之證述為證即可,故其於警詢時之證述,並無證據能力。㈡證人A男、B男及C女於偵查中經具結之偵訊筆錄具備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規定之交互詰問,乃證人須於法院審判中經踐行合法之調查程序,始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屬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規定之證據適格,亦即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適格,其性質及在證據法則之層次並非相同,應分別以觀。基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之規定,並無限縮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證人之程序,須已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其適用。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陳述,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且該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雖爭執證人A男、B男及C女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屬審判外陳述且未經交互詰問而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96頁),然證人A男、B男及C女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已依法具結,且於本院以證人身分到庭供被告及其辯護人實施交互詰問而為合法之調查,即已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揆諸前揭說明,自具得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適格,應有證據能力。
㈢本院當庭勘驗A男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A男與B男間之LI
NE對話紀錄、A男與C女間之LINE對話紀錄及A男與CHAT GPT間就本案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439-748頁)均具備證據能力:
⒈按對話紀錄是數位軟體所儲存,為參與人員間對話當時所呈
現之連續互動內容及情境表達之紀錄,其內容既皆係依據通訊軟體之儲存功能,以機械性能所儲存,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並非供述證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546號判決要旨可參。查本案辯護人雖於本院審理時爭執本院當庭勘驗A男手機內前述之LINE對話紀錄及CHAT GPT間就本案之對話紀錄(即附卷照片見本院卷一第439-748頁所示)除被告與A男間之LINE對話紀錄外,其餘對話無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39頁、卷二第156頁)。
惟上開對話內容並非供述證據,且經本院勘驗時,當庭操作A男手機APP後,而得上述連續內容對話截圖等非供述證據可參,上開資料(除被告與A男間之LINE對話紀錄外)經勘驗驗真後均與本案犯罪事實發生後,A男如何對外尋求幫助及其情緒反應之事實具有關聯性,未見有偽造或變造之具體事證,且查無事證足認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又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⒉至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告訴人A男提供上開對話紀錄,已於本案
審理時,請A男提供手機供本院當庭勘驗並驗真後,由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故以前述⒈經本院勘驗驗真後之證據為斷即可。至證人A男所提之對話紀錄是否有辯護人所述故意偽造、變造之情形,則詳如後述。
㈣性侵害案件通報表(見偵卷密件袋第28-33頁),因本判決以下均未引用,故無再交代證據能力之必要。
㈤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
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A08固坦承曾於上揭時間、地點與A男在本案醫院診間進行進行心理治療預約特別門診及隨後帶同A男至本案宿舍等節不諱(見本院卷一第89頁、卷二第160頁),惟矢口否認有何利用醫療機會性騷擾及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略以:沒有這件事,我唯一可能推論是因為我們在治療的過程中,他提到他跟他男朋友,他男朋友不喜歡他來這邊接受治療。整個治療過程中把宿舍借給他,讓他媽媽來。他那時候男朋友是會覺得我們在破壞他們之間的關係云云(見本院卷一第81頁、卷二第165頁)。被告之辯護人則為其辯稱:意旨如附表一所述(見本院卷二第182-223頁)等語。
二、本案不爭執之事實:A男係被告在本案醫院之病人,於114年2月18日下午進行心理治療預約特別門診,被告同意出借該醫院本案宿舍供A男使用,並於該日就診後至該宿舍查看屋況,復給與A男本案宿舍鑰匙1份等情,為被告及其辯護人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89-9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男、證人B男及C女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本院卷一第348-416頁,本院卷二第11-37、38-87頁),並有告訴人A男自113年1月起至114年5月1日於本案醫院就診之病歷資料(偵卷密件袋第41-65頁)、本案醫院114年2月18日醫療費用收據、處方箋、門診預約單(他卷密件袋)、本案醫院115年1月9日○院東院乙字第1150000108號函(本院卷一第161頁)、告訴人手繪診間位置圖(他卷第55頁);告訴人提供之被告本案宿舍鑰匙照片及LINE定位紀錄擷圖、告訴人手繪宿舍空間圖(他卷第57頁、偵卷密件袋第107頁、偵卷第37頁)、告訴人提供之機車行車紀錄器影像檔案(他卷密件袋)、本院現場勘驗筆錄(本院卷一第139-157頁)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從而,本案爭點為:⒈被告在114年2月18日15時30分至45分治療結束前,在本案醫
院診間是否有利用醫療機會性騷擾之行為?⒉被告在同日16時16分至16時50分許,在本案宿舍內,是否有
妨害性自主之行為?
四、被告有對告訴人為利用醫療機會性騷擾及強制性交行為:㈠告訴人A男之指訴:
⒈其於偵訊時具結證稱:114年2月18日原本約好下午2點在診間
