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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侵附民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原 告 BR000-A113044 (個人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蕭享華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羅健銘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A03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以114年度侵訴字第7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A000000000001業於114年8月1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於115年1月14日擴張聲明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侵訴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A000000000001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施伊玶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