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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交易字第 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易字第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盈蓁選任辯護人 吳信霈律師

王國峰律師何忻螢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6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6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A06於民國114年9月4日21時30分許起,在臺東縣○○市○○○路000號之「酒窩串燒」飲用啤酒2罐,嗣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狀態後,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3時30分前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址搭載友人上路,並於同日23時30分許,行經臺東縣臺東市豐榮路與常德路交岔路口處,因違規跨越停止線而經員警A02盤查,先向攔查之員警告知其與警職人員張志榮非常熟識,員警仍依取締酒駕之程序於同日23時53分許,對之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3毫克,始悉上情。

二、A06於前開114年9月4日23時53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豐榮路與常德路交岔路口處,於員警對之施以酒精濃度檢測後已超過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先質疑員警稱:自己今天有騎車嗎?又認自己並非現行犯,明知協助逮捕之員警A01穿著制服,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員之犯意,於逮捕過程中反抗並拉扯、抓傷員警A01,致其受有右前臂擦挫傷、右手肘擦挫傷、右手擦挫傷、左上臂擦挫傷、左手中指擦挫傷等傷害,而以此方式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三、案經A01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本院用以認定被告A06確有本案犯行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58頁、第263至264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規定,認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卷內所存其他經本院引為證據所用之非供述證據資料,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為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公共危險部分:㈠訊據被告A06固坦承有於上開事實欄時間、地點飲酒,並騎

乘機車搭載友人上路,並於行經臺東縣臺東市豐榮路與常德路交岔路口處,因違規跨越停止線而經員警盤查,發現被告與其友人身上散發酒氣,員警仍依取締酒駕之程序於114年9月4日23時53分許,對之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3毫克乙節,惟否認有何酒後騎車之犯行,辯稱:我的財產水壺被強行取走,我當下覺得這是正常的程序嗎?警方可以這樣強行取走我的財物嗎?我當下是非常的生氣,後來我還是配合喝礦泉水。我覺得我整個人狀態是過於生氣、恐懼,這不是身體的表現來去做酒測,我一直覺得酒測值有誤等語(見本院卷第266頁所示)。辯護人則以:同被告前開之辯解,並補充因員警嘲笑及取走被告之財物(水壺)導致被告處於驚恐狀態,所以酒測程序有瑕疵,且酒測數值不正確等語,為其辯護。經查:

⒈依附件勘驗筆錄之內容可知,整個酒測過程,員警態度不無任何不當,且不只給予被告1瓶礦泉水漱口或飲用。員警雖有制止被告飲用被告保溫瓶內之液體,惟此乃因被告保溫瓶為銀黑色外觀,無法知悉瓶內液體是否不含酒精成分,且依臺東縣警察局飲酒時間確認單所載,如飲酒結束未逾15分鐘,亦是由員警提供乾淨礦泉水漱口後,再實施酒測(見偵卷第25頁所示),則員警不讓被告飲用自己之保溫瓶,避免影響酒測之正確性,難認有何瑕疵。且依附件勘驗筆錄播放結果觀之,被告在正式酒測前,先向員警表明與警職人員張志榮非常熟識,並質疑員警「你們很開心一個月終於抓到一個了 」,難認被告當時是處於驚恐狀況。

⒉又本案對被告使用之呼氣酒精測定器,於114年4月16日通過

檢定合格,合格有效期間為至115年4月30日或使用次數達1,000次等情,有檢定合格證書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9頁)。

本案員警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時,當時對被告使用之本案呼氣酒精測定器累積使用次數為294次,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存卷可證(見偵卷第27頁),可見本案之測試日期、累積測試次數均在前揭檢定合格證書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內,是本案使用之呼氣酒精測試為經檢定合格之有效儀器。又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既採取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如經檢測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有刑事處罰之必要,而酒精對人體之影響程度,依個人體質之差異,對酒精之代謝能力本不一致,被告及其辯護人空言主張其處於驚恐狀況,酒測值不準確,尚屬無憑,難以採信。

⒊又被告主張感應棒第一次檢驗沒有酒精成分。惟依附件勘驗

結果可知,被告第一次對酒測檢知器吹氣已逾感應時間,故酒測初篩方無反應(見本院卷第226頁所示),第二次即顯示紅燈,又員警再以正式之本案呼氣酒精測定器對被告所檢測前,先在被告面前將新的吹嘴拆封後,裝入本案呼氣酒精測定器,方由被告吹氣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3毫克,與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均相符(見本院卷第158頁所示),難認本案員警取締有何程序瑕疵。