與A08諮商,但他下午2點半才到診間,他進入診間後先整理電腦跟一些工作手續,接著就進行諮商,結束諮商前他先擁抱我,擁抱我後就說我身材有明顯變化,他說我變胖,他就直接把我衣服往上掀開檢視,沒有先問過我,後來我就坐下來,他還說我褲子穿太緊導致男性重要部位特別突出一點就是要給別人看,接著他隔著褲子觸摸我的重要部位,他揪我衣服及隔著衣服摸我重要部位這兩件事,我都拒絕他並告訴他這是不行的。重要部位是指下體、陰莖。他伸出右手摸我的瞬間我完全猝不及防,我原本要推開他並跟他說這樣不行,但他手立刻收回,所以我沒有說完。他再帶我去他的宿舍原因是,他說如果他使用醫院的診間,就要收自費的費用,但他不希望他的諮商變買賣的產品,所以想提供我一個諮商的空間,且我媽媽來臺東也可以使用,所以他帶我去他的宿舍。我協助他看完帳單並協助他線上刷卡繳費,他當下還繳了一張2024年9到12月的帳單,並跟我約打掃宿舍的時間。
我們要離開宿舍時,他繞過我走到宿舍空間圖的電視櫃,在電視櫃時他突然停下來,因為我當時走在他後面,他突然停下來我們距離就很近,他突然背對我往後伸出左手抓我下體,我有制止他說這樣不行,他這時就轉身,換右手由下往上整個抓住我生殖器,還說真羨慕年輕人被摸幾下就勃起,我當時有微微勃起,我有告訴他不行,我以為他會停止,結果我們走到門邊時,他突然拉我到沙發上,他把褲子脫下來逼我幫他口交。他把我拉到沙發後,他坐在沙發上時就順便脫他的褲子,脫完褲子就逼我幫他口交,我當時是跪在地板上。他多次伸手進我的褲子內,要用手撥弄我的肛門,他的指尖已經碰觸到我的肛門口,但手指沒有伸進肛門內。我一邊要掙扎,還要一邊推開他的手,因為他一直想挖我肛門,他力氣很大,一邊挖我肛門、一邊壓我頭,在過程中我的位置從原本跪在他左前方地板上,被他移動到右前方地板上,他稍微側坐用右手壓我的頭,並且左手試圖挖我的肛門。他逼迫我的這段時間,我有逃跑到門口,但他宿舍的門口是鎖起來的,門鎖是菱形的,左右轉的樣式,他又再把我拉回去,拉到桌子前方的沙發,就是正對電視櫃的沙發區,他把我拉回來後就用雙手壓住我的頭,逼迫我幫他口交,我當時一直掙紮,快吐出來,並發出嘔吐的聲音,他的除莖這時仍在我的口內,但他的速度有變慢,且把另一隻手再次伸向我的肛門,一樣沒有伸進去我的肛門內,一樣是在肛門口附近,他看我有點想吐過後,他就沒有繼續壓我或摸我肛門,並把我從地板上拉上來,我於是跟他有點平行的坐著,他就雙手抱住我的臉,親我的耳朵和臉等語。
⒉A男嗣於115年6月10日在本院具結證稱:診間裡面進去門以後
的右手邊是他的辦公桌,我坐在被告的右手邊,他跟我的距離位置大約就是手伸過去,就是手的這個長度再多一點。觸碰的實際時間我沒辦法確定,但是就是很短暫,有觸碰到,但是秒數或那個時間,我沒辦法確定。我有制止他,我也有拒絕他,就跟他講說他觸摸的這個行為是不OK的。後面我們去批價要領藥的時候,他就有跟我說他的宿舍可以當作私自約診的空間,因為他不想要利用本案醫院的診間當成他自己接案,就是接心理諮商門診的這個業務的地方,他 LINE 的對話紀錄有提到說在人家的屋簷下做事就是沒辦法很公開的,就是直接在本案醫院用他的診間做自己私費的治療,因為這樣醫院那邊會收取費用,他希望他的心理諮商這部分不要變成是有點像商品,而且他也不希望我的私自約診的還要額外被醫院再額外收費,後續就是我們一同離開醫院,然後前往他的宿舍的這一段,然後到了宿舍以後,他從宿舍正門口進去,右手邊第一間就是他的宿舍,然後我們進去的時候,就是由他開門,開門以後進去,就是門的後面右手邊,他自己的這個宿舍有電源箱的開關,他自己有打開開關,但是打開以後,房間的電燈有亮,但是光源的部分還蠻暗的,整體來說是比較不清楚的,但是就還是有開燈,然後他就介紹整個宿舍的環境,就從樓下客廳,然後接下來廚房,後面右手邊有一個洗衣室,左邊是廚房,然後接下來有一個類似樓中樓的樓梯可以往上二樓,但是往上二樓有上去看,但是就是稍微簡略的帶過,因為沒有特別去看二樓的整個佈局和房子裡面的結構,然後參觀完以後,我們就下樓,我要補充一點,我們剛進門的時候,那時候門口有他自己的帳單,就是類似水電或瓦斯費那種的帳單,進門的時候有先一起拿,我們參觀完他的宿舍整體環境以後,要離開之前,他就有請我協助他去看如何繳費,當下我有協助他,就是用手機操作線上去繳費的部分,然後原本是到這裡,正常來講,就要離開,因為他也告訴我說一樓客廳是要當私下約診的空間,然後我想說這樣就可以離開,就要離開的時候,就是我已經要出去的時候,那個門我這樣開的時候,發現它是鎖住的,然後醫生就突然用他的手觸碰我的下體,然後說年輕人就是正好這樣觸摸一下以後就會有反應,後續就是被他強制拉到沙發那邊,然後強制我幫他口交和觸摸我的肛門,這些事情在這過程中,我唯一有印象的是我有看到他的內褲是藍白條紋相間的。他在當下拉過去的時候是力道很強,然後把我從正門口那個位置拉過去的,就是從宿舍的門口拉過去沙發座上,是在 L 型沙發的右手邊的位置,那個圖我上次在地檢署也有提供給他們,就是可以看相對位置,然後在強迫口交的過程當中,他有試圖可能用手指去觸碰我的肛門,就是要去挖我的肛門,然後我有制止他,也有拒絕他,他還是很用力的在往我的肛門的方向在摳,然後我有拒絕、制止以後,我還有用手去試圖掙脫,但是這部分我有制止成功後,但他後面還有一段是他一直抓著我的頭,然後舔我的耳朵,跟我說都是我害的,我有問他說我做了什麼,他也沒有說,他就是很強硬的拉住我,舔完耳朵以後,後面又繼續強迫我再幫他口交,後面又有再,我不確定次數,就多次想要去觸摸我的肛門,在這中間過程,就是已經突然結束過後,而結束是指他好像電話有響,然後他就突然停止了等語。
㈡A男證詞之憑信性:
⒈觀諸證人A男先後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具結之證述,就遭利用
醫療機會性騷擾及性侵之關鍵情節,諸如:在114年2月18日14時30分至16時許,在本案醫院診間,突遭被告伸手隔著褲子碰觸其下體之身體隱私處;有在被告A08配發未實際居住之宿舍內、在被告以手機線上繳完水電費後,要離去宿舍內時、僅有被告與A男在宿舍內,故A男未大聲求救、遭拉無法逃離、被告身著藍白相間之內褲、A男有反抗掙扎、被告違反A男之意願,在客廳沙發處強迫A男對被告性器口交等遭強制性交情節之時間、地點、過程等基本事實,指述均屬具體明確,前後相符,且於114年4月16日偵查中、115年6月10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時間歷程已近1年之久,其證述之情節亦屬一致而無重大出入,並無明顯瑕疵可指;且A男與被告並無怨隙,參以其與被告兩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見本院卷一第439-453頁所示):
A男於114年2月15日下午9時30分回復被告是:指點迷津人生導師(貼圖) 被告於114年2月17日下午8時24分回復A男:期待你明天說故事 A男於同日下午9時00分回復被告是:太期待不好 等等講太爛無聊怎麼辦(貼圖) 被告於同日下午9時01分回復A男:就打屁股阿
復參以A男與C女間之下列LINE對話紀錄、A男與B男間下列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見本院卷一第512-517頁、第445-457頁所示):
[A男] 欸 你下班6:30嗎 ( 下午 5:20) [C女] 對阿 [C女] 你要來找我嗎 (下午 5:22) [A男] 沒有,我有事情想跟你講電話聊聊 問問看你的意見 ( 下午 5:22) [C女] 豪阿 但騎車講話可能會很吵 [C女] 我下班打給你 (下午 5:24) [A男] 好 🙋🏼 ( 下午 5:25) [C女] 很嚴重ㄇ [C女] 阿哈哈哈哈ㄏ [C女] 好緊張 (下午 5:26) [A男] 還好 ( 下午 5:26) [C女] (OK女孩貼圖) [C女] 煩惱整天嗎 [A男] 只是我看完醫生 想說有些想法直接用講的可能會比較 好 ( 下午 5:26) [A男] 不然我不知道怎麼說 [A男] 打字😭 ( 下午 5:27) [C女] 好~ [C女] 看完這次感覺怎麼樣 (下午 5:30) [C女] (抱緊緊貼圖) (下午 5:31) [C女] (回覆:看完這次感覺怎麼樣) 有些疑問有通嗎 的意 思 (下午 5:40) [A男] 對呀 有些疑惑想問看看你的意見 (下午 5:45) [C女] 所以是回診一個更疑惑了XD (下午 5:50) [A男] 對 還有一些事情 ( 下午 5:50) [C女] 你等我 我剛好去朋友家 他不在 可以好好跟你講話 (下午 6:47) [A男] 你晚上回來我們討論一下事情 [A男] (藍色鯊魚打招呼貼圖) [B男] (回覆:你晚上回來我們討論一下事情) 什麼事 [A男] (回覆:什麼事) 媽媽搬來台東的事情呀 [B男] (回覆:媽媽搬來台東的事情呀)好的 [A男] (回覆對方先前的訊息:好的) 我剛下午去看完醫生,他 給我一些建議 [A男] 還有寶包我覺得有點怪怪的 回來再跟你說🤫 [B男] (回覆:還有寶包我覺得有點怪怪的回來再跟你說🤫) 好
