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易字第16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勢勛選任辯護人 黃一峻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勢勛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施伊玶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