㈡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並不足採,被告公共危險犯行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妨害公務部分:㈠訊據被告A06固坦承有於上開事實欄時間、地點,因其行為

導致警員A01受有右前臂擦挫傷、右手肘擦挫傷、右手擦挫傷、左上臂擦挫傷、左手中指擦挫傷等傷害乙節(見本院卷第58頁所示),惟否認有何妨害公務之犯行,嗣又辯稱:沒有攻擊員警,不知道員警為何會受傷等語(見本院卷第266頁所示)。辯護人則以:從員警密錄器勘驗結果來看,看不出來被告針對任何一位員警有主動攻擊的行為,可以參佐A01員警自己提到,被告只是在上銬的過程中有不配合的情形,具體的行為是定在原地。並且在過程中男乘客不斷的拉扯她,她是使用「拉扯」這個詞,所以無法排除林姓員警受傷是男性乘客造成的等語,為其辯護。

㈡被告A06於前開114年9月4日23時53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豐

榮路與常德路交岔路口處,於員警對之施以酒精濃度檢測後已超過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先質疑員警稱:自己今天有騎車嗎?明知協助逮捕之員警A01穿著制服,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於逮捕過程中反抗員警A01,致其受有右前臂擦挫傷、右手肘擦挫傷、右手擦挫傷、左上臂擦挫傷、左手中指擦挫傷等傷害等事實,業據附件之勘驗筆錄、台東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員警受傷暨現場照片7張、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臺東縣警察局飲酒時間確認單、刑案現場圖、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張、刑案現場照片4張(偵卷第21-23、25、27、29、33、45、51-57頁)在卷可憑,被告雖一開始否認知悉證人即A01員警當時正在執行公務(見本院卷第55頁所示),然經本院審理時勘驗員警秘錄器後,被告使改稱:我知道林瑄○員警在執行公務等語(見本院卷第266頁所示),參以被告遭警攔查時,員警穿著警服騎乘警用機車,隨後並有警用汽車到場,員警A01因支援女性被告到場時,亦身穿警服,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上情應可認定。而員警A01確實因本案處理過程致其受有右前臂擦挫傷、右手肘擦挫傷、右手擦挫傷、左上臂擦挫傷、左手中指擦挫傷等傷害乙節,亦據證人A01提出職務報告及受傷照片可稽(偵卷第83頁、第57頁)及證人A01於115年4月8日審理時具結證述在卷,是以證人A01確因被告之行為受有前述傷害,此情亦可認定。

㈢是以就妨害公務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135

條施強暴脅迫之程度?⒈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時加以妨害為要件;以所謂施強暴,不以對於公務員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為限,凡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對他人施暴力,其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者,亦屬之;另如公務員執行職務,在其法令之職務範圍內,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法之處,刑法即應加以保護,人民即有忍受之義務,如認該形式上合法之公務執行,實質上可能對其權利造成不法侵害者,亦應尋求合法途徑救濟,不得自行反抗,亦期借此確保國家權力之執行及公信,否則即該當刑法第135條之妨害公務罪。

⒉經查:

⑴證人即員警A01於115年4月8日審理時具結證述:在那之後我

們已經明確告知她,請她配合,也已經持續一段時間了,所以我們就告知她,如果她再不配合的話我們會使用強制力,我們告知她之後她還是拒絕配合上車、拒絕配合流程,後來我們就使用強制力要把她帶回、上手銬。但是途中她就是有反抗,剛才還有說到一位跟她同行的男性一直拉我的手,就是不讓我幫她上銬。一開始到場支援的原因是因為現場的兩位執勤員警是男性,該名女性行為人要求要女性員警到場,因為在逮捕的過程中她不配合,我們勢必要兩、三個人才能把她上銬,一開始主要是我跟A02在執行逮捕,A02因為在逮捕的時候身體有接觸到她,現場她就直接說我同事性騷擾她,導致我同事就把手放開,就剩下我跟那位行為人在拉扯,在過程中她的力氣比我要大一點,加上當時現場還有另外一位她同行的男性在我逮捕女性行為人的過程中一直拉扯我的右手,不讓我逮捕她,這位女性行為人(即被告)又一直反抗,導致我雙手有擦破皮。後續是我同事要來幫我才能把她上銬。當時拍的照片(偵卷第53頁)應該是當時受傷的情形。因為我在逮捕之前、去到現場之前,我手上是沒有這些傷。這些傷是逮捕後才受這些傷的。只是知道自己的手臂有被抓傷的一條痕跡。跟被告拉扯的時間體感覺得很長,一直覺得很久,因為一直在出力、在拉,我自己體感時間覺得很久,但我不確定有多久。我的聲音有點激動是因為我前面已經請她好好配合,加上她的友人又拉我的手,後續我自己情緒也有點激動,我情緒激動的原因是因為我希望她不要再妨礙我的公務,她的確有酒駕的事實,我們逮捕也是必要的。在兩人力量拉扯中就跌倒了,應該說我自己的力氣比她小,所以拉扯過程中才會跌倒;卷內的診斷證明書所載的傷,我覺得這應該不是男性乘客所造成的,因為他這樣一直拉的話照理來說不會有擦挫傷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236-238頁所示)。再參以證人即員警A01受傷之照片可知(即偵卷第53頁下方、第55頁上方照片所示),被告並非單純不配合警方請其上警車,尚有與證人A01發生拉扯行為,且在過程中有抓傷證人A01左前臂、左手臂之行為。