在114年2月18日下午前,被告與A男之醫病關係尚屬良好,且A男並聽從被告之建議,請B男亦掛號被告所開設之門診(見偵卷第11頁所示),可知A男對被告信任感很高,2人間復無任何仇怨,加以,性犯罪之指控不僅涉及被害人之高度隱私內容,更攸關雙方名譽與社會評價,依一般社會通念,若非確有其事,告訴人應無甘冒他人異樣眼光而自損名節之風險為如此指述,此從下列⒉中A男與C女間之LINE對話紀錄及附表二編號1至12之提問,亦可知A男當時是否追究被告責任心中之掙扎。
⒉另被告為A男心理治療預約特別門診之醫師,知悉A男相當之
個人隱私,被告於警詢亦將A男與B男間之隱私有所陳述(見偵卷第11、70頁所示),則證人如欲杜撰遭性侵,亦將因此而諸多考慮(見附表二編號6、7 之A男提問),如無真實發生該情節,應無設詞誣陷被告之理。抑有進者,A男於偵查時及本院審理時仍有為被告有利之證述內容,諸如他說如果他使用本案醫院的診間,就要收自費的費用,但他不希望他的諮商變買賣的產品,所以想提供A男一個諮商的空間、提供宿舍供A男家人來臺東使用、被告特別門診花費醫生的時間比較長等情,指出被告對其親善之舉,其證述內容並非全然不利被告。再參以A男與友人間之上開LINE對話紀錄可知,A男在與被告前往本案宿舍後,即向C女及B男主動告知自己有事情需向他們尋求其等之意見,亦與本院當庭勘驗A男向CHAT GPT間詢問意見之對話紀錄相符,並非A男與B男兩人因故爭吵後而將被告拖入其等間之情感糾紛,可見A男在與被告前往本案宿舍後,有發生某事件,讓A男有因此對外求助之情形。且A男當時究是否要追究被告之責任,亦多有猶豫(或因醫病關係、或因個人隱私、或因證據蒐集或因附表二編號1、2、4、5、6、7、9、26之A男提問),擔心自己是否為唯一之受害者(見他字卷第49頁所示),經與友人C女討論及CHAT GPT尋求意見後,才撥打113向臺東縣政府社會處通報,A男並非直接向警局報警乙節,與A男與C女間有下列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511-555頁所示)及A男與CH
AT GPT間就本案之對話紀錄相符:2025年2月19日週三之LINE對話紀錄 [A男]:我想跟我男友討論看看,因為蒐集了我也不一定敢揭 發他 [C女]:藉由第三方來懲罰他一定都要證據 [C女]:這樣你就要再遭遇一次 [A男]:我覺得....我沒那個勇氣 [C女]:如果覺得再遭遇一次 沒有辦法如期讓他受到懲罰 [C女]:那就保護好自己就好 [C女]:! [C女]:記得 最終要的還是你自己 [晚上 10:41] [C女]:先保護好自己才有辦法保護別人 [C女]:而保護自己已經盡了全力 沒有多餘的力氣幫別人 也是 沒有關係的[晚上 10:42] [C女]:好的[晚上 10:42] [C女]:(抱緊緊貼圖) [A男]:但我不知道該怎麼跟我男友說這件事,我可能需要一點 勇氣跟時間 [C女]:那個垃圾[晚上 10:43] A男傳送本案宿舍鑰匙照片 [A男]:他宿舍的鑰匙[晚上 10:45] [C女]:有很多人不願意去講出來 第一 沒有證據 第二 證據不足 第三 有再多的證據 法律都保護壞人 說這些是間接 證據還有當下沒反抗 第四 內心已經被威脅到有恐懼 有恐懼的時候是很難用 理智 跟有勇氣反抗 [C女]:所以不是你的問題 [晚上 10:48] [C女]:就算蒐證了講不出口 也是很正常的 [晚上 10:48] [A男]:所以我該還完鑰匙等後續再跟我男友說嗎 [C女]:我覺得你可以直接說了[晚上 10:48] [C女]:你需要好好的 全部說出來[晚上 10:49] [A男]:那他明天去診間如果大鬧怎麼辦 [C女]:不要讓這件事繼續在你內心發酵 [晚上 10:49] [C女]:那就讓他去幫你發聲 [晚上 10:49] [C女]:你只要躲在他背後 [晚上 10:49] [A男]:好 我可能睡前吃完藥後再跟他講吧[晚上 10:50] [A男]:我現在需要先準備一下 沒辦法馬上消化 [晚上 10:50] [C女]:不勇敢不是過錯 我們面對事情的方式不一樣 但不是 不敢反擊就是錯的 [C女]:要找到方法保護自己 不再重蹈覆轍才是最重要的 [晚上 10:50] [C女]:(回覆:我現在需要先準備一下...) 這件事你應該沒辦 法自己完全消化[晚上 10:51] [C女]:比起消化 [晚上 10:51] [C女]:你想一下該怎麼講得同時 [晚上 10:51] [A男]:我覺得我好笨 都已經發生了才驚覺事態嚴重 然後現在 又不知道該怎麼辦 [C女]:表達你當下內心最真實的情緒狀況 2025年 2月21日週五 [A男]:我在想要不要打給那個關懷機構[上午 10:46] [A男]:問看看要用什麼方式匿名檢舉 但是不想讓身分曝光 [上午 10:48] [A男]:但我覺得如果他只有對我伸出狼抓過那就沒有其他受害 者可以出來指證 [上午 10:48] [A男]:網路上找到的都是他寫書或者是好的評價 完全沒有看 到任何在說他醜聞的事情 [上午 10:49] [C女]:(回覆:但我覺得如果他只有對我伸出狼抓過...) 如果 是這樣對她來說就不是匿名 [上午 10:53] [C女]:但如果你真的想舉發 那就去舉發看看 你男友會保護你 你不是自己去面對這件事 不用怕對方回來報復 [上午 10:53] [C女]:你也是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上午 10:54] [C女]:所以不怕[上午 10:54] [C女]:(回覆:網路上找到的都是他寫書或者...) 很有可能你 是第一個他伸出狼爪的? [上午 10:56] [C女]:我先存一筆錢 [A男]:(回覆:真的不行 打給我喔) (A男傳送同志親密暴力網址連結)我要打給這個電話問問 [上午 10:57] [C女]:好 [上午 10:57] [C女]:問問看專業的 [上午 10:57] [A男]:我問你 [上午 11:21] [A男]:我該打113跟他說我想詢問,但先不要通報嗎? [上午 11:21] [A男]:不然諮詢專線一直忙線中 [上午 11:22] 2025年 2月21日週五 [A男]:(傳送通話紀錄截圖:對象為 113 ,今天 下午 6:04 撥出電話,通話時間 40 分鐘) [A男]:(藍色貓咪貼圖)[下午 6:46] [A男]:我講了 40 分鐘電話 [下午 6:46] [C女]:如何如何] A男與CHAT GPT間就本案之對話紀錄 [ChatGPT]:...助):https://www.laf.org.tw/ 撥打 113 保護專線 (可以匿名) 找信任的親友或心理支援機構討論對策 無論你選擇見他還是不見他,最重要的是確保自己 的安全與心理健康。 如果你需要更具體的建議,或需要幫你查詢相關的 幫助資源,請讓我知道,我會一直支持你。 [A男]:那會不會因為我沒有舉報他,出現下一位受害者 [ChatGPT]:你的擔憂是非常正當的,不舉報或報告此事的確可能會讓加害者繼續對其他人造成傷害。然而,是否報告的決定是非常個人的,你也有權選擇何時、如何採取行動。
