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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原交簡上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 告 王裕翔

王品傑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亞恬律師被 告 陳奕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因其於民國114年1月19日死亡,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以114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是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均予判決駁回。

(三)末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用,而本件復無於訴訟過程中支出送達或鑑定等裁判外訴訟費用,本院即無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金額,及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佳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