⑵另證人A02於115年4月8日審理時具結證述:請求女性同仁到

場協助是因為那時候已經僵持很久了,應該有三、四十分鐘,因為我們前面都請她(指被告)配合程序,因為我們不想對她使用強制力量,等到後面行為人真的都一直都消極不配合所以我才打電話請女性同仁來,想說我要準備做逮捕的動作,要實施強制力了。一開始我們請她上警車她就完全都不配合,然後逮捕的時候她也是不配合我們完成上手銬的程序,所以導致有拉扯的動作,我們要請她手伸出來上手銬的時候,她又說我性騷擾,所以我就把她手放開了,因為宣妏力氣比較小,所以就導致她們在拉扯的時候可能宣妏有受傷。具體動作就是不配合我們,我覺得她沒有反抗,她就是不配合我們而已,不是要攻擊我們。當時是林警員有噴辣椒水,因為A06當下一直不配合我們,導致A01受傷。應該瑄○力氣本來就比較小,在逮捕的過程中有拉扯,重心不穩,然後跌到地上。當時兩人是面對,宣妏想要上手銬,但被告就是不配合,一直在地上拉扯。一開始是站著,我要去做逮捕的時候她說我性騷擾,我就放開了,宣妏力氣比較小,導致在上手銬的動作她就跌在地上。她們跌在地上兩人拉扯的時間,我體感感覺是有三十秒。分局有跟我們調秘錄器檔案,我們就燒成光碟交給分局,我們沒有一個一個打開看。A01員警要去給被告上銬,她就有拉扯掙扎。林瑄○的受傷的照片是我拍的。我不確定那是否是抓傷,但是有一條一條的線。因為瑄○剛才回答她上班前沒有這些傷,是這個案件之後回去才有這些傷,所以這些傷是在逮捕過程中造成的。照片說明欄寫左手手臂抓傷是當下應該是判斷逮捕時造成抓傷。這樣研判是因為傷痕是一條的;A06跟警員A01發生拉扯並不是因為被噴辣椒水看不到,才不小心去拉扯A01等語。亦核與證人A01上開審理時之證述相符,況參之就傷害部分,證人A01已與被告A06以新臺幣8000元,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49頁所示),是以證人A01之證言應無挾怨報復之情形,其證詞應可採信。

⑶又針對本案妨害公務犯行,雖有一段秘錄器影片,因故無法

播放,員警並敘明因被告不配合,微型攝影機遭不明原因而掉落地面,故該段2025_0905_000859_039影像毀損,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15年2月16日函文及函附員警A03職務報告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93-97頁所示),惟此難認為本案員警故意所為,且本案仍可依員警A01、A02及A01受傷照片、其餘秘錄器影像綜合研判,尚難僅以無該段影像,遽認被告並無妨害公務之犯行。

⑷至辯護人所述證人A01所受之傷勢不排除是被告同行男性友人

所為,惟此部分業經證人A01前開證述明確,再參酌附件勘驗筆錄中檔案名稱:反抗,致員警受傷.MP4部分,員警A01是對男性友人告知不要再摸了!走開!;又被告A06跟警員A01發生拉扯並不是因為被噴辣椒水看不到,才不小心去拉扯A01等語,已如前述,則辯護人上開辯解,均尚難採信為證人A01受傷之原因。