又本案A男已保留上述LINE及CHAT GPT對話紀錄,將A男突遭被告本案犯行後之求助情形及內心情緒反應完整提供與本院審酌。相反地,被告稱因手機故障,所以對話紀錄都不見了,目前使用之手機,啟用日期為114年6月30日(見本院卷一第87-88頁所示),而被告於114年7月3日製作警詢筆錄時,亦已於114年6月25日委任本案律師(見偵卷第35頁所示),則被告啟用新手機應在委任律師之後,是以並無證據可佐,被告所稱其與病人會以年輕人開玩笑方式陳述:年輕人這樣會被我打屁股、下次打一下屁股、太可愛了、真的是臭小孩、吃我的豆腐、小心下次被我吃等語(見偵卷第71頁所示)為實。
綜合上情,本院認為告訴人前揭證言應具有相當之憑信性。
㈢本案相關之補強證據:
⒈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陳述,固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仍須有補強證據證明確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被告論罪之基礎。惟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該陳述本身以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而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關聯性,且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於使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以確信其為真實者,即足當之。又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後所呈現之激動反應或陳述,經依被害人身體、精神狀態、事件性質、事件與陳述時間之間隔等各項情況,綜合判斷,如認確屬自發性而無虛假,此被害人案發後表徵之客觀事實,自可援為被害人陳述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3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有為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利用醫療機會性騷擾及強制性交犯行,除前開A男證述之內容外,並據:
⑴證人C女於偵訊時具結證稱:他有點難以啟齒的樣子,是後面
陸陸續續講電話才透漏越來越多,他看起來想開口又不敢說,所以我就問他,他一開始都是稍微透漏說醫生對他做些不妥當的事,但他沒有直接說醫生對他做了甚麼事。當時他的情緒狀態是心情低落。有點支支吾吾,我聽得出來他有事情但不敢講的口氣,所以我才會追問他今天發生甚麼事。被害人討論被強制性交這件事時有緊張、擔心,還有負面思考,會覺得這件事再拖下去他可能會想去自殺,他曾經這樣說過,他也擔心自己如果在台東遇到醫生,醫生會對他做甚麼事,還有擔心醫生會跟其他人說,他要怎麼辦,他也擔心自己在台東找不到其他心理醫生,不知道該怎麼辦等語(他卷第185-187頁);其於審判中亦具結證稱:A男是我高中同學,講那些事時,他的情緒是很慌張、恐慌,他已經有點快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麼,他就是已經陷入一個很恐慌的狀態了他講話就是會支支吾吾的,會口吃,會一直跳針同一句話,他會一直說他不知道該怎麼辦、他不知道該跟誰講、他現在不知道怎麼去面對這些事情,然後他不知道怎麼去處理這些事情。會每一句話結尾都會說「我不知道我該怎麼講」,就是會有那一種快無法論述,或者是話堵在心口,講不出來的那種感覺等語(本院卷二第130頁至第154頁)。
⑵參以A男與C女在前述LINE對話紀錄中A男亦有提及自己「不然
我不知道怎麼說」、「我覺得....我沒那個勇氣」、「我覺得我好笨 都已經發生了才驚覺事態嚴重 然後現在又不知道該怎麼辦 」。則依證人C女所證上情可知,除上開證人轉述其聽聞A男所述遭被告利用醫療機會性騷擾及強制性交之情節過程不具有補強證據之適格外,證人C女亦憑其親身所見聞而證述,A男在向證人C女陳述遭被告本案犯行之過程中,心理呈現驚恐、害怕、不知所措的態樣,如非A男真有遭到性侵之情事,應該不會在陳述案發過程時,心理有這樣的表現,A男前開之證述,亦核與證人C女上述證述內容相互對證,據此,應可推論A男應係根據其親身經歷據實陳述無訛。⑶證人B男於偵訊時具結證稱:他第一次只說自己被觸碰。他總
共講兩次,第一次是晚上,我下班後他面對面在我們同居處跟我說。第二次是大概過兩、三天後,也是面對面跟我說。第一次他只說自己被性騷擾,被觸碰,他說自己看診時,醫生問說一些身體上的變化還翻他衣服,還跟他說些讓他不舒服的話,說他的褲子穿得很緊看起來很大包,還摸他下體。他當時的反應和情緒狀態看起來很正常,但有點緊張。兩、三天後他說有很重大的事要跟我說,他當面跟我說,他說醫生帶他去另外一間,也就是被害人原本想帶自己媽媽來住的房子,他說醫生有介紹環境,在要離開該處時,醫生把他推倒,強迫他口交,還有用手摳、挖他的肛門。他講述這些事的情緒反應和狀態是崩潰、大哭。有在事發後過一周,替被害人還醫院宿舍的鑰匙給被告,但我沒直接跟被告接觸,我是請護士還鑰匙給被告。但後來我有在回診,所以我有跟被告見面,並詢問發生何事等語(他卷第169-173頁);其於審判中亦具結證稱:當面說時,有點久了,大致上的內容就是他跟我講述了醫生找他去另外的房子之後,然後要離開前碰觸A男身體以外,還有性侵,或是逼迫他口交。他的情緒狀態崩潰大哭。與告訴人交往 5 年,沒有看過他這種情形,並由其至醫院返還本案宿舍鑰匙與診間護理師等語(本院卷二第40-41頁、第71頁)。
⑷參以A男與C女在114年2月19日LINE對話紀錄中A男亦有提及「
好 那我可能會哭到一個爆炸」、「我覺得我等明天歸還完鑰匙再跟他講會比較好[晚上 10:59]」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525、528頁所示),分析自己告知男友可能的情緒及何時告知男友為宜。則依證人B男所證上情可知,除上開證人轉述其聽聞A男所述遭被告性侵害之情節過程不具有補強證據之適格外,A男向證人B男陳述相關案情經過時,呈現哭泣流淚之負面情緒,既經證人B男證述明確,亦核與一般受性侵害者,於侵害後或聽聞、陳述有關身體遭侵犯過程時,情緒上產生低落、哭泣等反應相當,並因而請B男代為返還本案宿舍鑰匙乙節相符。
⑸前揭證人C女、B男對於告訴人A男案發後行為、情緒之證述,
於偵查、審判中均為一致之證述,並無前後矛盾之情形。而其等證述被告對其2人陳述遭被告性侵時,有慌張、恐慌、不知所措、哭泣、崩潰等情緒反應,與性侵被害人回憶受害過程時,因不堪之回憶致出現情緒低落之負面情緒反應相當,且有前述LINE對話紀錄佐證A男當時之情緒及突遭他人利用醫療機會性騷擾及強制性交之反應,足以佐證告訴人A男之指述可屬信實。
⑹被告知悉不可將宿舍將與他人使用:
被告於警詢自承:有跟A男說我借他暫時使用,出入要低調一點,他提醒媽媽要注意一點等語(見偵卷第14頁所示)且依該醫院醫師宿舍分配及管理辦法6.4.4宿舍須為主治醫師本人與配偶、眷屬居住,不得轉租及出借,一經查獲,院方得無條件收回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68頁所示),被告在該院擔任醫師已長達10年以上,且宿舍不得出借,更遑論A男僅為其病人,尚難僅以幫助病患即將該宿舍出借他人使用之可能,本院認為綜合其之前與A男間之對話紀錄(前述年輕人這樣會被我打屁股、下次打一下屁股、太可愛了、真的是臭小孩、吃我的豆腐、小心下次被我吃等語),可知被告對A男應有相當之好感。
㈣無從以下列證人張國樑、林朋彬之證述作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⒈被告及辯護人雖具狀聲請張國樑、林朋彬至本院作證,並主
