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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原易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易字第1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BR000-K113041A(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BR000-K113041A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陳偉達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5-11-24