⑸綜合上開證據,其內容高度一致,足以認定被告於警方依法

執行職務期間,對警方逮捕過程中反抗,並對員警A01施以拉扯、抓傷等強暴行為,確致A01受有犯事實欄所載之傷勢,其強暴犯行堪認無誤。本案被告並非僅單純不配合執法,被告尚有積極反抗之拉扯、抓傷之行為,該期間亦非短暫,已該當刑法第135條施強暴之程度。

㈣綜上各情,本案執行職務之司法警察並無何違法失當之執法

行為,被告當無需「反抗」之必要。從而,被告上開拉扯、抓傷之行為等客觀舉止,係屬「積極」施加不法腕力之「強暴」行為甚明。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均不足採信,被告妨害公務之犯行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事實欄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核被告事實欄所為,係犯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㈡被告就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成年人,對於酒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乃是具有相當危險性之行為,政府相關單位均無不致力予以勸導、取締,竟仍為本案犯行,又其明知告訴人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於員警請其搭乘警用車輛返回派出所時,不願自行上車,於員警A01上銬逮捕時,徒手拉扯間抓傷告訴人,妨害告訴人依法執行職務,所為均非可取;雖就傷害部分,並與告訴人A01達成和解,有前述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惟兼衡被告現仍處於緩起訴期間,卻於緩起訴間另犯本案(見本院卷第121-122頁所示),且於警詢取締過程中,先是以認識警職人員希望員警給予方便,又於吹氣後超過酒測標準則改稱自己有騎車嗎或於男性員警欲逮捕時,稱員警對其性騷擾之犯後態度,難認被告深具悔意,並反省自己之行為,整體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另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自陳之智識程度(台大碩士畢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良好(為昱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雇用員工約10人以內,月營收每月100多萬及每月淨賺10幾萬,詳見本院卷第123-150、26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貳、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即被訴傷害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A06基於傷害之犯意,於114年9月4日23