張待證事實為被告告門診、自約診之預約及看診情形、被告與病人使用 LINE 聯繫之情形等事實;另兼具量刑證人,證明被告向來之醫病關係互動、品行、生活狀況等刑法第 57條所列各款量刑因子(詳見本院卷一第279頁所示)。
⒉經查,上開證人於本案發生時均不在場,且就本案爭點並無
法證明,難認有其調查必要性。至辯護人主張被告與張國樑、林朋彬對話中,有提到「打屁股」之文字,該LINE對話紀錄均發生在114年6月30日之後(見本院卷二第168、169頁所示),無法排除在被告前揭委任律師後後,被告與辯護人因檢視被告與A男對話,方與其他病人故意提及「打屁股」等較親密之文字,是渠等到庭,亦無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至量刑證人部分,量刑證據僅為自由證明,被告及辯護人已提供該對話紀錄供本案審酌,檢察官對此亦無意見,難認有傳喚渠等到庭作證之必要。
㈤被告辯解與辯護人之辯護(即附表一)不可採之理由:
按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所保護之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有確實同意為性行為,始得稱之為不違反意願之性交。是以對方如有不同意性行為之表示,或過程中有不同意繼續之表示,他方即不得違反其意願強行為之。前述同意不因雙方是否曾有過性行為、是否為配偶、交往中之異性、同性朋友、是否涉及金錢交易而有不同,猶不得以被害者何以不當場求救、事後未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者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被害者意願所發生之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遭受性侵害之女性或男性,於遭受侵害之際,必會有積極大聲哭喊求救、反抗、離開之舉,或事後會立即向警舉報等,乃性別刻板印象與對性侵害完美被害人之迷思。蓋性侵害被害人或因緊張害怕、或因恐遭受更進一步迫害、或因礙於人情、面子、同性間之情感或傳統貞操觀念影響,不想張揚、或因受國情、年齡、個性、處事應變能力、與加害人關係、所處環境、生活經驗等因素交互影響,致未能於立即採取如何之自我保護舉措。從而犯罪之被害人,究係採取如何之自我保護舉措,因人或當時之情況而異,並非以即時報警、大肆宣揚此事為唯一之途徑,經查:
⒈被告診間之椅子,雖有靠背,被害人仍可因身體向後傾斜,
而使自己在被告為利用醫療機會性騷擾行為時,仍有向後迴避之可能性(見本院卷一第105頁所示)。至辯護人所稱:
告訴人於診間遭性騷擾後,大可直接離開,反而騎乘機車跟隨被告前往本案宿舍,告訴人行動自由非但未受限制,亦與常情有違等語,忽略被告為A男之醫師,且在本案發生前,A男並不知道被告有何惡評,且基於信任醫師欲出借本案宿舍借A男使用,無法預見被告將為妨害性自主之犯行,而與其前往本案宿舍難認與常情相違。
⒉又A男第一次到本案宿舍,且案發時如未開燈,又突遭被告拉
扯,一時無法將門打開或誤以為門已上鎖,並非難以想像,故無法遽認其指訴有重大瑕疵。另被告亦供稱後來手機鬧鐘響起,他就去接小孩(見偵卷第14、16頁所示),亦符合A男證述被告突然停止,並沒有射精,之後雙方即離開本案宿舍等節,至是否有藉口察看停車空間而離去,本院認為此屬較為枝節之事實,證人A男前後所述縱有出入,當無礙於本院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此亦難認A男之指述,是出於虛構而不可採信。
⒊至附表一㈠之⒊⒌之辯解,均有前述完美被害人之迷思,因未衡
量A男之第一次到本案宿舍,並非從小在臺東長大,近五年方至臺東生活,無視告訴人年齡、身心情形(失眠、經濟壓力)、在心裡治療後突遭信任之醫師侵害、生活狀況、被告當下未射精等情形,況突遭此侵害,內心產生附表二編號1-12之害怕或疑問,不能遽認告訴人未對外求援或馬上報警,即認告訴人指述不實,顯係將理想的被害人之形象加諸告訴人,難謂有理由,況且,告訴人與C女LINE對話紀錄中,亦責備自己:我覺得我好笨 都已經發生了才驚覺事態嚴重 然後現在 又不知道該怎麼辦等語在卷(本院卷一第525頁),尚難認與情理不合,故被告之辯護人此等所辯均無足採。
⒋至附表一㈠之⒋之辯解,告訴人A男之指述,就本案犯罪事實之
核心事實,均屬一致,已如前述,辯護人所指不一致部分均屬較為枝節之事實,證人A男前後所述縱有出入,當無礙於本院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且依本院受命法官至本案宿舍勘驗之結果及勘驗照片可知,桌子及沙發碰觸均可推動,且沙發可容納兩人同坐(見本院卷一第139、148、151-156頁所示),並無不能容納兩名年成男性同坐該沙發之情形。
⒌至依附表二A男向CHAT GPT依序提出之問題,可大略知悉A男
不同的處理階段與心理狀態,從『遭遇侵犯初期的無助與證據疑慮』(即附表二編號1至5、29)⇒『針對加害者身分(心理治療醫師)的特殊恐懼』(即附表二編號6至12、47)⇒『向伴侶(男友)坦白的心理掙扎』(即附表二編號13至17、25至28)⇒『尋求外部支援與機構管道』(即附表二編號18至24、30)⇒『紀錄案發經過及請求 CHAT GPT協助處理法律與投訴文件』(即附表二編號30至35、37至46)⇒『面對司法程序的擔憂(報案、筆錄、開庭)』(即附表二編號36、47至64),從中可見A男在事發初期感到非常害怕,對於缺乏證據感到恐慌,且因被告是其心理治療醫師,A男對於舉報後可能面臨的報復與操控感到極度擔憂,因非常害怕向男友坦白此事,擔心破壞關係或被責怪,故嘗試尋求對同志友善的專業機構協助,決定採取行動後,使用CHAT GPT來幫忙整理思緒與製作相關文件,附表二A男向CHAT GPT依序提出之問題,A男願意完整提出,供本院當庭勘驗而完整紀錄A男上開心路歷程,附表二之所有提問均為A男所打字詢問,並無辯護人所述生成式AI有迎合使用者之風險,且附表二之完整紀錄正如被害人以書面紀錄(或日記)記載其所認被害經過一樣,僅記載被害人所記憶之事件經過,並無法直接推論有該事件發生,但在附表二之情形下,本院尚可知悉A男提問之順序及其突遭本案事件後之心路歷程(尚包含A男對本案律師很有經驗之正面評價),其對A男證詞之憑信性略高於一般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所為之書面紀錄。
⒍至證人A男於上開期日在本院作證時,在證人桌上有A4大小紙
張2紙,而為辯護人律師發現,並經本院扣案,此有該日審判筆錄及該扣案之紙張2張附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353、421-423頁),觀諸上開紙張內書寫內容,係「2025/2/18事發經過」,其餘內容則大致同本院卷一第699-703頁之文字,而AI在民眾生活中普遍運用,在開庭前詢問CHAT GPT開庭或刑事訴訟各階段之注意事項,難認即失原始記憶之客觀性與真實性,況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亦可以參與訴訟,並請代理人進行閱卷而瞭解相關當事人或證人之陳述,不能以此即遽認接受生成式AI及演算法指導,喪失原始記憶之客觀性與真實性。況A男在將該紙條扣案後,以基於自己記憶而為相當之證述,並接受交互詰問時,尚難以此遽認其證詞出於虛構而不足採信。
⒎至附表一㈡⒈辯護主張部分:證人B男針對A男告知其遭強制口
