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原易字第 1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易字第1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新華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新華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諭知辯論終結,定於115年3月1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