時53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豐榮路與仁昌街口,竟於逮捕過程中反抗並拉扯員警A01,致其受有右前臂擦挫傷、右手肘擦挫傷、右手擦挫傷、左上臂擦挫傷、左手中指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尚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㈢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當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前揭和解筆錄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此部分本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惟因被告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妨害公務執行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曹維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鈺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志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勘驗結果如下: 1、檔案名稱:違規1.MP4 畫面前方紅燈處,有一輛機車違規跨越停止線,靠近後駕駛為被 告,後座有一名男乘客,員警查驗被告身分,並詢問是何人喝酒 。 員警拿出酒精感知器,拿到被告面前請被告感知,被告未為舉動 。員警詢問被告是否有喝酒,被告答稱「喝不多」、「不要這樣 子好不好」,員警呼叫支援。被告隨後打電話給某人,走到員警 機車後方。 2、檔案名稱:2.MP4 被告繼續通電話。男乘客詢問員警是否喝酒時就在注意二人,被 告詢問員警剛剛是在哪邊,並稱家就在旁邊。員警表示在被告後 面,看到被告違規才上前盤查,靠近後聞到濃濃酒味,一開始以 為是男乘客喝酒,後來懷疑被告也有喝,詢問被告是否為公務人 員,被告稱剛剛打給「張志龍」(音同),稱「龍哥」為鑑識小組 組長並且跟「龍哥」很熟。員警請被告配合,表示可以讓被告漱 口。隨後支援警車抵達現場,下來兩名身穿制服之員警。 3、檔案名稱:2025_0904_234458_031.MP4 員警:(遞出一瓶未開封礦泉水)喝我們提供的水、喝我們提供 的水。 男乘客:拿多一點啦,這一點不夠啦。 員警:等一下,先漱完,好不好。 (員警走向警車拿取另一瓶礦泉水) (被告質疑為何一定要喝警方的水) 員警:因為我怕妳那裡面如果是裝酒精的話,等一下妳會辯駁說 ,妳是停下來才喝的,我們會擔心有這個疑慮啊,所以才會給我 們的礦泉水。被告:可是... 我是不能喝礦泉水。員警:蛤?什 麼不能喝礦泉水?被告:所以我也覺得你們這個要求很怪。員警 :一般人都可以喝礦泉水啊,如果你要這樣說不能喝礦泉水的話 ,我是覺得很奇怪。 被告:我當然是有理由,我會這樣講當然是有理由。 警察:但我們一般就是符合程序去做,沒有叫妳吞進去。 員警:妳喝完多久了? 被告:(未回答) 員警:妳有要做嗎,做酒測嗎? 員警:還是你要拒測也可以? 被告:我拒測也可以啊。 員警:看你啊。 被告:那我就拒測啊。 員警:好啊。那我們車子要扣回去囉,然後18萬。OK啦,要跟我 們回去開一個罰單,車子我們要扣回去。 被告:那我打電話問一下。 員警:都可以啦,妳要吹酒測還是什麼都可以啦,妳的權利。 (被告拿手機撥打電話) 4、檔案名稱:2025_0904_234759_032.MP4 (被告繼續與其先生電話溝通是否要拒測) (員警拿出紅色指揮棒型感測器) 員警:你漱完口,你看你們要不要再感測看,自己掌握那個數值 。因為你0.15 以下就沒事,15 以上、25 以下就扣車。拒測就 是直接扣車、罰18萬、吊銷駕照三年,不可考領。跟你講清楚, 25 以上是公共危險,看你要不要先做個感知看看,看一下它到 哪裡,如果它亮燈就看你自己考慮,這是看有沒有酒精反應,看 你的反應到哪裡,因為你已經漱完口了,要嗎? (被告點頭) (11點50分,被告第一次吹氣後感知器無反應,員警表示已經超 過時效;被告第二次對感知器吹氣,儀器閃爍紅光) 員警:有啊,妳看有酒精反應啊。 員警:看妳自己決定妳是要吹酒測還是要拒測。 被告:你說拒測 18萬,那我是酒測啊,我要測啊。 員警:妳想好了嗎? 被告:對啊。 