交時之情緒反應,在偵查及審理中均屬一致,並無所指不一致之情形。至B男如何返還宿舍鑰匙與被告部分,就其透過診間護理師轉交與被告,亦為被告所自承(在隔天或隔隔天所轉交,見偵卷第14頁所示),並佐以A男與C女LINE對話紀錄中之脈絡:「好,我覺得我等明天歸還完鑰匙再跟他講會比較好[114年2月19日晚上 ](見本院卷一第528頁所示)」、A男在附表二編號14-17之提問內容及B男前揭偵查中之證述,可知A男一開始僅告知遭被告性騷擾,B男應係114年2月20日前往醫院,透過護理師將鑰匙交還被告後,A男方告知在本案宿舍內遭強制性交之情形。惟人之記憶,隨著時間經過,難免漸趨模糊,尤其對案發經過之細節更易淡忘,或係與平常事務結合而產生記憶干擾現象使然,此乃一般人之記憶不可避免之自然缺陷,故B男在審理中所述,在還鑰匙時即知悉A男遭性侵,應是時間經過而記憶有誤,惟此乃較為枝節,且有前述物證可斷,證人B男前開證述前後出入之情形,既經本院斟酌取捨,並有前述LINE對話紀錄及附表二之提問內容認定實情如何,且其對A男告知遭侵害之情緒反應之情節,前後仍屬一致,自無礙於其證述A男當時情緒反應之真實性,參諸前揭說明,不得遽認其證言出於虛構而不可採信。
⒏又C女雖無精神醫療專業,惟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恐慌最
高等級」,僅是敘述及形容其與A男對話時,其對A男情緒反應之感受,亦有說明其為何覺得A男處於恐慌情狀下,故尚難以此認為C女在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有所瑕疵。
⒐至附表一㈡⒊辯護主張部分,一同有前述完美被害人之迷思,
難以A男與好友C女間LINE對話紀錄中提及生活資訊、興趣、生活瑣事即認A男之情緒不受影響。再依附表三及LINE官方網頁之說明,可知使用手機版及電腦版之對話資訊可能因『聊天記錄的儲存場所不同,因此會出現以下狀況。重新安裝智慧手機版LINE後,仍可確認到一定期間內的聊天記錄。儲存於智慧手機版LINE內較早以前的聊天記錄無法顯示在電腦版LINE內。智慧手機版LINE與電腦版LINE顯示的聊天記錄可能不一致。(見本院卷二第225頁所示)』,而A男提供與檢察官之LINE對話紀錄明顯並非手機版本,故有可能與本院115年6月10日當庭勘驗之LINE對話紀錄有所不同,然經比較結果如附表三所示,可見無該圖片可能是因電腦版當初已過下載期限或認為與本案無關而無截圖為證,並無因而更動原LINE對話紀錄『文義』之情形,辯護人指責被害人偽造、變造證據之嫌等語,顯屬無稽。
⒑至A男因難以開口告知其所遭遇之事件,遂將其與CHAT GPT對
話,傳送予C女知悉,僅是讓C女知悉被告對其所為之犯行,並希望C女給與支援及意見,難認有何辯護人所稱引導證人C女作證內容,甚至有教唆C女偽證之情形,況本案僅將A男對CHAT GPT依序提出之問題作為證人A男證言憑信性之部分依據,並無以此即遽認告訴人指訴事實即為真實。
㈥綜合前述,被告於本案前與A男已有前述較為親密之對話,且
將不得外借之本案宿舍借與A男,被告對A男應有相當之好感。在114年2月18日下午前,被告與A男兩人互動良好,然經被告與A男前往本案宿舍後,A男即欲與C女與B男談論某事件之舉動,並向CHAT GPT提出之問題尋求幫助,之後敘及遭被告本案犯行時情緒表現恐慌或哭泣之反應、證人C 女、B男證述及種種跡證及相關LINE對話紀錄、附表二A男向CHATGPT依序提出之問題,均足補強A男所稱遭被告利用醫療機會性騷擾及性侵之真實性,故A男上揭指證內容自可憑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其及辯護人之辯解洵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自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後段之利用醫療機會性騷擾罪。核被告犯罪事實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又被告對告訴人為強制性交犯行過程中,強吻告訴人耳朵及觸碰肛門之行為,應係強制性交之階段行為,為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利用醫療機會性騷擾罪、強制性交兩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公訴意旨之被告犯罪事實㈠所為,雖漏未論及「利用醫療機會」此一加重條件,然此部分僅係加重條件之增列,罪名並無變更,且本院亦已當庭告知此加重條件(見本院卷二第151頁所示),非涉及起訴法條之變更,無礙於被告之防禦權,且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為滿足自己之性慾,罔顧告訴人對其專業之信賴,於醫院及本案宿舍內,先後為利用醫療機會性騷擾及違反告訴人意願為性交犯行,侵害告訴人身體自主權及性自主權,更使告訴人身心嚴重受創,所為殊值非難。另考量被告於偵審程序始終未能面對己過,與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亦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或調解(雖辯護人為被告提出,因模糊醫病界線,有意願以新臺幣【下同】70至75萬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和解方案,但告訴人提出以一次支付85萬元為和解條件,見本院卷一第315頁所示),尚未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再酌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二第218-220頁所示)。末參以被告無刑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與被告自陳之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在臺東醫療體系服務甚久等一切情狀(本院卷二第180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舒涵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鈺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志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 2 條第 2 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卷宗代稱: 1.臺東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646號卷(下稱「偵卷」) 2.臺東地檢114年度他字第344號卷(下稱「他卷」) 3.臺東地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卷卷一(下稱「本院卷一」) 4.臺東地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卷卷二(下稱「本院卷二」)附表一:
辯護要旨: ㈠告訴人之指述有如下瑕疵可指: ⒈告訴人指稱於診間遭被告觸碰重要部位,當下有口頭拒絕、制止並且往後迴避,然根據診間照片所示椅子是有靠背,告訴人若坐在椅子上要如何往後迴避?診間與候診區僅隔著一扇門,倘若告訴人於診間遭性騷擾後,大可直接離開,反而騎乘機車跟隨被告前往本案宿舍,告訴人行動自由非但未受限制,亦與常情有違。 ⒉告訴人提及宿舍燈光昏暗、大門遭上鎖以致無法逃離現場,此與現場勘驗筆錄記載不符;告訴人稱遭被告強制性交後,尚與被告前往宿舍地下室查看停車位,然於審理時改稱並未實際下樓查看車庫,僅係想藉此逃離現場云云,前後有所矛盾。 ⒊案發建築大門電門鎖可正常開啟,地下室亦有多處可通往其他連棟建築之門戶,且本案宿舍周遭住宅林立,告訴人自可對外輕易求援或自行離開。 ⒋告訴人指述遭被告強迫口交,對於事實經過之描述前後矛盾;依本案宿舍室內陳設情形,客廳沙發、桌子間空隙侷促,實無可能發生告訴人指述於該處發生強迫口交行為,且現場單人沙發尺寸不大,亦無法容納兩名年成男性並排於坐。 ⒌本案宿舍附近有數間派出所,何以告訴人於案發後立刻使用手機定位宿舍位置、查找並前往寵物店,卻未搜尋派出所位置前往報案? ⒍告訴人於作證前,往復參考CHATGPT之答詢策略、反覆整理精煉告訴意旨,實質上接受生成式AI及演算法指導,喪失原始記憶之客觀性與真實性,甚至於審理中接受交互詰問時,使用CHATGPT所生成之講稿,其證詞顯不可採信。 ㈡本案相關證據有以下瑕疵,不足以補強告訴人之陳述: ⒈證人B男於偵查中證述其獲知本案發生情形、返還宿舍鑰匙過程及告訴人之情緒反應,與審判中證述不符,內容前後矛盾。 ⒉證人C女證述告訴人有「恐慌最高等級」之情緒反應,然證人並非精神專科醫師,並無專業判斷能力,何以判斷告訴人處於「恐慌最高等級」? ⒊依驗真程序所揭示告訴人與證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於案發後與證人多有討論昂貴跑車、線上遊戲、補習班學生、甜點廣告等情事,此與證人所證述告訴人處於驚恐、慌張之情緒反應不同;告訴人提供檢察官之LINE對話紀錄,係刻意割裂證據,與審理中經由驗真程序所呈現有所差異,不足以作為補強證據,甚至有偽造、變造證據之嫌。 ⒋告訴人將案發經過以CHATGPT整理,並傳送連結予證人C女,藉此引導證人作證內容,甚至有教唆偽證之情形,且生成式AI有迎合使用者之風險,不足以推論告訴人所述為真實。
附表二 A男向CHAT GPT依序提出之問題(見本院卷一第625-748頁所示)
1.「被侵犯不敢開口怎麼辦」(見本院卷一第626頁所示,以 下均簡稱頁碼) 2.「如果證據不足我該怎麼辦」(頁碼:628) 3.「但我不敢告訴另外一半我發生什麼只敢大約說出一些內 容,好害怕不敢開口」(頁碼:629) 4.「如果另外一半因為這樣覺得是我的錯或者他沒照顧好我導 致的那怎麼辦」(頁碼:632) 5.「我不敢站出來去備案報警我很害怕,但我又不知道我到底 該不該讓加害者收到應有的懲罰」(頁碼:634) 6.「如果加害者就是我的心理諮商師怎麼辦」(頁碼:636) 7.「我可以透過哪些管道舉報,但我舉報了他是不是就知道是 我舉報的反而用對我諮商過程中的弱點來威脅我甚至再操控 我」(頁碼:640) 8.「臺灣我是男生醫生也是男生」(頁碼:643) 9.「如果被迫口交,直接觸碰到生殖器官但是我當下沒有馬上 去驗傷採取 DNA 這樣我沒有證據怎麼辦?」(頁碼:645) 10.「這算性侵嗎?在台灣法律上怎麼處理?」(頁碼:646) 11.「他為了要私下治療所以選擇在宿舍發生這次的事情,並給 了我鑰匙...如果我要收集證據是不是得再次跟他碰面用錄 音方式等來收集證據」(頁碼:648) 12.「那會不會因為我沒有舉報他,出現下一位受害者」(頁 碼:652) 13.「我應該開口讓另一半知道事情發生事情的經過該怎麼訴 說」(頁碼:653) 14.「我該一五一十的告訴另外一半我被逼迫口交的事情嗎?我 很害怕告訴他」(頁碼:654) 15.「我如果告訴他他明天要去歸還鑰匙時在診間暴走怎麼辦」 (頁碼:656) 16.「那我們重新整理一下 該如何開口告訴另外一半」(頁 碼:658) 17.「那你可以練習教我如何準備嗎」(頁碼:661) 18.「請問通知機構代處理,我還有可能跟加害人碰到面嗎」 (頁碼:662) 19.「臺灣有什麼機構是同志機構可以處理這種事情不會被異樣 眼光看待的」(頁碼:663) 20.「第1的協會我應該如何聯絡他們」(頁碼:664) 21.「我如果跟他們聯絡他們會不會直接像有關機構通報不小心 就洩漏了我的個資」(頁碼:665) 「如果遇到侵犯問題有哪些同志相關法律資源可以求助」(頁碼:666) 22.「關於侵犯這件事情打 113跟第1點的電話尋求幫助你認為 哪個比較好」(頁碼:667) 23.「如果打給 113可以請他先不要通報,讓我跟我男友討論完 再做決定嗎」(頁碼:668) 24.「我比較想先打給同志資訊熱線,但他們一直忙線中」(頁 碼:669) 25.「我還好但我還是沒有辦理像我男友開口告訴他發生的事 情」(頁碼:671) 26.「我想問他如果這樣的我他還有辦法接受嗎?還有我會覺得 我是不是不值得被愛或者被重視」(頁碼:672) 27.「我覺得應該是我自己內心的感受我沒辦法克服」(頁碼: 674) 28.「兩個都有覺得」(頁碼:675) 29.「請問如果遭到侵犯口交的證據過了三四天嘴巴裡面還有辦 法找到殘存的罪證嗎」(頁碼:676) 30.「可以幫我整理以上內容寫一封投訴信給醫院,請醫院徹查 此事嗎?」(頁碼:678) 31.「可以幫我彙整時間 日期 及地點我提到所發生的事情嗎? 我需要將詳細資料提供給社工處理後續事情 當初在 2025/1/2 中午 12:07 醫生透過醫院電話利用醫院 系統取得我電話個資與我聯絡,說要另外安排心裡諮商日 期及時間,下午 14:28 透過個人的 Line 加我好友。 第一次約諮商 2025/1/7 14:00 第二次諮商 2025/2/18 原本醫生跟我約下午14:00,因遲到實際進入診間時間莫 約14:30 左右,進入診間諮商結束時間約 15:50 左右; 在結束前醫生就說我身材有明顯變化直接掀開我的衣服看 我的身材,還有說我穿的運動褲很緊下面重要部位很明顯 是故意要凸顯出來並且隔著褲子觸摸,當下我就已經有迴 避告知醫生這樣觸摸我身體不好了,固然他就沒有繼續下一步,結束諮商後醫生就陪我去批價領藥,並告知待會要帶我去宿舍看一下環境,日後若需要諮商及母親要來台東就可以使用他醫生宿舍的這個空房,領完藥 16:10 就離開去牽機車 醫生跟我約在醫院斜對面 (關山豆漿店-長沙街店) 碰面,並一同前往他的宿舍,在 16:15 抵達醫生宿舍門口,並一同進入;進入後醫生先拿了郵箱裡面許久未收的信件,不熟悉的轉開進入的大門告訴我許久沒有回去所以都忘記如何開門了,進入後開始介紹環境還有帶我參觀其中包含樓上的房間及後面的洗衣空間等等,下樓後他開始看有哪些帳單已經繳交哪些還沒有,當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他繳交的是台電或水費的帳單是113年 9-12月的帳單,因為他說他老花眼看不到帳單問我能不能幫他去超商繳費,後續就用銀色的一張信用卡線上完成繳費了;要離開時醫生告知在 2025/2/20 他沒看診時間會先過來打掃,後續問我什麼時間能夠去打掃並告知我過去整理時他也過來陪同就已經準備離開了,就在此時他背對著我時就隔著褲襠觸摸我重要部位說羨慕年輕人這樣摸沒幾下就有反應了,然後我也有告訴他這樣做不好 但他就把我褲子打開來看我的重要部位,就在要離開走到門前醫生突然講我推至沙發上,脫下褲子強硬要我幫他口交 我當下不知所措不知道到底該如何應對想反抗掙脫也逃不掉,我試著逃跑但我尚未解開門上的鎖時又被拉回沙發上被逼迫繼續口交,當下的我只能順從他的意思被他脅迫口交得逞為了讓他快點放過我只好盡力配合他,但後續醫生在尚未射精情況下不知如何突然停止,就穿起褲子準備離開宿舍,並且帶我到地下室看一下停車位後隨即16:50 醫生衝衝忙忙在我發動機車前就離開了 16:55去東森寵物店接寵物過後就慌亂迅速返家清理掉上 身的唾液及耳朵裡的口水,並於當天晚上男朋友下班後就 有透露我在診間遭到騷擾的事情,但因基於太多因素當下 完全不敢告訴我男友真實所發生的所有事情」 (頁碼:679-681) 32.「請將時間線彙整過後寫成一封投訴信」(頁碼:683) 「可以幫我彙整時間 日期 及地點我提到所發生的事情嗎? 我需要將詳細資料提供給社工處理後續交由警方的證詞 當初在 2025/1/2 中午 12:07 醫生透過醫院電話利用醫院 系統取得我電話個資與我聯絡,說要另外安排心裡諮商日 期及時間,下午 14:28 透過個人的 Line 加我好友。 