檔案名稱:033.MP4 員警:我再問一次,你要酒測還是拒測? (員警並告知被告測試有時間限制,請被告在時間內一次吹完) (員警出示全新吹嘴並拆封,交給被告觀看檢查) 男乘客詢問有沒有水,員警表示已經給被告喝兩瓶,沒有水了。 員警:你要自己開嗎?乾淨的吹嘴。 被告:不用,你開就好。 (員警將吹嘴裝上酒測器) 被告:你們很開心一個月終於抓到一個了。 員警:你講這話有什麼意義嗎? 被告:沒有什麼意義啊。 員警:那你要配合我們做酒測嗎?還是要拒測? 被告:我現在有測拒任何的反應嗎? 員警:那你可以測了嗎? 被告:那我可以說不行嗎? 員警:那就拒測啊,不行就拒測啊。 被告:是你的反應啊,又不是我的反應,你又不講好像是我的樣 子。 員警:我看你的意願啊,你的權利啊,你不用跟我講什麼很開心 ,我們就公事公辦,你如果以前是公務員那你也知道,現在這裡 沒辦法放水。(被告拿出瓶子表示有點口渴,員警阻止被告) 員警:決定好了要測嗎? 被告:對啊。 (11時53分,被告開始吹氣,酒測器發出連續聲響,員警表示酒 測數值為0.73,並告知罪名為公共危險罪,隨即告知權利事項) 檔案名稱:2025_0904_235359_034.MP4 (員警將酒精測試器單據拿給被告,請被告簽名) 員警:我們會帶你回去做筆錄。 被告:然後呢? 員警:會移送地檢署做筆錄。 被告:那我不要配合。 員警:你已經測出來沒辦法了,剛剛已經再三問你了。 被告:那我不要簽,不要簽就等於沒有測啊。 員警:不要簽,那是妳的權利,我們這邊寫拒簽就好。 被告:OK啊。 男乘客:這樣是罰多少錢? 被告:我們就是拒測啦。 員警:沒有啦,測完就已經變公共危險了。 員警:我剛剛已經跟妳宣讀妳的權利了。 被告:測完變公共危險那我還跟你們回去幹嘛?也是不用啊。 員警:請你配合我們。 被告:我要回家,走啦。(轉身走向機車拿東西,欲離開現場) (員警請被告配合,擋住被告) 員警:要上銬嗎?要弄那麼難看嗎? 被告:我就沒有測...就測了...我就沒有... 員警:妳要不要配合?先後退。我們在執行公務。 (被告叫男乘客錄影) 被告:我今天我有騎車嗎? 員警:妳現在就是現行犯,你騎車我這邊有錄到。 被告:你現在要怎麼樣? 員警:要弄那麼難看嗎?要妨害公務嗎? 被告:不是,你現在的點是什麼? 員警:你現在是公共危險現行犯。 被告:然後呢?我現在走路回家不可以嗎? 員警:現在就是要逮捕妳。 被告:那可以重測嗎? 員警:沒辦法。剛剛就是給妳測過了,也告知你權利,告知你可 以拒測,你自己選擇要測的。 被告:所以呢? 員警:所以你現在要配合我們。 被告:配合你,然後我現在要去做筆錄? 員警:你現在是現行犯,不然我就上銬,就這麼簡單。 被告:所以我現在最簡單的解決方法是什麼,你跟我講。 員警:最簡單就是跟我們回派出所。 檔案名稱:2025_0904_235659_035.MP4 被告:然後呢? 員警:做完筆錄,明天送地檢署,妳就可以回家了。 被告:我現在就是覺得這個流程有問題啊。 員警:這流程不是我訂的,是交通部訂的。 被告:不是,我們雙方就是有這個… (員警呼叫支援) 被告:你們當然很開心,今天抓到一個酒駕。 員警:隨便你怎麼說,請你配合我們,不然就是上銬了。 (被告轉身,員警告知被告不能離開) 員警:你現在是要怎麼樣? 被告:沒有怎麼樣啊。 員警:那就直接上銬啊。 被告:就很想給我上銬就對了。 員警:因為你又不配合我們。 被告:我確實是不知道要怎麼配合你們。 員警:我們剛剛都跟你講了,做完酒測規定程序都跟你講了。 員警:酒測前就把程序、數值都跟你講了,有讓你選擇拒測的權 利,也讓你喝水。 你現在是要妨害公務的意思嗎? 員警:我現在是在執行公務,你踩我的腳幹嘛? 被告:我腳在這裡。 男乘客:不要這麼大聲,她又不會打死你。 被告:不好意思,我剛剛輕輕踩了一下。 員警:(對男乘客)什麼叫故意那麼大聲? 男乘客:你那個也不會痛啦。 員警:什麼不會痛,我腳會受傷。 男乘客:她這樣一定要上銬嗎? 員警:現行犯啊,我們剛剛請你上車你又不要。 員警:剛剛好好講,她又要回去。大家互相配合好處理,但是她 剛剛要離開這個 現場就是不可以,如果她有這種行為,我只好來這種方法啦。我 們也都已經很和善,妳說要漱口也給妳漱口了,權利告知也都告 知妳了,也給妳選擇那麼久了。 檔案名稱:2025_0904_235959_036.MP4 員警:也讓你吹感知器,也讓你自己去斟酌了。 被告:不是啊,你剛剛感知器第一個是沒有問題。 員警:沒有,你第一個根本沒有吹到。 被告:不是,你第一個就是沒問題,你第二個覺得有問題嘛,我 當然覺得可以吹嘛,吹了之後你們覺得不行嘛。 員警:我們這邊都有密錄器畫面,到時候你如果有異議的話,你 去地檢署,再去跟我們申訴嘛。 被告:是啊。 員警:你如果認為我們執法有疑義的話。 被告:我當然覺得有疑義啊。你剛剛說那樣一直威脅我,要上銬 ,我當然也覺得有疑義啊。 員警:我沒有威脅你上銬,這程序本來就是這樣。刑事訴訟法 8 8 條。 