第一次約諮商 2025/1/7 14:00 第二次諮商 2025/2/18 原本醫生跟我約下午 14:00,因遲到實際進入診間時間莫 約 14:30 左右,進入診間諮商結束時間約 15:50 左右;在結束前醫生就說我身材有明顯變化直接掀開我的衣服看我的身材,還有說我穿的運動褲很緊下面重要部位很明顯是故意要凸顯出來並且隔著褲子觸摸,當下我就已經有迴避告知醫生這樣觸摸我身體不好了,固然他就沒有繼續下一步,結束諮商後醫生就陪我去批價領藥,並告知待會要帶我去宿舍看一下環境,日後若需要諮商及母親要來台東就可以使用他醫生宿舍的這個空房,領完藥 16:10 就離開去牽機車 醫生跟我約在醫院斜對面 (關山豆漿店-長沙街店) 碰面,並一同前往他的宿舍,在 16:15 抵達醫生宿舍門口,並一同進入;進入後醫生先拿了郵箱裡面許久未收的信件,不熟悉的轉開進入的大門告訴我許久沒有回去所以都忘記如何開門了,進入後開始介紹環境還有帶我參觀其中包含樓上的房間及後面的洗衣空間等等,下樓後他開始看有哪些帳單已經繳交哪些還沒有,當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他繳交的是台電或水費的帳單是113年 9-12月的帳單,因為他說他老花眼看不到帳單問我能不能幫他去超商繳費,後續就用銀色的一張信用卡線上完成繳費了;要離開時醫生告知在 2025/2/20 他沒看診時間會先過來打掃,後續問我什麼時間能夠去打掃並告知我過去整理時他也過來陪同就已經準備離開了,就在此時他背對著我時就隔著褲襠觸摸我重要部位說羨慕年輕人這樣摸沒幾下就有反應了,然後我也有告訴他這樣做不好 但他就把我褲子打開來看我的重要部位,就在要離開走到門前醫生突然講我推至沙發上,脫下褲子強硬要我幫他口交 我當下不知所措不知道到底該如何應對想反抗掙脫也逃不掉,我試著逃跑但我尚未解開門上的鎖時又被拉回沙發上被逼迫繼續口交,當下的我只能順從他的意思被他脅迫口交得逞為了讓他快點放過我只好盡力配合他,但後續醫生在尚未射精情況下不知如何突然停止,就穿起褲子準備離開宿舍,並且帶我到地下室看一下停車位後隨即16:50 醫生衝衝忙忙在我發動機車前就離開了 16:55 去東森寵物店接寵物過後就慌亂迅速返家清理掉上 身的唾液及耳朵裡的口水,並於當天晚上男朋友下班後就 有透露我在診間遭到騷擾的事情,但因基於太多因素當下 完全不敢告訴我男友真實所發生的所有事情」 (頁碼:684-686) 33.「回家後的部分我要修改,還有因為基於事發太突然完全沒 有想到應該先報警或到醫院驗傷而只想把醫生留在身上那 些侵犯當下噁心的感覺快點洗去,因為當時我害怕極了完 全無法正常思考」(頁碼:688) 34.「請幫我轉換成正式的陳敘書因為要交由司法單位處理後 續」(頁碼:693) 35.「請將陳述書內容轉換成 word 檔」(頁碼:696) 36.「如果這樣打官司證據不足情況下真的能打贏嗎」(頁碼: 697) 37.「可以重新再把陳述書傳給我一次嗎」(頁碼:699) 38.「請問如果只是要交給警察提供相關事發經過流程可以幫我 改一下版本嗎?不是撰寫陳述書」(頁碼:699) 39.「文字描述就可以了,不需要轉」(頁碼:699) 40.「Word 檔案過期了可以再重新給我一次嗎」(頁碼:703) 41.「我們以上完整對話視窗有辦整理出日期及時間等完整資訊 嗎?」(頁碼:704) 42.「我指的是我跟你的對話紀錄日期及時間」(頁碼:704) 43.「這個話題起始的日期及時間」(頁碼:704) 44.「內容需要再補充發生...醫生多次試圖用手伸進我的肛門 在肛門口戳揉,我每次極力阻止避免他觸碰到我,因為這 件事情導致我非常的恐懼」(頁碼:705) 45.「重新幫我整理一份」(頁碼:706) 46.「彙整一份 word 出來以外再另外彙整一份法律用語wor d」(頁碼:709) 47.「因為這件事情我如果當吹哨者我會不會因此被醫生報復或 者因為證據不足無法告醫生?」(頁碼:710) 48.「我要去警局做筆錄需要注意什麼」(頁碼:712) 「word可以重新再來一份嗎」(頁碼:714) 49.「檔案已過期無法開啟」(頁碼:716) 50.「醫生不當行為經過的 word 檔案無法開啟」(頁碼:717 ) 51.「如果再提起細節會很不舒服怎麼辦」(頁碼:717) 52.「我已經完成筆錄了,但是男友想知道事發的全貌我也想告 訴他,但說出來卻又很沈重」(頁碼:718) 53.「做完筆錄後程序是什麼大概多久會上法院」(頁碼:719 ) 54.「我接下來可能會面對到什麼對質程序?」(頁碼:721) 55.「收到起訴書接下來該怎麼辦」(頁碼:723) 56.「好整理一份」(頁碼:726) 57.「對方律師為了讓被告不被起訴想盡各種方法 我該如何應對」(頁碼:729) 58.「整理一份」(頁碼:731) 59.「好」(頁碼:731) 60.「證人當天也要到場出還是法院會通知他」(頁碼:731) 61.「如果對方律師是很有經驗的律師,並且有兩位同時進行攻防戰 該注意什麼」(頁碼:739) 62.「我會跟社工確認是否需要尋求法扶律師」(頁碼:742) 63.「刑事訴訟外還要民事嗎」(頁碼:744) 64.「要開庭了我該書裡一件事情,該如何自保避免開庭時說錯話或被對方律師施壓」(頁碼:746) 130附表三(辯護人所指對話紀錄不一致之處)
(驗真有呈現但偵卷未顯示之部分,以粗體及底線表示)⒈本院卷一第511-517頁(從517頁往回看)
⑴時間:114年2月18日⑵前後對話內容:告訴人 C女 欸 你下班6:30嗎?(下午5:20) 沒有,我有事情想跟你講電話聊聊 問問看你的意見 好 還好 只是我看完醫生 想說有些想法直接用講的可能會比較好 不然我不知道怎麼說 打字(哭臉貼圖) 對呀 有些疑問想問問你的意見 對 還有一些事情 慢慢來 晚點也沒關係 我還在運動 好 我也快好了 三頭最後一組 撥打兩通語音通話(時長6:05、23:26) 傳送全聯與法朋聯名甜點廣告 撥打視訊通話(時長1:13:42) 傳送麥茶飲料與蛋糕照片 跟男友說完了 沒有 晚上再打給你 你等等打來可能不一定能講電話 不然就下次再聊 哈哈哈 沒關係 慢慢來 撥打語音通話(時長7:17) (傳送貼圖) (傳送CHATGPT連結,標題:如何應對侵犯) 對阿 你要來找我喔 豪阿 但騎車講話可能會很吵 我下班打給你 很嚴重ㄇ 啊哈哈哈ㄏ 好緊張 (傳送OK貼圖) 煩惱整天嗎 好~ 看完這次感覺怎麼樣 (傳送抱緊緊貼圖) 有些疑問有通嗎 的意思 所以是回診一個更疑惑了XD 你等我 我剛好去朋友家 他不在 可以好好跟你講話 買個晚餐 (回復告訴人:「我還在運動」)給你半小時 我好了喔 隨時可以通話 好的 慢慢來 不要受傷 買回來了(笑臉貼圖) 撥打語音通話(時長35:40) 沒有你擔心的那樣對吧~~ (傳送鯊魚貼圖) 我等等下班先去10擺攤的地方找他 回程機車在跟你聊~ 好 男朋友快到家了嗎 但我要幫10收攤一下 可能930騎車 好了 鞍馬 安娜
⒉本院卷二第315頁
⑴時間:114年2月21日⑵前後對話內容:
告訴人 C女 同一個醫院但不會同一個醫生 不一定 不同診間遇不到 可是我怕他查我什麼時候有約診 他有身分證資料都查得到 (傳送四張跑車照片) (鯊魚貼圖) 好看嗎 2023 RS7跑1萬 售638.8 麻煩你贊助我這台 謝謝 我之前看的診所也有諮商的 但我是只看診所啦 花蓮跟宜蘭可能近一點 你看看有沒有別間 不然在議論紛紛 你會承受不住 但你還是有很高的機率在醫院裡面見到他對吧 對阿 主要是你會怕 會有不好 的情緒出來 所以切斷跟那個人所有可能接 觸到 是對你最好的方式 你一樣可以檢舉 這是你的權 利!!!!!儘管不知道他會不會 用垃圾方式(拿訊息說嘴之類 的,但!!!就算是好感的對話 也不能這樣子強迫,這是兩碼 子事) 不用怕他會不會報復 他敢在 靠近你 頂多去報案+申請禁止 令!!!你不是一個人面對還有 你男友能幫你 希望你能找別間就是不用因為 去舉發而自責 或是自責開始保護自己等等 (回復告訴人:「好看嗎」) 好看阿 那個屁股好騷!!!!! (回復告訴人:「麻煩你贊助我這台 謝謝」) 那你先拿我兩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