被告:對啦。你剛說我這樣子,覺得我踩你的腳,你也是蠻誇張 的啦。 員警:好了,不用再講那些有的沒的了。反正今天大家都是要回 去派出所做紀錄,把事情辦完。 員警:不用講了,大家一開始好好講,是你們不配合啊。 男乘客:哪有不配合...我們有些... 員警:你剛都要走離開了。 被告:我們什麼時候要走離開? 男乘客:法理情... 員警:法理情,你的法就已經在講前面了啦。好啦不用講這個了 。(員警拿出手機接聽電話) 男乘客:你不用這樣恐嚇嘛...什麼哎唷。 員警:隨便、隨便。 員警:好,我們現在都不要再講話了。等我們警車來,我們大家 就一起回去派出所。這不要講話了,趕快把事情處理完,公事公 辦了。也不要說什麼我們在這邊很開心什麼的。 男乘客:如果她今天做筆錄,就要(聽不清)... 員警:沒有辦法,要移送地檢署。 男乘客:我說人,因為她明天也很忙。 員警:要看地檢署移送的速度。 檔案名稱:2025_0905_000259_037.MP4 員警:要到地檢署開庭。 男乘客:人也要去嗎? 員警:對啊。 被告:他們一個月抓到一個酒駕就夠了。 男乘客:所以今天晚上住在? 員警:拘留室。 被告:對啊,我就是不想這個啊。 男乘客:地檢署要多久。 員警:地檢署要早上啊,今天晚上夜間不能問筆錄啊,要等早上 。 被告:還要等地檢署法官問完,才可以放人。 男乘客:一天嗎? 員警:我不能跟你說多久,如果程序配合夠快,也要看檢座那邊 幾點開庭,人犯多不多,這都是有一個程序在,所以你問我會不 會一天,我不能保證,但通常沒有遇過一天。 被告:幾個小時? 男乘客:所以連我都要? 員警:你不用,因為你沒有騎車,騎車的是小姐,但是你也要跟 我們回去,因為你是乘客,乘客也有罰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35條。(支援警車抵達,走下一名女警) 員警:你要配合我們上車嗎? 被告:不是啊,現在是什麼狀況,我不知道。 員警:回去派出所作筆錄啊。 被告:為什麼? 員警:車子一來,你們又不配合我們了。 被告:你解釋給我聽啊,你什麼都沒跟我講。 員警:回去做筆錄、休息,明天開庭。你酒測也吹了。妳如果一 直不配合,那我們就是用強制力,我們也不想弄得那麼難看。不 然我們依規定上銬也是可以,我們也是三催四請請你配合我們, 這樣有很過分嗎? 被告:我不知道,我不懂你們的。 員警:你不懂什麼?我們都已經解釋那麼多遍了。 被告:你以為你這樣解釋很清楚嗎?你真的以為你這樣解釋很清 楚嗎? 員警:你不要配合我們,就直接上銬了。 被告:我現在問你這問題,然後你覺得我聽不懂,我不配合你? 員警:你涉嫌公共危險,已經超過 0.25 了,就是要跟我們回去 ,明天要去移送地檢署開庭,那裡聽不懂? 被告:我當然有我的說法。 員警:什麼說法?酒駕就是事實啊。 檔案名稱:2025_0905_000559_038.MP4 被告:我家在這旁邊,那你剛剛有開警燈嗎?你剛剛根本沒開警 燈啊。 員警:有啊,回去給你看密錄器啊。好了啦,你要不要配合我們 啦?我已經不想一直講了,浪費30分鐘了。 被告:然後你現在講的是事實嗎? 員警:你剛剛是不是有吹酒測器?是不是超標給你看數字了? 被告:是啊。 員警:這樣有什麼問題? 被告:我剛剛有騎車嗎?我剛剛吹酒測期間有騎車嗎?是公共危險 罪嗎? (員警請男乘客勸被告上車) 員警:趕快處理完就休息了,明天你也要上班吧?拖有什麼意義 ? 被告:我不知道你硬更(堅持)有什麼意義。 (員警取出金屬手銬) 員警:手來吧。 員警:你要配合嗎?因為我們現在在執行公務,如果你不配合, 我們就會使用強制力。 被告:不是啦,我覺得你應該說明清楚。 員警:你要不要配合,如果你不配合,我們就會使用強制力。妳 現在就是酒駕,超過0.25,涉嫌公共危險罪。我們有權請妳跟我 們回派出所做筆錄,因為妳現在就是刑法88條的現行犯。如果你 不配合,第一個我們在執行公務,我們就會使用強制力,你可能 還會多一條涉嫌妨害公務的問題。我們也希望你配合上車,如果 使用強制力受傷了不會是只有你。這樣你聽得懂意思嗎? 被告:聽得懂。 員警:妳願意配合跟我們上車嗎? 被告:不願意。 員警:那我就對妳實施強制力囉。 被告:沒有辦法。( 男乘客質疑為何一定要上警車) 員警:妳自己上車就好了啊。(被告未動作) 檔案名稱:2025_0905_000859_039.MP4 勘驗結果:影片無法開啟。 檔案名稱:反抗,致員警受傷.MP4 畫面開始處,被告經兩名員警壓制在地並且上銬。 女警(對男乘客):不要再摸了!走開! 男乘客:我在勸她。(對被告)好啦我們上車。她這樣很痛。 女警:我這樣不痛嗎?一直不配合是怎麼? 男乘客:頭都流血了。 女警:我就沒流血嗎? (男乘客與女警爭吵,警方將被告、男乘客帶進警車)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